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纳税,看这一篇就够了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9-07-24 11:08:26  作者: 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

私募基金作为多元化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其通过高度分散的市场化投资直达实体经济,承担投资风险,支持企业创新。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关键力量,是促进企业创新、孵化高新企业、培育企业成长和提升企业价值的重要金融工具,鼓励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将对实体经济提供进一步的助力和引擎。

私募股权基金目前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组织形式,上述三种组织形式在组织结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应当缴纳的税种税率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皆存在差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模式,从税收结果上来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比于公司制以及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不交税以及“先分后税”的优势。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拟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应当缴纳的税种税率,以及各阶段涉及的税收情况进行探讨分析。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税收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用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行为应遵守受《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部分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即LP;另一部分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收取管理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GP,这部分普通合伙人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人数多为1至2人,其一般不出资或很少出资。合伙各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利润的分配机制等通常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协议是基金运作的基础。由GP和LP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再投向项目,在该有限合伙的运营过程中各方都会产生一些收益。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企业涉税主体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人(即合伙人,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类型的合伙人以及自然人型的合伙人等)。涉税行为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分红、股权转让、管理费、业绩报酬、咨询费等。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所得税以及增值税。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所得税

就所得税纳税主体而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所得税纳税程序而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私募基金管理人税收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税收情况

2.私募基金投资人税收情况

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规定,实践中始终存在是根据“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根据“财产转让所得”或“股息、利息、红利”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争议。由于基金收入分配金额较大,实际税率基本是顶格的35%,相较于20%的税率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务成本,对于该问题,应以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为准。目前,对于有限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缴纳25%企业所得税等的较为统一,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税费的缴纳主体及税率仍存在争议。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适用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金融服务。私募管理人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运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是私募管理人。该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各阶段税务处理

(一)募集阶段

1.发行认购阶段不纳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最开始的发行以及认购过程中暂不受到税务影响,其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等在该阶段一般不会产生相关的赋税义务。在进入投资人或称出资人实际出资阶段时,开始产生相应的赋税义务。

2.出资或需缴纳印花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出资人实缴出资到基金时,私募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账簿,并且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等保护资金的安全高效管理。如果可以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到“合伙人资本”科目,则不需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但是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实务操作,目前需要按照统一的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将投资人出资额计入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则相应的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即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资金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总额的0.05%缴纳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仅到募集阶段,没有行至正式成立的阶段,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正式成立后,对于印花税的缴纳问题各地区税务机关相关公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同的处理原则和操作手法。例如安徽、江苏等地的地税局在答复中称“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而大连市、天津市等地的地税局在答复中称“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了解当地税务政策的基础下,与当地税务局等进行沟通确认,避免多缴或少缴税费影响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

3.预收管理费应缴税

在增值税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应当属于销售金融服务中所称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上文中增值税的标准,一般纳税人应当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

在所得税方面,如果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型基金管理人,则该基金管理人在所得税上主要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范围,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为有限合伙型基金管理人,则该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等规定的“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所得税。

4.募集资金闲置期收入的税务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私募股权基金存在已经设立专门账户存放资金,投资人也按照合同约定出资,但此时项目选择还没明确或者已经确定投资项目但是没有进入对项目进行投资打款的阶段。此时,募集资金即处于闲置期,该期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回报率和保障投资人收益,部分情况下有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会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者银行大额存单等方式来保证募集资金保值增值。

就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而言,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收入分为保本收入以及非保本收入两大类。如果基金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为保本保收益型产品,则基金就该部分理财收入需按“贷款服务”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基金所购买的是非保本的金融理财产品,则基金就该部分理财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目前实践操作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是非保本保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就配置银行大额存单而言,银行大额存单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就该笔收入暂不缴纳增值税。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利息或银行存款利息所获得的相应收入,应当计入有限合伙企业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扣除相关经营成本以及必要费用等后,再向投资人进行分配。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所获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个税税率,由基金进行代扣代缴。

(二)投资阶段

1.股权投资应否缴纳印花税

私募股权基金在向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从而获取目标企业股权时,在部分情况下涉及印花税的缴纳。

此时,需区分私募股权基金获取目标公司股权来源。第一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所获得的目标公司股权来自于目标公司增发的新股,则印花税部分的税收由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需要按资金账簿所记载“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总额的0.05%缴纳印花税,而在私募股权基金层面不需要额外缴纳印花税;第二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所获得的股权来自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所转让的部分老股,该行为将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此时需由交易双方即私募股权基金以及股权转让方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金额等分别缴纳印花税。

2.通过“债+股”投资的税务处理

就私募基金通过“债+股”方式进行投资的税务处理情况,本文此处予以简要分析和说明。私募基金经常采用的出资方式即包括“债+股”的方式进行出资,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私募基金投资的债权可以根据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企业发张情况由私募基金来决定是否将目标公司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提高基金收益。

就增值税而言,当私募基金将所持有的债权转换为目标公司股权时,私募基金层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就所得税而言,私募基金层面因采用债权投资方式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在扣除成本、费用等之后再向投资人进行分配,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私募基金层面对该个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另外,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形下,有三点需明确:第一,私募基金前期持有目标公司债权时,暂不涉及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情况。第二,私募基金后期将所持有的债权转让为目标公司股权时,基金层面也不涉及缴纳所得税的税务情况。第三,私募基金后期将所持有的债权转换为目标公司股权时,该转换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通过出资方式入股目标公司,因此目标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目标企业应当按照“实收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两项金额合计减半来缴纳印花税,私募基金层面本身不涉及印花税。

(三)管理阶段

一般来说,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称执行事物合伙人管理项目的运营,收取管理费并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经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固定或者浮动收益,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1.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税务处理

普通合伙人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收取管理费,普通合伙人就管理费所得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就增值税而言,普通合伙人应当将其所获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咨询服务项目缴纳6%的增值税。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普通合伙人一般应当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金分红的税务处理

在目标企业层面,目标企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所获得的目标公司股息红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层面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等的规定进行税款缴纳。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有限合伙制基金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该基金向投资人分配所获得目标公司股息红利收益时,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退出阶段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阶段是投资收益集中获得阶段,该阶段所涉及税收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退出阶段基本税收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应当就其所获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就其所获得的股息、利息和股权转让收入等在私募股权基金层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私募股权基金向投资人分配所得收益时,按照“先分后税”、“税收穿透”等原则,投资人层面需要按照实际损益分别缴纳相应的税收。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业绩奖励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收益较好的情况下,按照相应的投资和交易协议,可能获取一定的业绩奖励,法律法规目前对该业绩奖励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暂无明确规定,具体需要缴纳的其他税收需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事先于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确认沟通。

2018年以来,监管机构多次发布相关税收扶持及优惠政策鼓励创新资本的发展与成熟,但就实际情况而言,私募基金行业的税收监管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私募基金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金融引擎仍存在税收方面的桎梏与掣肘。私募基金税收体制的顶层架构是否会进行相关调整和完善,我们一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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