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拟进一步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9-05-17 16:05:24  作者: 国际业务团队

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国会便通过《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赋予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美国证券市场的独立监管地位与广泛的职权。《证券法》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必要时,将要求发行人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并向SEC提交与发行人本身,发行人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原则,对投资者资金的使用状况等有关的情况说明,并详细列出了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明细。同时还规定了拟上市公司必须在SEC进行注册登记,递交注册说明书,并在其中披露特定的信息。

鉴于信息披露制度在维护投资者权益与资本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一直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所探究。继今年三月份SEC投票通过简化上市公司、咨询公司和资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修改了有关信息披露规定,要求提高披露信息的通俗易懂性,避免出现无意义的重复或非实质信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披露信息之后,本月初,SEC官方网站新闻发布又称,SEC已投票提出新的规则修正案,准备进一步改进对企业重大收购与业务处分交易有关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拟议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变化:

1. 重要性评估测试:目前,为了确定收购的重要性并据此确定财务信息披露的范围,根据美国联邦法规17编第II章第210部的规则(“规则”)第3-05条,公司适用规则1-02(W)条中规定的投资、资产和收入测试评估“重要附属机构”的定义。而拟议的修正案将通过修改投资测试和收入测试来变更重要性测试的具体规定。新的投资测试将对注册人在被收购业务中的投资和预付款与注册人的投票权和无表决权普通股在世界范围内的总市值进行比较。新的收入测试会允许被测试的附属机构满足新收入与净收入的双重要求,从而降低因单独适用净收入因素进行测试而产生错误评估结果的频率。该修正案还在衡量重要性时加大了对预编财务信息的利用。

2. 财务信息披露的年限:根据现行要求,如果用于判定构成“重要附属机构”的任何条件经评估均不超过20%,则不要求提供规则3-05条规定的财务报表。评估为20%至40%之间的,需要提供最近的财政年度和规则要求的任何中期财务报表;40%至50%之间的,还需要第二年的财务报表;超过50%的,除非收购业务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净收入低于1亿美元,否则还需要提供第三年的财务报表。而拟议修正案将把收购业务重要性评估超过50%的所需提供财务报表的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同时,修正案还将重要性评估为20%至40%之间要求的“任何中期财务报表”修改为“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

3. 收购部分资产:根据规则11-01(D),应当根据所涉事实和情况以及在交易前后被收购实体的业务是否有足够的连续性来判定“业务”一词,以体现先前财务信息的披露对了解未来业务的重要性。一个独立的实体,一个子公司,或一个部门可被判定为一项“业务”,而实体的少部分资产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能构成一项“业务”。因此,在对部分资产进行收购时,例如某产品线或跨多个分支或部门的业务线,但该部分资产构成规则11-01(D)条所界定的“业务”时,根据新拟议的修正案,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将允许在这类收购的财务报表中省略披露管理费,利息和所得税支出等有关费用。

4. 个别非重要业务收购:根据当前的要求,如果自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之日以来收购的“个别非重要业务”的总体影响超过50%,公司必须在注册说明书或委托书中披露经审计的收购前历史财务报表,其中至少须涵盖所收购的大部分业务,以及依据S-X法规第11条所要求的相关预编财务信息。该修正案则将修改和加强对未要求或尚未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的收购的总体影响所做出的披露要求,规定要求仅对个别重要性评估超过20%但尚未要求申报财务报表的业务提供包含该业务所有重大方面的总体影响的预编财务信息与收购前历史财务报表。

5. 国际收购:该修正案将修改规则3-05条,允许在被收购企业具备相应资格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非按照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允许外国私人发行人提供适用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本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规则3-05条要求的财务报表。

6. 财务报表的省略:根据当前规则3-05条的要求,在收购方的完整会计年度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了被收购业务的经营结果后,便不再需要提交被收购业务的单独财务报表,除非该财务报表未经事先提交,或虽经事先提交但被收购业务具备显著重要性,不提交单独财务报表会影响投资人正确理解注册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而根据该修正案,一旦被收购的业务反映在已提交的收购方的整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就不再需要在注册说明书或委托书中提交其财务报表。

7. 适用预编信息进行重要性测试:当前规则下,如果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了重大收购,并提交了规则3-05条要求的财务报表和预编财务信息,则公司可以适用预编财务信息取代适用历史财务信息。新的修正案将在注册发行人进行重要性评估测试时增加可以适用预编财务信息的情形,允许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在所有提交的文件中使用仅描述了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完成的重要业务收购和处分的已备案的财务信息来衡量重要性。

8. 预编财务信息:根据S-X法规第11条规定,需要提供预编财务信息的情形包括业务实体根据权益会计方法,购买或合并会计方法从事商业合并,或公司的证券将被用于购买另一项业务,或业务的部分或全部面临被剥离,出售或放弃等处分。预编财务信息通常包括预编资产负债表,基于收购方与被收购方或处分业务的历史财务报表做出的预编收入汇总表以及解释说明文件。预编信息一般包括旨在表明如果交易发生在较早的时候收购或处分可能会对这些财务报表造成何种影响的调整。此外,现有的预编调整标准不包括对可能由管理层采取的收购后行为引发的影响的调整,而这对投资者来说可能是很重要的信息。拟议修正案将用简化的要求取代现有的预编调整标准,仅要求描述交易的核算情况,并提出已经发生或预期将发生的可合理评估的并购后的协力优势和其他交易影响。

拟议的修正案旨在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得对企业重大收购或处分所引发的潜在影响所必需了解的财务信息,促进资本的及时获得,同时减少企业信息披露准备工作的复杂性和成本,进一步完善美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该项修正案目前仍处于为期60日的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将持续关注美国资本市场信息制度的改进活动,并及时与社会各界分享最新资讯与法规适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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