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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阿里因垄断行为被罚182亿元,还是腾讯主导的虎牙、斗鱼合并因反垄断审查而被终止,都昭示2021年必将成为中国反垄断“强监管”元年。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将会逐渐成为保证市场经济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平稳运行的终极防线,企业有必要加以重视。对于纵向合并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封锁问题,企业在合并计划实施初期,即应当对可能产生的反垄断风险进行分析,例如通过动机—能力—效果三步分析框架,对合并后主体是否具备实施市场封锁策略的能力、是否具备采取市场封锁策略的动机,以及对比纵向合并后的反竞争效应与促进竞争效益,综合判断并购后对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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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度重视利用市场化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碳市场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和有效的政策工具,全国碳市场顺利启动上线交易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具有深远意义的崭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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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的发展中,监管部门要始终坚持市场化,信任市场机制,忍住短期冲击,坚持法治化,不搞层层加码,让市场对规则有明确预期;要严控申报质量监管把好入口关,坚持注册制不在实质判断而在形式审核的精神。
发行主体要遵循改革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切实将资金用于科技、管理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等主营业务上,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社会责任担当,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中介机构要遵循各自的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要求,指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促进高质量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通过各方积极努力,进一步推进注册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必将释放制度活力,激发市场潜能,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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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高院对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终审判决的公布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介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关注。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持续推进,监管机构对于证券活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厘清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应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范围,根据中介机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科学认定其责任成立与否和责任范围大小,对于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以中安科案、五洋债案、华泽钴镍案等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为例,试析中安科案前后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由于全文较长,共分三期分享。
由于全文较长,共分“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表性案件,专业中介机构担责情况”、“②中安科(中安消)案前,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③中安科(中安消)案中,法院对专业中介机构担责的最新观点和趋势”三个部分分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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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上市的企业也并非绝对安全,网络安全审查机构认为其存在危害国家数据安全的情形时,可以依职权开展审查。为此,已上市企业也要及时开展自查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完善企业内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及数据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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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组成部分是股东,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正因如此,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确认股东资格往往是进一步解决争议的基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往往是隐名股东确认其资格从而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或是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资格确认纠纷。多数案件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自然人或法人具有股东资格,极少数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自然人或法人不具有股东资格”。当自然人(实践中大多为自然人)面临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成为工商登记中的公司股东时,如何通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消极确认之诉摆脱“名义股东”之困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消极确认之诉可行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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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基础设施公募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下简称“REITs”)这一全新产品正式亮相深交所。这是资本市场又一项改革创新成果落地,填补了我国大类金融产品的空白,在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写下重要的一笔。截至当日收盘,9只产品全线飘红,蛇口产园涨幅高达14.72%,9只产品合计成交额超过18亿元。本文主要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4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深交所投资者入市指南(基础设施公募REITs篇)》等文件,介绍公募REITs的概念、特点及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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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高院对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终审判决的公布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介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关注。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持续推进,监管机构对于证券活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厘清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应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范围,根据中介机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科学认定其责任成立与否和责任范围大小,对于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以中安科案、五洋债案、华泽钴镍案等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为例,试析中安科案前后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由于全文较长,共分三期分享。
由于全文较长,共分“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表性案件,专业中介机构担责情况”、“②中安科(中安消)案前,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③中安科(中安消)案中,法院对专业中介机构担责的最新观点和趋势”三个部分分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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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人为转移风险,往往与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单位资金到账后按比例支付”等条款,此类条款被称为“背靠背”条款,在我国立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定用语。“背靠背”条款核心在于建设单位付款作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单位不付款总承包人即不付款,总承包人通过此种方式将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风险转移给分包人。实践中因“背靠背”条款引发的建设工程付款纠纷越来越多,但该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也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对此类条款的性质、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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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高院对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终审判决的公布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介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关注。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持续推进,监管机构对于证券活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厘清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应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范围,根据中介机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科学认定其责任成立与否和责任范围大小,对于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以中安科案、五洋债案、华泽钴镍案等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为例,试析中安科案前后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
由于全文较长,共分“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表性案件,专业中介机构担责情况”、“②中安科(中安消)案前,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③中安科(中安消)案中,法院对专业中介机构担责的最新观点和趋势”三个部分分别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