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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签署的合同期限为3年的话,“冷静期”最好不要超过三个月为佳。在此也建议特许人、被特许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把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冷静期”期限予以明确约定,否则对于“冷静期”期限只能由双方任意解释,很难不会产生争议。同时若被特许人尚未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即使解除合同,对双方的影响也较小,所以以“冷静期”作为解除理由的,往往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高。另外需要指出,除非合同双方对盈利有明确约定,否则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解除的根本目的,即使亏损或收益达不到预期,也是无法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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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2月23日,北交所共发布2022年度上市委会议结果公告四份,公告结果提及审议会议问询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拟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治理规范性问题、财务规范性问题、业务发展问题、产品竞争力问题、毛利率及收入问题、研发人员及研发费用问题和募投项目问题,四份公告中对“募投项目”提出问询的就有三份,足见北交所上市委员对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情况的关注。本文将总结出北交所上市委对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情况的监管重点,并结合具体实例提出应对策略,以供拟于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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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的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律师辩护空间更大,但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律师辩护空间会有一定限缩。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必要将刑事辩护前置于刑事诉讼前。
本文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介绍,希望企业和个人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属于先辩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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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资本缴纳制度改为了完全的认缴制度,股东享有出资期限的自由。在此制度下,出资期限未届满之前,债权人及公司不得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等相关规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和解散清算程序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在出资义务未到期之前,已经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出让股东加速其出资期限,从而要求其承担在未出资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本文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案例进行分析,并总结出让股东责任承担的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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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仲裁委受理的知识产权类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根据2021年7月,济南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济南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情况》汇报中可知以下内容:
2020年济南仲裁委共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186件,均为合同纠纷,标的额2228万元,案件数量在全国250余家仲裁机构中排名第四位。截止2021年7月底,知识产权类纠纷受理数量达203件,案件仍然以特许经营合同为主,其余多为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商标使用许可等合同争议,案件总标的超过2700万元,案件数量和标的与2020年、2019年同期相比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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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原转板意见》”)进行修订,发布了《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板意见》”)。《转板意见》并未对《原转板意见》的核心内容做实质修改,只是鉴于北交所设立,原精选层挂牌公司整体平移至北交所这一事实,《转板意见》将《原转板意见》中的一些名词做相应调整,如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等。现主要对《转板意见》规定的转板制度和流程进行法律解读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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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岁末年关,部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疫情值守等原因,仍需安排员工在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而有些企业或出于对劳动法律规定的认识不精准,或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加班费支出,对于安排职工加班的,并不区分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不同情况,对于加班时长均统一作补休处理。那么,这一做法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裁审层面的态度又如何,企业是否会面临补休后仍需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本文将通过对立法规定及司法判例的分析,就企业在实际用工管理合规性中常常忽视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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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是物权法设立的新制度,旨在保护债权请求权、保障市场交易下不确定的不动产物权能够得以实现。该制度是使债权物权化的特别法律规定,既具有物权性质又具有债权性质,是连接债权与物权的“过渡性桥梁”。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购房者可通过预告登记拥有请求未来一定时期发生物权的权利,其对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债权通过履行预告登记的手续,由“对人权”转化为“对世权”。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但是,预告登记制度现实需求并不大,只有正确理解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才能发挥制度价值,为购房者增加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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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理财渠道的日趋多元,股权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一种重要的财产形式。又鉴于股权不同于普通财产形式的特殊性,股权的分割,不仅关涉夫妻双方的重大利益,而且会给有限责任公司带来一定影响。
由于股权分割,不仅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还要适用《公司法》股权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交叉适用复杂性。
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就成为离婚财产分割普遍受到关注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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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市场总体属于发包人市场,承包单位一般需要先垫资进场施工,之后发包人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发包人为了便于管理和保障工程质量,一般会与承包单位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禁止转、分包”。但承包单位为了降低垫资风险、控制经营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在其本身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没有充足的建设队伍和机器设备情况下,通过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或承接后,罔顾与发包人的约定,擅自进行分包、转包,将垫资风险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该类合同往往因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情形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实际施工人利益无法及时得到实现。本文主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浅析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