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管理人如何应对?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2-04 09:20:46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对资管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决策有重要影响,2016年12月底出台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新政一度引起业内热议。1月11日,财政部刊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澄清了原政策一大争议。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律师团队将结合最新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探讨资管产品在过渡期内管理人如何应对新政调整后的相关问题。

近几年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规模快速增长,业务体量拾级而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财经》年会2017:预测与战略”上表示,截至2016年6月底,剔除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但在实践中,围绕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的纳税主体认定,一直缺乏明确的指引,不同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义务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40号文”),将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上,同时规定税收追溯执行。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针对140号文发布了2号文,解决了之前资管圈热议的关于140号文的追溯执行影响前期合同的约定及已经发行资管产品的收益兑付的问题。

一、资管产品营改增的法律渊源

在营业税时期,总体而言,大资管产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适用的营业税等税收政策不太明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对营业税做了规定,但对于除此之外的信托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也很少有信托公司主动去缴纳或者扣缴。因此,税务机关更倾向于对大资管产品的受益人(投资人)去征税。

由于委托人(受益人)比较分散且涉及多人,实际征管也比较困难。资管计划在我国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自从其产生而来,一直是增值税监管空白,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计划进行纳税的行为。但是营改增以来接二连三的监管规定,从内容上增加了资管业务税收条款,从执行上明确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范畴。其中,140号文确立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主要渊源如下表:

1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的最新调整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以来,资管产品的税务处理仍然有所争议,如何定义保本收益?资管产品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谁?上述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140号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140号文明确了对资管产品的征税导向,资管产品管理人被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14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因此,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确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将极大方便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管和征收管理,但实际增加了资管产品缴税的压力,很可能最终会传导到社会融资成本上。

(二)非保本收益不缴增值税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基础上,140号文对于什么叫“保本”作出了解释,即保本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这种行为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这种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同时,140文第二条指出,“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表格列示,即:

2

由于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资管受新八条底线严格约束,不能发行保本产品,因此目前市场上合法合规的保本资产管理产品主要为保本银行理财。对保本型资管产品设置更高的征税要求,体现了打破资管刚兑模式的政策目标。

(三)不再追溯执行

2号文主要对140号文的资管产品增值税追溯执行进行了调整。140号文第十八条规定:“除第十七条规定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虽然140号文于12月21日发布,但要进行税收追溯,从16年5月1日(即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之日)到12月21日的文件发布日期间的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都要补缴。如果有些资管计划在12月发文前已经结束,管理人已经向投资者兑付收益,此时如追溯让管理人缴纳这部分增值税,管理人只能自行补缴,将会给管理人带来巨大负担甚至可能收入也无法覆盖纳税。因此,追溯执行在资管界引起轩然大波。

此种情况下,财政部发布2号文,针对140号文税收追溯问题明确了以下“新老划断”原则,让不少资管机构如释重负。

1.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资管产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如何应对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以来,绝大部分资管产品管理人已经不同程度的完成了自有资产和自身的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的营改增合规工作,但是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合规工作距离法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

140号文的规定意味着,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不仅需要管理每只产品所涉及的增值税合规事项,还需要对现有存续期内资管产品和未来新增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负的实际经济承担作出考量和应对。2号文的发布,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赢得了将近6个月的资管产品层面的增值税合规工作准备时间,管理人可以从增值税核算、发行文件或者合同的修订、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会计核算以及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出准备和应对。

尽管140号文规范了资管行业税收标准,2号文则进一步澄清了140号文的追溯执行问题,但前述规定仍存在诸多不明确,有待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后续整个资管行业的合同规定、产品设计、运行结构和模式,无疑也会受到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影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律师团队建议资管产品管理人利用这6个多月的缓冲期,尽早开展相关的增值税合规准备工作,并关注法规的进展,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