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加强“非标”业务管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19-10-21 18:08:38  作者: 私募基金团队

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各国都认为从事贷款业务的基金具有“影子银行”性质,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需要予以重视和规范。与国际情况相比,中国的基金虽然不允许直接从事贷款业务,但是一些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通过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变相开展贷款业务,规模远远超过国际水平,风险不容忽视。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非标”业务的管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将成为今后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

一、非标债权概

非标债权是非标准化债权的简称,与标准债权相对应。标准债权主要是指经过增信、打包、证券化处理过,能够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债权,如公司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等产品。非标债权则是与标准化债权相对应的债权类型,其特点是每一笔债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相对应,具有个性化,且难以在市场中以标准化证券的方式实施交易。

对于非标债权,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进行统一界定。按照中国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的规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现状

私募投资基金自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在国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除私募创业、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外,市场上还大量存在着其他类私募基金,即债权型基金。自2010年房地产调控开始,债权型基金即成为资金市场上弥补房地产融资即其他受调控领域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重要渠道。债权型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包括:

1. 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投入资金需求方;

2. 基金作为单一委托人的信托贷款模式;

3. 基金作为债权受让人,收购其他机构合法形成的债权;

4. 基金作为收益权的受让方,收购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

5. 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固定收益投资。

从近年私募基金投资实务来看,监管层一直不鼓励私募基金从事债权及其他非标类资产投资,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 是银监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生效)曾明确提出“严禁私募基金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

二 是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中将“债权基金”从原有的基金类型中删除;

三 是证监会于2016年12月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也将该法在基金领域的适用范围明确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业协会后续颁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适用范围中也未出现“其他投资基金”;

四 是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出台《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禁止私募资管产品投资通过委托贷款、明股实债等方式(可以概括为非标投资)投向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项目。

五 是国务院2017年8月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未包括债权基金。且相较于《私募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投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限缩。

此外,从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来看,由于基金业协会在今年大幅提高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的审核门槛,数据显示,2017年8月份和9月份一共只新增了13家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监管部门之所以不鼓励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是因为,债权意味着刚性兑付,更容易触及保底保收益的监管红线。理论上,私募基金或各种资产管理计划本质上是遵循信托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为基金的兑付承担责任,而仅承担审慎、忠实的管理责任。但债权类私募基金通过募集民间资金,从事贷款或类似于贷款的其他债权投资业务,在某种程度上绕过了银行的信贷规模管制和银行业机构的风险资本比例管制,这是监管层对非标债权投资采取谨慎态度的原因之一。此外,投资债权及其他非标类资产也与私募基金的行业特征和市场本位不符,不利于私募管理机构管理能力的提高。

三、全方位加强“非标”业务管理

整个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非标债权投资的限制,与影子银行不无关系。所谓影子银行,即脱离监管体系之外,与传统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如将传统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业务作为银行业的正统,则影子银行可视为一种具有银行业特点但却没有纳入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金融形态。2010年前后,在房地产调控与地方融资平台调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上述领域受到限制,影子银行则以另外一种方式填补了资金空白,自此影子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其资金运作方式主要包括:银行理财资金通过银信合作、银基合作、银证合作等方式,以表外资产方式进行运作,是影子银行的主要构成;债权型私募基金是影子银行的另一种通道和表现方式,一方面部分银行资金间接借助“通道”进入私募基金;另一方面,私募基金与各种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合作,形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影子体系。

从目前金融监管动向来看,除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不被鼓励外,金融监管机构也一直高度关注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并对此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文件,其中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237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及2014年5月的127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82号文)等。2016年7月,银监会又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仅能对接信托通道,不允许对接资管计划,不允许多层嵌套。该征求意见稿也显示了监管层对于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的态度。此外,银监会还强化了对银行“非标”业务的监管,将银行表外理财产品纳入广义信贷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规范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转让业务。控制并逐步缩减“非标”投资规模,加强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2017年2月,据各大媒体公开报道,央行正与一行三会共同参与制定一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内审稿》),《内审稿》再次强调了限制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从这一监管动向来看,未来可能会统一口径,按照银监会对银行理财的非标口径执行,并且严格控制资管产品投非标规模,只有评估信用风险控制能力合格的机构才能投非标债权。

注:本文摘自《新时代下的中国金融使命》一书,内容有删节。该书已由中信出版集团正式出版。未经许可谢绝转载,欢迎读者购买官方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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