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之法律视域下的深度剖析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2-21 09:03:43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税收负担是自然人股权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出资、增资、股利分配、退出等环节均涉及税收问题,由于货币出资(含增资)不涉及所得税,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将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就以上各环节中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几个重要或特殊的问题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股息分配、盈余积累(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进行探讨和实证分析,提示应该特别关注的事项,供个人投资者借鉴。

一、出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时间

文件

规定

2015.04.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04.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已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 “ 财产原值 ” 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综上,出资环节,若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将非货币性资产 “ 视同销售 ” 的,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可见本文 “ 转让 ” 部分,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如上表所示,《财税[2015]41号》取代了《国税函【2005】319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暂不确认所得的规定,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收入,按照 “ 财产转让所得 ”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财税[2015]41号文同时规定,对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缓缴[1] 。

二、股息分配——以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渠道投资上市公司享受差别化优惠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第三条 [2] 之规定,股息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目,股息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用比例税率20%。但我国目前对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现有法律框架内,自然人通过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投资上市公司可享受差别化的优惠税率。

三、增资——盈余积累转增注册资本

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增资请见上文 “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 部分所讨论的内容,这里我们讨论盈余积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因资本公积来源不同纳税义务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于以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自然人股东在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时,需要以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所投资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金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这里请注意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的区分,股票溢价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的投入资本大于其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的部分。

(二)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权益类科目共同组成了企业的留存收益,用留存收益增加注册资本是常用的增资方式之一。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是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情况外)可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但对于自然人股东,以留存收益增加股本并非利好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这是因为留存收益虽未分配给股东,但其实质是股东权益,自然人股东因增资而按比例增加了自己持有的注册资本,所以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视同向股东分配了股息,自然人股东需要交纳所得税。

(三)特别关注的事项——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收购,盈余积累转增注册资本差额部分须以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在以转增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中,需要注意以下情况。自然人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情况下,收购之后以收购前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时转增股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要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此种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了这部分盈余积累,已缴纳过所得税,如果再次缴纳,会形成重复征税。

第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应按照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的顺序增加股本。

这样规定的道理在于,此种情况下,股权收购价款未能覆盖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价格,即,盈余积累是有一部分在收购时未曾缴纳所得税,用未曾缴纳所得税的盈余积累增资,自然人股东应该按持股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涉及的税务缴纳有些费解,计算繁琐复杂,简单示例如下,举例中忽略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自然人甲乙出资500万元收购M公司100%股权,收购半年之后M公司用盈余积累中的19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M公司资产状况及甲乙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述股权投资各环节所涉及的税收缴纳问题为:M公司190万元盈余积累转增注册资本时,由于收购M公司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500万元,低于M公司净资产680万元,符合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所列举的第二种情况。股权转让价格500万元与原注册资本480万元的差额20万元,低于原盈余积累200万元,即原盈余积累中有180万元未进入股权收购价格,也因而没在股权收购时缴纳所得税。收购之后用原盈余积累的一部分转增资本,相当于股息分配,需要按照股息分配缴纳所得税,且应当按照先转增应税部分180万元(680万元-500万元),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4万元(180万元*20%*40%),乙缴纳所得税21.6万元(180万元*20%*60%);再转增10万元盈余积累,此部分不再征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年第80号),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盈余积累向个人股东转增注册资本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5年内分期缴纳。

四、退出投资——注意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范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六条 [4] 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就自然人股权投资的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意在抛砖引玉启发好的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风险可承受度以及经济大势在恰当的环节做出适合的判断则需要未雨绸缪。

注释: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

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 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