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视角!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比较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8-05-04 16:17:11  作者: 保险资管团队

摘要:2018年初,银监会(已撤销)、保监会(已撤销)以及证监会相继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关于股权管理规定的办法和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完善了金融机构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保险资管团队通过解读《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的股权管理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传递,促进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提出原则性指导。

一、《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

立足主业,服务实体经济。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紧密围绕企业自身主业发展需要,科学布局对金融机构投资,避免脱实向虚。

审慎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企业应当强化资本约束,控制杠杆率,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与企业资本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

严格准入,强化股东资质、股权结构和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机构股东按重要性不同实施差异化监管,明确准入和资质要求,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加强对股权结构的持续管理,强化资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监管。

隔离风险,严禁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建立健全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加强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严禁以各种方式挪用、挤占金融机构资金或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独立自主经营,有效维护金融机构及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

强化监管,有效防范风险。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协调和监管问责,有效处置和化解风险。

规范市场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并重。在坚持企业依法依规投资金融机构的同时,支持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

二、《指导意见》关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股东资质条件

企业成为控股股东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核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二是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原则上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三是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出资企业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四是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

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股东资质条件比较分析

2018年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以及证监会相继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以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的股权管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作为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关系到国计民生及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根据上述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办法及有关征求意见稿三者在股权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如下:从上述表格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并未区分金融企业股东与非金融企业股东,商业银行主要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了相关规范,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则是对于所有持股比例的股东进行了规范,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对于各个持股比例股东的相关资质要求也规范的较为详细。

从整体来看,虽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对于股权管理的规定有些差异,但整体上符合《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范要求,强化股东资质、股权结构、投资资金、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加强实业与金融业的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跨机构跨业态传递。《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保险资管团队也将持续关注该法规的落地情况,并进行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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