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蒋劲夫家暴有隐情?带您解读家暴几大常见问题

来源: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8-12-13 17:07:04  作者: 婚姻家事团队

作者:曹雁律师

明星恋爱和婚姻问题一直以来是广大吃瓜群众的关注对象。内地偶像蒋劲夫在日本因对女友中浦悠花施暴,以涉嫌伤害罪突然被逮捕;当红明星王宝强与马蓉的家暴新闻;胡歌、俞灏明公然帮亲不帮理站队蒋劲夫的做法;还有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原副区长黎永兰被男友家暴致死,男友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些热点事件的发酵均持续考验着大众对于家暴的认知。

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制作的一份有关离婚纠纷的专题报告中显示,在离婚原因方面,14.86%的夫妻是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家庭暴力成为第二大离婚原因。在过去两年中全国涉及家暴的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主要以殴打和辱骂为主。

还有数据统计: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

  • 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

  • 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

  • 我国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

  • 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

  • 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选择报警。

可见,越来越多的数据和经验告诉我们,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就在我们身边;可见,目前在我国女性群体仍然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这些热点事件加上民间现实,不时地提醒着我们普通民众及法律工作者,家暴问题,在我国任重而道远,我们都应该予以充分重视和认真对待。

第一部分:观念层面。

观念是影响人的认知最重要的一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家暴?对于家暴应该抱持怎样的态度?家暴属于家务事还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如何应对等等?

树立正确的观念有助于帮助人们采取行动时更好地约束和检视自己的行为。

第一个观点:家暴不是家务事。

我国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暴行为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自此,家暴行为有法可依,那些喜欢拿老婆、孩子出气的行为不再是家务事,违反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观点:家暴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

是不是有家暴倾向的人都脾气暴躁,易怒呢?也不一定。有些人在单位对领导、同事表现得就很谦和。但回到家里就会对身边的人发脾气,为什么?因为在他心里早就不知不觉地衡量过利弊了,跟领导发火会发生严重后果,打骂老婆,孩子,他认为不会发生严重后果。所以,如果在他第一次使用暴力时就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会对他造成一定的震慑作用。下次他再想施暴时,至少会掂量一下为此而付出的对价是否值得。反之,若他从第一次的暴力行为中得到好处,尝到甜头,可能会上瘾,接下来也许会有第二次第三次。

所以,家暴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对家暴行为零容忍。

第三个观点:怎样制止?

离婚或者以暴制暴,对打回去吗?

当然不是。制止指的是面对家暴行为不漠视忍让,要有所作为。

首先,态度上要给予施暴者明确的反馈,勇敢地say NO,让他知道不可以对你施行这样的行为,你不允许。

其次,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及时脱离暴力环境,避免正面冲突。可报警或向单位、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求助。

家暴往往和饮酒相关,还和施暴者的原生家庭、心理状态、个人情绪控制能力相关,非常复杂,也可以寻求心理方面人士介入提供帮助。如果经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者,离婚也不失为一项明智的选择。

第四个观点:暴力行为的核心是控制。

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希望对方顺从自己。控制是基于两性在家庭地位中的不平等而产生的。控制的背后其实是施暴者恐惧心理的折射,对失去和不被爱的恐惧。而心中带着恐惧在亲密关系中总想去控制对方的,很难真正体会到对方的感受,让对方体会到爱的感觉。时间长了被控制的一方就会心理失衡,想要反抗,这样的关系不是健康的,注定存在诸多风险隐患。

第二部分:法律层面

我国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此,反家暴行为的追究有法可依。

一、反家暴法的调整对象。

有两类主体:一类是家庭成员。一类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同居男女朋友关系。

马蓉和王宝强已解除婚姻,既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是同居关系,因此他们不属于反家暴法的调整对象。

二、家暴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定有两种形式:即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

1、身体暴力: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2、精神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

三、什么是经常性的谩骂?

