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全面解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6-02-10 20:15:04  作者: 道可特律所

引言

2026年1月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8号,以下简称“《条例》”或“新《条例》”),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历时23年,几乎重塑了整个药品监管的制度架构。新《条例》共9章89条,修改幅度超过原条例90%的条款,仅第1条(立法依据)保留未变。

我们认为,新《条例》的核心意义在于完成了中国药品监管范式的根本转换:从以“行政许可”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转向以“法定权利”为核心的治理模式。市场独占权、数据保护权的首次入法,标志着监管层面对创新的“鼓励”不再停留于政策宣示层面,而是转化为可估值、可执行、可交易的法定权利。这对于中国医药产业从仿制驱动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型,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从立法逻辑、制度创新、实务影响和合规建议等维度,对新《条例》的核心制度进行系统解读,以期为业界同仁提供参考。

一、修订背景与立法逻辑:从制造大国到创新强国的制度供给

2002年版《条例》诞生于中国加入WTO的初期,其制度设计以仿制药管理为基本逻辑,侧重于生产许可、流通监管和质量控制。但经过二十余年的产业发展,中国医药行业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截至2025年底,全年批准创新药76个(2024年为48个),突破性治疗品种受理395个,附条件批准158个,优先审评审批508个,药品审评时限较2018年缩短25%。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药品市场和重要的创新药研发力量。

在此背景下,原有条例已严重滞后于产业实践与国际规则。新《条例》的修订直指三大核心痛点:

第一,创新保护不足。此前,中国缺乏独立的市场独占权制度,数据保护虽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创新药企的研发投入难以获得与国际接轨的制度性回报。

第二,监管体系碎片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虽已通过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确立,但配套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委托生产规则、变更管理流程等均缺乏行政法规层面的系统规定。

第三,审评审批效率与制度衔接不畅。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等加速通道虽在部门规章层面运行多年,但法律位阶较低,执行中面临衔接不畅等问题。

新《条例》从2022年9月征求意见稿的181条精简至89条,删减幅度逾半。这一精简并非简单的“缩水”,而是体现了务实的立法策略:已有制度安排的不再重复(如首仿药市场独占权已纳入2021年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暂不成熟的暂不纳入(如中药饮片审批管理因行业争议较大而搁置),聚焦于真正需要顶层设计的制度空白进行填补。

二、创新药多层保护体系:四重防线的制度架构

新《条例》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在于构建了专利保护、专利链接、数据保护、市场独占四位一体的创新药保护体系。这一多层架构在制度设计上已基本与欧美主流体系接轨,且在若干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一)市场独占权(第21条):从政策激励到法定权利

第21条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市场独占权制度,设置两类独立的排他性权利:

儿童用药独占权:新品种、新剂型或规格,以及新增儿童适应症的药品,可获得最长2年的市场独占期。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中国的儿童用药独占权是独立于专利保护的——这与美国制度形成鲜明对比。美国的儿童独占仅为在现有专利基础上附加6个月保护期,而中国制度允许已过专利保护期的药品凭借真正的儿童用药创新单独获得独占权,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制度独特性。

罕见病用药独占权:最长可达7年。但条例设置了“供应保障”前提条件——MAH必须承诺确保药品持续供应,违反该承诺将立即终止独占权。这一机制体现了立法者在创新激励与患者可及性之间的审慎平衡:垄断权利的授予以公共健康利益的保障为前提。

从实务角度看,市场独占权的引入根本性地改变了创新药的商业价值评估逻辑。独占权是独立于专利的法定权利,即便核心专利被无效,独占权仍可阻止仿制药进入。对于创新药企而言,这意味着pipeline估值模型中需要纳入独占权的独立变量;对于投资者而言,独占权的存在使得药品资产的现金流预测更具确定性。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第22条):构筑仿制药进入的实质性壁垒

第22条规定,对含有新型化学成分的药品及其他符合条件药品的未披露试验数据,自药品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最长6年的数据保护。保护期内,监管部门不得依据受保护数据批准其他申请人的上市申请,除非获得MAH的同意。竞争对手必须提交独立生成的数据——考虑到完整Ⅲ期临床试验所需的数十亿元人民币投入,这构成了事实上的进入壁垒。

从国际比较角度看,中国6年的NCE数据保护期超过美国5年的基准线,但低于欧盟8+2+1的多层结构。更为重要的是,数据保护独立于专利有效性运作:即便核心专利被无效或到期,数据保护仍可阻止仿制药依赖原研数据获批,成为创新药企“最后一道防线”。

第87条进一步强化了数据保护的执行力度,对泄露受保护数据的政府官员规定了个人责任追究机制。这一制度设计表明立法者充分认识到,数据保护制度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更取决于对行政权力的约束。

