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公司化(制)的表现层次和发展阶段 | 关于律所公司化(制)的基础性解读(三)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6-22 14:37:33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刘光超
在律师行业中,很多人都在说公司化,也有很多人在做公司化。律所公司化的表形式也多种多样,甚至眼花缭乱。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下面三种。
1. 以个人为中心的公司化团队
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律师在业务积累和所辖团队建设到一定程度后,开始出现这样的工作局面:市场由其一人开拓,团队由其一人建设,工作由其一人分配,质量由其一人把控,分配由其一人决定。与此同时,他们也提倡律师市场要营销,很多律师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还尽可能的著书立说,参加各种活动;他们也讲究团队培养,有的还在自有团队内部建立了系统的培训体系;他们也主张团队配合,把工作团队分为若干小组,分工协助,共同完成其交办的案件;他们也注重服务质量,经常象师傅带徒弟一样对案件办理质量严格把关;他们也实行工薪制,对提成制多持反对意见,有的还配以简单的绩效考核,实行浮动工资制。看起来,以他们为中心的这个律师团队已经颇有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味道。据初步了解,这样的团队还不少,尤其是对于那些实行AA制的合伙所、实力较为突出的个人所和律师能力相差悬殊的国资所,极易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多名律师、大律师也都出自这样的团队。我们姑且把这些团队称之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雏形,也就是公司化的第一阶段吧。因为,这种模式毕竟有了公司化的样子,特别是服务团队化和分配一体化方面,很象公司。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离真正的公司化还有相当一段距离,从根本上说,这种情形只是一个团队,不是一个事务所。因此,即使公司化特征再彻底,也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而是一个公司化的团队。
2. 以律所为载体的公司化管理
目前,很多规模较大、发展较好的律师事务所,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公司化管理,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模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管理架构优化治理结构,成立专门的品牌、客户、市场部门,实行引案和办案分离,推行团队化作战,形成团队的晋级制度,实行记点分配制或年薪制,制定内部业务规程,进行整体性品牌推广,注重事务所的优势服务推出,突破个人业务模式实行团队合作运作,引入专职管理人或设置管理合伙人等。而且很多所在这种模式运作下发展态势良好,规模不断扩大,品牌日渐形成,团队逐渐优化,竞争能力增强。我们把这类情况视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集中表现,算作公司化的第二阶段吧。但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产权机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产品标准化和分配一体化不够,还不能称之为彻底的公司化。
3. 以产权为标志的公司制形式
受目前的法律规定之限制,完全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还不能成立。但是有个别的事务所实际已经开始严格的按照公司制的要求进行内部改制和运行,除了法律责任无法实现有限化外,基本上做到了产权股份化、产品标准化、服务品牌化、经营市场化和分配一体化。我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应该算作其中的一员。从事务所成立伊始,我们就选择了公司化模式,一直坚持到现在,已初见成效,产权机制已基本理顺,产品建设初步成型,服务品牌已经确立,市场化优势开始显现,分配一体化已逐渐完成。如果《律师法》能够修改并确认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性,这些实质上已经按照公司化要求运行的事务所将“名正言顺”。我们将这些所称之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真正实践,当作公司化的第三阶段吧。
应该说,这三种表现形式代表着三个阶段,意味这三种深度。也是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发展的自然规律。当然,这只是三个理想的模型,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交叉、过渡、混合的情况。在本文中,除特别说明外,是按照绝对的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即公司制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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