谩骂,就是随意乱骂。通过贬低、嘲笑、侮辱、攻击对方的人格和价值,使对方产生痛苦、屈辱、愤怒的情绪。中国应用法学会研究所的陈敏教授认为,应将普通的谩骂和在条件反射作用下具有恐吓和控制作用的谩骂区别开来,只有经过条件反射作用的谩骂应认定为精神暴力,构成家暴行为。也就是说谩骂过后往往会挨打,这种挨打才会让人产生恐惧心理构成暴力。而谩骂和殴打之间具有先后关联性,谩骂让受害人条件反射地联想到会挨打,这时的谩骂才构成精神暴力。

四、恐吓的表现形式。

恐吓有言语的恐吓和行为的恐吓。“小心我弄死你”,“敢离婚小心你的全家”等等。这样的语言是施暴者惯常使用的恐吓言辞。

行为上的恐吓通常有以下几类:

1、当着配偶的面殴打孩子。

当更为弱势的孩子无辜被打时,配偶想制止却不敢,这比自己挨打更难受,不仅害怕,还有强烈的自责、内疚和要救孩子的愿望。在这些因素的支配下,往往都会为了孩子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选择屈从于施暴者的意愿。

2、当着配偶的面“击打”物品。

比如入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福建发生的案例。该案中,男方并不经常殴打女方,但在家中的阳台上挂着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并在不高兴时经常用拳头击打篮球。这个篮球上写着几个字,我要“打死女方某某某”-女方的名字。承办法官认为,男方经常性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女方,使女方产生恐惧,因此其拳击篮球的行为构成精神暴力。

3、毁坏受害人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或虐待宠物。

毁坏对受害人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比如父母的遗像、书籍或其它受害人非常珍惜的物品,虐杀受害者的宠物,都传达出这样的警告,这次是你父母的遗像,你的书籍、你的宠物等等,你最好还是听我的,否则下次就轮到你了。这样的行为,无论是否当着受害人的面实施,都会令受害人产生极大的恐惧。

 4、跟踪和骚扰。

跟踪和骚扰行为之所以会被规定为家暴,是因为施暴人的跟踪和骚扰行为会使受害人笼罩在巨大的恐惧中,产生无法逃离施暴人的无力感、无助感、绝望等负面情绪和感受。实践中,施暴人常见的跟踪和骚扰行为常常有以下表现形式:频繁给受害人打电话、发邮件、发信息;毁损受害者汽车、房子等财产;半夜给受害人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又一声不吭;为了监控受害人,在受害人的汽车上安装定位系统(GPS);把车停在受害人住处附近;出现在受害人常去的地方,如受害人上学、上班的地点、接送孩子的地点等;上述行为无一不在暗示着受害人:我随时可以知道你的行踪,伤害你,你逃不出我的手掌心。

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跟踪和骚扰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恐惧和严重后果,将跟踪和骚扰行为入罪。日本有《反跟踪骚扰法》。美国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跟踪和骚扰属于尾随行为,是刑事犯罪,罪名为尾随罪。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均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止性内容中纳入跟踪和骚扰行为。

我曾经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就是男方高薪聘请私人侦探跟踪女方,并且偷偷潜入女方车里装了GPS。女方发现这事后,陷入巨大的恐惧中,不管做什么在哪里都觉得不安全,总觉得自己被跟踪,不知道对方会什么时候出现,也不知道对方还会做出什么事情。导致一段时间失眠,经常夜半惊醒,严重影响了女方的生活和工作。我们向法院数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遗憾的当时正值《反家暴法》颁布不久,法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没有太多实操经验,签发很谨慎。他始终认为证据不足,并没有同意。但是在开庭中确认了男方的跟踪行为并当庭训斥了男方,后来我们未发现男方再有类似行为。

五、冷暴力算不算家暴?

暴力的核心特征是控制。即通过制造恐惧而迫使受害者屈服顺从。冷暴力往往表现为对家庭成员冷漠,不关心。受害人一方感受不到来自于家人本应有的温暖、关怀与爱,没有存在感,从而产生情感上的孤立和痛苦。但是冷暴力并不符合我们前面所说的暴力的核心特征,也就是说不会发生控制行为,让人因恐惧而顺从。再者,冷暴力很难取证。两人在多长时间内不说话,不关心彼此,通过忽视对方来折磨他,这些都很难量化。因此,冷暴力不属于精神暴力。

第三部分:发生家暴以后怎么办呢?