(三)专利链接与Bolar例外:既有制度的协同效应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最终删除了2022年征求意见稿中的专利链接条款。据参与起草的中国药科大学邵蓉教授解释,这一决策基于务实考量: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补偿已由202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和第42条第3款以及2021年联合发布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无需在行政法规中重复。

现行专利链接体系要求仿制药申请人就所列专利作出四类声明,其中第四类声明(挑战专利有效性或主张不侵权)将触发45天的诉讼起始窗口期,化学仿制药面临9个月的审批等待期。值得注意的是,生物类似药不适用审批等待期——生物类似药申请在诉讼期间继续推进。成功挑战专利的首仿申请人可获得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专利期限补偿可延长最多5年,但批准后有效专利期不超过14年。而Bolar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5项)允许为获得药品审批数据而制造和进口专利药品,中国版本的适用范围相当宽泛——明确涵盖了向仿制药生产商提供专利原料药的第三方供应商。

至此,中国已形成四重保护架构:专利保护(20年+最长5年PTE)、专利链接(9个月等待期+首仿独占)、数据保护(最长6年)、市场独占(2—7年)。从“行政许可体系”到“法定权利体系”的转变,意味着中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全新阶段。

三、MAH全生命周期责任体系的深化与落地

新《条例》第三章设专章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现了从“以企业为中心”向“以MAH为中心”的监管范式转换。这不仅是称谓上的改变,更是责任配置逻辑的根本重构。

新《条例》对MAH提出了全方位的合规要求:必须建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指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授权人;必须建立符合GVP要求的药物警戒体系;必须开展上市后评价。不合规将直接影响五年一次的再注册审查结果。

在委托生产方面,第32条引入了“分段生产”制度,允许跨省委托生产创新药品。这对于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ADC等复杂生物制品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生产阶段可能需要不同的专业化设施,分段生产制度为此类产品的商业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36条进一步允许在批准前即可生产商业批次,获批后即可上市销售,实现“Day-1上市”。这一规定将显著压缩从获批到上市的时间窗口,对于竞争激烈的治疗领域具有重大商业价值。

第9条规定的20日临床试验申办者变更路径,则为pipeline交易和许可合作提供了便利的制度通道。这对于日益活跃的BD(商务拓展)交易和license-in/out业务而言,是重要的制度基础设施。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新《条例》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但并未设置明确的过渡期。这意味着所有MAH需要在生效日前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药物警戒系统等方面的合规准备工作。我们建议企业立即启动合规差距分析(Gap Analysis),制定分阶段整改方案,确保在生效日前达到合规要求。

四、加速审评审批通道的制度升级

第15条将四条加速审评审批通道从部门规章层面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赋予更高的法律位阶和更强的执行力度: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特别审批程序。

从运行数据看,这些通道已展现显著成效。截至2025年12月,395个突破性治疗品种获受理,158个产品通过附条件批准,508个经优先审评审批。2025年全年批准创新药76个,较2024年的48个增长58%。药品审评平均时限较2018年缩短25%。

对于跨国药企而言,加速通道的制度升级结合境外临床数据的正式接受(第14条),为“中国首发”或“全球同步上市”策略提供了制度可行性。我们观察到,越来越多的跨国药企已将中国纳入全球关键临床试验的首批启动国家,新《条例》的落地将进一步加速这一趋势。

对于国内创新药企,加速通道的高阶化意味着审评程序的可预期性进一步增强。但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批准的产品仍面临上市后确证性研究的要求。我们建议企业在申报策略中提前规划上市后研究方案,避免因确证性研究不达预期而导致批准被撤回的风险。

五、差异化影响:不同企业类型的机遇与挑战

(一)跨国创新药企

新《条例》为跨国药企带来了实质性利好:超过美国基准线的6年数据保护期、境外临床数据的制度化接收、批准前商业批次和加速通道等制度安排,共同支撑了中国首发或同步上市策略的可行性。然而,扩大化的境内负责人要求(第25条)、强制性药物警戒体系和上市后评价义务,将带来显著的合规基础设施投入。此外,生物药数据保护的缺位仍是生物制品为主的企业组合面临的重大不确定性。

(二)国内创新药企

数据保护制度将研发投入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定资产,市场独占权为儿童用药和罕见病药物创造了此前不存在的激励路径。分段生产许可为复杂生物制品的商业化降低了资本门槛,20日临床试验申办者变更路径则为pipeline交易提供了高效的制度通道。资本市场的估值逻辑预计将从制造能力指标向创新能力指标转变——管线质量、技术平台和长期潜力将成为核心估值因素。但同时,全面的MAH合规要求也将显著推高运营成本,加速行业整合。

