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 | 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2016年11月)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2-13 09:50:39  作者: 地产与基础设施部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一个规范性文件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一个规范性文件。

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及财产保全难以保障债权,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一步解释。而《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共35个条文,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范,填补了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便于社会各界和人民法院理解适用。最后,《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就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适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等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完善,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此规定将有效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

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商改住”

2016年11月15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已建成的项目请建设单位进行自查,是否违规进行“商改住”销售并进行加层,如涉及改变土地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面积,应要求限期整改。2016年12月31日前未整改到位的,将禁止违规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参与北京市土地市场交易;对正在建设的项目,将约谈建设单位,明确提出要求,不得改变土地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定期监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层高标准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针对集体林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系列政策措施。《意见》提出要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晰产权,加强林权权益保护,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此外,《意见》强调,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同时,加强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 
四、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6年11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提供指导性激励政策。《指导意见》着重从5个方面提出针对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鼓励措施,分别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鼓励集中成片开发;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同时,《指导意见》在如何防范政策适用范围不适当扩大方面也有管理措施。一方面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加强规划统筹。另一方面,健全协商和社会监督机制。此外,《指导意见》规定,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不得进行改造开发。建立改造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改造开发涉及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等各个环节均应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将会制定妥善的办法。此外,意见提出要遏制征地与拆迁矛盾,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并且,意见提出落实用益物权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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