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律师核查要点简析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1-13 17:02:55  作者: 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1月5日发布了《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对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所核查事项有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017年1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说明》对外商独资及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政策、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基金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由于其特殊性,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在《说明》中对其相关问题作出了要求。关于《法律意见书》在《说明》未做说明的,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规范要求为准;《说明》与《指引》不一致的,以《说明》为准。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注意:

一、基金管理人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由此可知,管理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应符合的条件第一项“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在《说明》“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节中“(一)申请机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其组织形式为公司制。”综上可知,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为公司,外资合伙企业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境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说明》“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节中“(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应当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五)……申请机构的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上内容与《问答(十)》一致。由此可知,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为经过当地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且其所在国或地区已与中国监管机构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说明》“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节中“(十)……高管人员应当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通讯应当保持畅通。申请机构应当建立有关内部制度,要求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保证在申请机构的合理工作时间,采取措施避免和防范因在关联方兼职而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该条规定,加强对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明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建立相关内控制度。

通过《说明》对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可以看出,基金业协会对管理人的主体、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各方面均增强并提高了核查的标准和要求。只有充分了解这些内容,才能更为有效的帮助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完成备案。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