一、报警。

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情节较轻,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二、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家暴往往发生在深夜或家中等私密的空间内。要注意保留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1、现场物证:撕扯的衣服、带有血迹的衣服、凶器等等。

2、告诫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记录施暴者身份、家暴陈述和事实以及不得再施暴的警告。

3、报警纪录:报警纪录、出警记录以及警察的询问笔录。

4、伤情鉴定: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医疗费收据等等。

5、书证:如向妇联、居委会、双方或一方的单位投诉过家暴问题,这些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6、视听资料:录音或影像资料。

7、悔过书:施暴者曾写过的忏悔书、保证书、承诺书。

8、证人证言:亲眼看到家暴发生的人的证言。包括目睹暴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三、可向相关组织投诉或反映,也可寻求庇护。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双方所在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向庇护场所要求庇护。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五、单独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执行。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承担罚款、拘留或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对蒋劲夫等施暴者有什么建议?

1、任何时候都不要使用武力解决问题,那样只会令情况变得更复杂、更难处理,及时向心理和法律专业人士求助。

2、面对现实,不逃避,不推卸责任,认清已经发生的伤害和问题。

3、要多向自己内在看,加强自己的情绪控制能力,多想想冲动的后果。

我们要做生命的主人,却做了情绪的奴隶。被情绪控制的人生是混乱和糟糕的,很多人因此把一手好牌打得稀烂。

对受害者有什么建议?

1、坚定并积极地表达对暴力的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

2、要多换位思考。

对暴力零容忍,但可以给他提供一定的情感支持,多换位思考,理解他因暴力行为伤害到他人自己所承受的内疚和痛苦,了解他情绪背后的深层原因。

3、建立良性沟通。

在对方接受的情况下,将自己受到伤害时的感受和情绪告知。注意,沟通从来是双向的,一个人的不叫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要时刻观察对方的反应和情绪,少用负能量和抱怨的话语,少用激起对方愤怒底线的话语,少用指责和人格否定的评判性语言。

如果对方情绪不好或拒绝沟通,应及时停止,不要试图强行说服改变。如果对方有抗拒,换个时间再试一下。并努力使自己从受伤的情绪中出来,让自己变得强大。要知道,仅仅做到这一点,已经是拥有自我疗愈力量的开始。

4、鼓励施暴者积极表达情绪和需求。

鼓励施暴者在行动上有所改变,比如尝试通过肢体暴力以外的形式去表达感情和需求,梳理自己的愤怒、受伤情绪的来源,学习和实践非暴力沟通。

5、必要时请专业人士介入疏导。

在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跟他探讨寻找可能的改变路径,制定改变的计划、帮助他寻找相关求助资源(如心理咨询、施暴者心理矫正等资源)。

家庭暴力跟我国的文化、传统以及社会权利结构密切相关。在经历了数千年男尊女卑,将女人视作物的封建社会,想要解决家庭内的暴力问题,就要努力提高民众的意识水平,努力消除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暴力、歧视跟不平等。当一种文化或社会权利结构中人们普遍鼓励以暴力解决问题,当一个社会中女性群体普遍遭受不公平待遇,当一个国家中人们理所应当地认为家暴是受害人的过错,当这个国家中男性普遍不被鼓励表达情感和展现脆弱,那么家庭暴力就更有可能发生。

                                     2018.12.14

参考文章:

1、《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8期 陈敏 《对家庭暴力中谩骂和恐吓的分析、认定和应对》

2、《回声huisheng》 徐枣枣 《朋友家暴了,我该和他绝交吗?|家庭暴力行为人亲友指南》

曹雁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法院特聘律师调解员

身心灵整合师

幸福家法工作坊发起人

律师执业8年,身心灵学习十年,深刻了解女性客户需求,积累了丰富的辅导女性客户成长相关法律和实践经验。擅长将身心灵成长和法律智慧结合,从源头改善女性生命品质。专注于女性成长和法律智慧系列、婚姻家庭、家-企-财整体方案规划和风险预防。

使命与愿景:活出来,走出去,女性强则家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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