(三)仿制药企业

仿制药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竞争环境。6年NCE数据保护构成独立于专利的新进入壁垒,2年儿童用药独占权可能延迟高价值产品的仿制。然而,仿制药企业仍有差异化发展空间:针对过专利期药品的儿童制剂创新(可独立获取独占权)、处方药转非处方药(第18条框架),以及原料药证书的可转让性等。集中带量采购仍将驱动仿制药定价,但监管重心已明确从“规模”转向“质量与创新”。

(四)生物类似药开发者

当前的监管环境对生物类似药开发者相对有利:生物药数据保护的缺位、专利链接制度下生物类似药不适用审批等待期、分段生产许可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较为开放的竞争格局。但这一态势可能因NMPA后续实施细则的出台而迅速改变。如果实施细则将数据保护扩展至生物药,生物类似药开发者的竞争策略将面临根本性调整。我们建议生物类似药企业密切关注后续政策动态,做好情景规划。

六、待解问题与实施展望

新《条例》在构建宏观制度框架的同时,也留下了若干关键的实施细节有待后续明确。我们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将决定新制度的实际影响力度:

第一,生物药数据保护问题。第22条仅明确提及“新型化学成分”(通常理解为小分子药物),并以“其他符合条件药品”作为兜底条款。NMPA局长李利在2026年1月表示,实施细则将于2026年推进。生物药是否获得等同保护,将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制品/生物类似药领域的竞争格局。

第二,市场独占权的具体适用标准。“符合条件”的认定标准、儿童用药和罕见病用药的具体范围界定,将决定独占权制度的覆盖广度。特别是,中国现行罕见病目录仅包含207种疾病,而全球已知罕见病超过7000种——目录外罕见病药物能否适用独占权,有待明确。

第三,数据保护与专利链接的衔接。两套制度分别由不同法律渊源规定,其程序性交互尚未正式厘清。例如,当数据保护期与专利链接等待期存在重叠时,应以何种规则确定仿制药的实际可获批时间?这些程序性问题的解决,对于企业的专利布局和仿制药申报策略具有直接影响。

此外,新《条例》对中药管理的处理也值得关注。2022年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中药饮片审批管理、中药材产地加工等条款因行业抵触而被删除,预计将在未来以单独法规形式推出。这意味着中药领域的制度改革仍在进行中,相关企业需持续关注政策动向。

七、企业的应对与举措:合规建议

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5日施行,且未设置过渡期。基于我们对条例制度创新的分析和长期服务医药企业的经验,我们建议各类企业从以下几个维度尽快启动应对准备:

第一,MAH合规体系建设所有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立即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药物警戒体系的差距分析,重点关注独立质量管理部门设置、关键人员任命(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GVP合规性以及上市后评价机制等。建议制定分阶段整改路线图,确保5月15日前达到合规标准。

第二,数据保护和市场独占权的战略评估创新药企业应对在研管线和已上市产品进行系统梳理,评估哪些产品可能符合数据保护和市场独占权的申请条件。特别是对于含有新化学实体的产品、儿童适应症开发项目和罕见病药物,建议提前准备申请材料和证据体系。建议在后续实施细则出台前,先行建立内部评估框架和申请流程。

第三,知识产权组合策略优化。四重保护架构的建立要求企业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战略:如何统筹运用专利保护、专利链接、数据保护和市场独占权,构建最优的保护组合?何时申请PTE?如何在专利链接程序中最大化利益?这些问题需要法务、知产、注册和商务团队的协同规划。

第四,分段生产与Day-1上市的商业化规划。对于复杂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分段生产许可为商业化提供了新的灵活性,但也需要在合同安排、质量协议、供应链管理和监管沟通等方面进行前瞻性规划。批准前商业批次的制度安排使得Day-1上市成为可能,企业应将上市准备工作前置至审批阶段。

第五,仿制药申报策略调整。仿制药企业需要在立项评估中纳入数据保护和市场独占权因素,重新计算仿制药的预期上市时间和商业回报。建议关注儿童制剂创新、Rx转OTC等差异化发展路径。

第六,密切跟踪后续实施细则。生物药数据保护范围、市场独占权具体适用标准、数据保护与专利链接的程序衔接等关键问题,均有待后续实施细则明确。建议建立政策跟踪机制,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阶段积极参与反馈。

结语

202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中国医药治理体系的一次代际升级。它不仅回应了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更以制度化的方式宣示了中国从“医药制造大国”向“医药创新强国”转型的国家意志。市场独占权和数据保护的首次入法,标志着中国创新药保护从“政策鼓励”走向“法定权利”的历史性跨越。

然而,任何制度变革的效果最终取决于实施层面的执行质量。生物药数据保护的明确、独占权适用标准的细化、数据保护与专利链接的程序衔接,这些后续实施细则的制定将决定新制度的实际影响深度和广度。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进展,并为业界提供及时的专业解读。

我们谨慎乐观地认为,新《条例》将为中国医药产业开启一个以创新价值为核心驱动力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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