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角 | 信托的法律构成要素—信托当事人简析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2-23 10:56:25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信托当事人是信托的主体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只有两方当事人,而信托则有三方当事人。

信托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我国《信托法》第四章名称即为“信托当事人”本别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具体规定。委托人事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从而设立信托的人;受托人是承诺信托而持有信托财产并加以管理、处分的人,受益人则是享有受益权并享受信托利益的人。

1.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不止一人

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共同受托人和共同收益人的情形。《信托法》第31、32、42条规定了“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第45、46、条规定了“共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允许存在共同委托人的情形,《信托法》并没有做出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也会存在共同委托人的情形。典型的情形是: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由财产共有人共同作为委托人方能设立信托。

2.受益人无需参与信托的设立

设立信托,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无需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信托文件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已发签署就行,受益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并不影响信托的设立。这是因为信托的目的是委托人单方面赋予受益人以利益,受益人的存在是必需的,但信托的设立无需受益人的同意。

3.信托当事人依法可以竞合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当事人竞合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竞合,《信托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这意味着,在一项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成为共同受益人之一,委托人也可以成为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此时,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完全竞合。

另一种情况是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竞合,《信托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据此,受托人可以成为一项信托的共同受益人之一,但不得成为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受益人无需设立时存在

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任何一项信托都必须要有受益人。但是,《信托法》上只要求有受益人,并不要求设立信托的当时该信托当事人必须就存在。因此,可以为胎儿的利益设立信托。但是,《信托法》第11条第5项规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所以,如果为胎儿设立信托,则胎儿将来出生,该信托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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