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传统出租车与新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探究驾驶员与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8-09-27 14:50:36  作者: 公司业务团队

【摘要】滴滴公司发展迅速引发关注,但属于市场新兴事物的网约车平台,其运营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及责任承担却难以界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将通过本文厘清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中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对比分析网约车平台与注册司机是否属于劳务关系,探究平台运营公司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

2012年程维创办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开发“滴滴打车”软件。截至今年5月,据不完全统计,滴滴累计融资17轮,融资额超过240多亿美元。这样一家发展迅速的科技公司,彻底改变了我们的出行方式,解决了城市交通运行的痛点,却也始终行走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能在市场中存活下来的新生事物,往往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但随之而来的是现有法律法规无法监管的问题,政府不能一刀切的砍去市场需求,只能倒逼自己及时制定相应规范以加强监管。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随后各大城市出台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城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了自己的市场份额,鼓励司机积极注册,在出现问题和事故时又尽可能摆脱与司机之间的关联,避免承担责任的情况难免让人诟病。本文主要通过对比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分析界定网约车平台与注册司机的关系,探究管理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模式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明确,“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 。2006年5月12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发布《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在原《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发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可见,行政机关明确出租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之间应是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法》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实践中,很多出租车经营企业为了规避相应管理办法,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将驾驶员界定为出租车公司车辆的承包人,享有的是出租车的经营使用权,通过使用车辆获得经营产生的利益,或签订《挂靠协议》,将驾驶员自有的车辆挂靠在有运营权限的公司下,驾驶员保有车辆和营运证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两种方式驾驶员均未从出租车公司获取劳动报酬,从而公司规避了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些出租车驾驶员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通常也默许这种模式,选择自行办理基本医疗、养老等保险。即便如此,在出租车辆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法院通常都会认定两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出租车经营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福建省高院发布的劳动纠纷指导案例:泉州市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卢云丰劳动争议纠纷案。2011年1月17日,泉州市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王小斌签订《出租汽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闽CTB188号出租汽车交由王小斌承包经营。王小斌招收卢云丰为出租车夜班司机,负责该出租车的夜班营运。卢云丰在出租车公司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卢云丰遭受交通事故受伤。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车公司支付卢云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8365.72元。再如钟认茂与荆州市国威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维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509号】,在该案中,张维波驾驶的鄂D×××××小型轿车系案外人郑先福所有且挂靠于国威公司的车辆,在张维波驾驶期间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钟认茂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鉴定钟认茂身体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国威公司辩称不是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挂靠车辆的营运中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威公司作为鄂D×××××小型轿车的挂靠单位,不论其是否收取挂靠费或服务费都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传统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中,无论出租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何种合同,法院基本会认定两者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且在驾驶员出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乘客或第三者的损害,企业需要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模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新兴事物,正如前述,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实务中的判例也未形成规模,仅就现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来看,其中“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该暂行办法虽然要求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的前提实际上为企业留了一个豁免的渠道,这样的规定或许与网约车多样的运行模式有关,尤其适用于兼职驾驶的顺风车业务。从实践中来看也确实如此。

如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陕0112民初797号】,宁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乘坐被告路某某驾驶车辆发生车祸,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陆某某负全责。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路某某辩称其为小桔科技公司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由雇主承担责任。被告小桔科技公司辩称公司非侵权主体且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不存在过错,应由侵权人陆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小桔科技公司系滴滴出行APP运营商,根据《滴滴出行服务协议》第1.5条‘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本案中,顺风车订单是由滴滴平台发布乘客信息,由滴滴司机陆某某发布司机路线进行匹配,由其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滴滴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10%的信息服务费。陆某某系在履行顺风车订单过程中发生事故,且其本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陆某某辩称其与小桔科技公司系雇佣关系,应由小桔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可见法院认为滴滴公司在顺风车运营中提供的为居间服务,与驾驶员不形成劳动雇佣关系,滴滴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其他涉及顺风车业务的案例判决均与此类似。

如果探究滴滴快车、专车业务中运营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及责任承担方式,可依据的规定仍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实务判例了解两者之间的协议则显得尤为神秘和复杂,大部分可查询案例是一方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比较有价值的是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裕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2018)京01民终3037号】,该案的判决书论述,通达科技公司系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广裕达贸易公司为拥有运营车辆的汽车租赁公司,通达公司与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获得车辆的使用权并按期交纳租金,同时通达科技公司与A公司签订《滴滴打车信息平台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可以通过滴滴专车平台获取乘客需求信息,并介绍司机为乘客提供驾驶服务,同时A公司与一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B签订《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介绍和管理从事滴滴专车服务的司机,A公司付给劳务公司相应的服务费。A公司与从事滴滴专车的司机签订《劳务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A公司通过滴滴专车平台提供乘客与司机之间的劳务服务中介,从乘客所付的车费中扣去相关的服务费用。

这样一套复杂的运营模式里看不到小桔科技的存在,与司机签订合同的为A公司,但由于签订的是《劳动中介服务合同》,因此A公司提供的仅仅是介绍工作的中介服务,而非劳务派遣,更不是劳动合同,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这一系列合同中可以推定司机与通达科技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因为通达公司租赁了运营车辆并提供给司机驾驶,实际上也要履行对司机的管理责任。在实践中,小桔科技除了采取这种运营方式来解决运营车辆与司机的问题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模式是公众熟知的,即将驾驶员自己的车辆挂靠在某一拥有运营资质的租赁公司下,由小桔科技或下属子公司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协议提供滴滴运营平台和信息服务,看起来驾驶员仍然与小桔科技没有关联,但其实也是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这两种情况看似不同,究其本质与出租车的运营方式非常类似,之所以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是因为:1.驾驶员对于小桔科技或子公司在人格上有一定的从属性。因为运营平台(或与驾驶员签订协议的汽车租赁公司)需要定期组织快车、专车司机的培训和管理服务;2.运营平台与驾驶员有组织上的从属性。虽然车辆上并不像出租车有明显的公司标识,但当乘客乘车时一定会听到滴滴公司的宣传口号,从乘客的角度,与其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是滴滴运营平台,而不仅仅是驾驶员,乘客选择滴滴运营平台也是基于对小桔科技的信任,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3.驾驶员对于运营平台在经济上存在一定从属性。虽然驾驶员可以自由选择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但这与出租车类似,是由其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驾驶员与平台之间的协议间通常对完成的订单量有明确规定和相应的提成奖励办法。因此对于从事滴滴快车、专业服务的驾驶员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小桔科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实务案例中看,小桔科技也没有推卸自己的责任。李井涛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皖03刑终230号】表明,由于李井涛交通肇事导致乘客张某1死亡一案中,被害人亲属获得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赔偿45万余元。

最高法9月20日发布的大数据,以科学统计报告证明“传统出租车司机案发率约为网约车的13倍”,一直被指责的滴滴公司似乎开始得到大众的谅解。无论滴滴出事的概率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有多微小,但只要发生一起,对于个体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事件,小桔科技的整改是严格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对于一家承担着社会责任的公司,也不可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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