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网贷负面清单,“混业经营”在列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0-17 10:33:55  作者: 公司业务律师团队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监管办法》禁止网络借贷机构“混业经营”。按照监管办法,网贷平台只能做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借贷的中介机构。这一限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人的风险,但对向往混业经营的网贷平台来说,无异于一声惊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被视作“史上最严”的网贷新规列出了十三项负面清单,其中(七)(八)(九)三项为禁止网贷平台“混业经营”的限制性规定。可以明确的看到,“负面清单”中禁止平台发售理财产品,禁止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等金融产品,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网贷平台不要插手更多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贷平台的发展,而一些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而在此之前,受行业竞争的加剧和监管趋势的影响,已经有不少平台正往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方向迈步,做得较好较大的平台早就瞄准了混业经营这一发展趋势,把一站式综合理财平台作为发展方向的网贷平台不在少数。

而就监管层来说,平台混业经营的复杂性远高于单一的P2P业务,何况又是通过互联网这一新型途径去运营。在风险未知的前景下,一旦放开混业经营,则可能会出现目前的监管结构无法触及的地带,造成监管上的漏洞也未可知。金融从来都是各国政府监管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各国普遍以分业监管为主,我国的监管体制也沿用了“分业监管”原则。因此,实行分业监管、避免混业经营,是网贷新规的监管原则。

那么,新规之后,网贷平台还能否继续做其他金融产品呢?目前行业内有一个普遍的共识:既然经营网贷平台的主体不能做,那就改换其他主体公司来做,并避免在网络借贷平台做,而是用另一个独立平台。因为《办法》并未禁止以导流、放链接等推介方式进行其他金融交易,这样就可以保证在资金不过平台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保障流量的问题。

解决了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的问题,想要从事特定金融产品的交易,还须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如陆金所这类早有谋划的大平台,拿到相关经营牌照是早已达成的任务,所以“负面清单”的出台对于这类大平台来说并不会有什么太大的改变,反而对小平台是较为不利的。在监管明确要求不得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想要拿到相关牌照,进行业务的扩展不是那么简单的事。综合来看,P2P网贷平台的混业经营并不是没有明天,未来如何定夺还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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