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所公司化(制)的一些误区 | 关于律所公司化(制)的基础性解读(五)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6-22 14:38:02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刘光超

在陆续针对律所公司化(制)如何理解、主要标志、发展阶段、选择原因等问题进行探讨之后,此次想跟各位同仁交流一下关于律所公司化(制)的一些误区。这个话题比较敏感,也比较实际。本来,对于律所公司化(制)大家都在探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还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定论,也未形成定势,严格讲还谈不上误区。但是,总觉得有些观点和认识在思想上已经禁锢了我们的创新,甚至已经偏离了事务的本质,话不说不快,理不辨不明,姑且说出来,就当是讨论吧。关于这个问题,刘耀堂先生曾撰文《律师事务所公司化亟待厘清的几个误区》做过深入精辟的分析,我很赞同文中的意见。此文,我想换个角度再说一些观点。

误区一:律所公司化(制)是个伪命题,讨论其没有任何意义。

很多人认为,律所讲究的是人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不能搞资合,更不能像做生意一样去做律所,所以,所谓的“律所公司化”违背了这个行业的基本规律,是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要想探讨和实践律所公司化,就必须面对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律所公司化只是强调律所应具备公司的企业治理和经营属性,并不是等同于要把律所办成与一般企业毫无区别的公司,也不必然剥夺这个行业的特性和基础,我们不用也不必过分强调公司化而忽视了律所这个主体;其次,律所实际上也需要一定的资合,并且,合伙制也并不排斥资合的成分,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讲究资合和人合并存,并不影响律所的人合,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律所公司化实际上并未强调资合的成分,而是在强调一体化和企业化,因此,对于律所公司化,不要借“资合”之名行打压之实;最后,我们必须承认,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也是产品,也需要经营,简单的知识输出和单体表面服务必将被系统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服务所替代,“做生意”也并不是什么贬义词,把法律服务这个“生意”做好,是律所的天职,只是律所不能只做生意,还要坚守律师行业所独有的原则和底线,但这两者并不矛盾。

误区二:律所公司化(制)是个洪水猛兽,会让律师行业陷入商业化,面目全非。

强调律所公司化会导致行业商业化直至面目全非,这是一个看似正常不过的结论,而且,从理论上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性。但是,大家可能忽视了两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

第一,律所目前并没有大量公司化,但也存在商业化的迹象,面目也不那么清纯,勾兑者有之,炒作者有之,越界者有之,操纵者有之……第二,以公司为主体的企业界充满商业化,但并非都是面目全非,即使出现很多问题,可根源并不是商业化,而是没有纯粹的商业化,或者很多行为超出了正常的商业化。所以,我们不能把公司化与商业化划等号,更不能把商业化和行业面目全非划等号。当然,为了避免公司化所带来的这种可能性,我们在律所公司化时还是要把握几个原则,一是从主体上要慎重考虑甚至绝对禁止非律师个人和机构投资律所,二是从行为上要对律所和律师本身的行为边界予以厘清;三是从手段上要正确区分律所正常经营和非正常经营的界限并明确相应罚则。在道可特,我们虽然在尝试推动公司制,但我们坚持非执业律师不得成为权益合伙人,并且明确律所和律师不得经营任何非法律业务,还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事务所行为规范……这些都是对这个问题很好的预防和应对。

误区三:在判断律所是否属于公司化(制)时只看其合伙人的分配是不是计点制。

诚然,计点制已成为律所公司化的代名词,而且,透过分配机制判断律所是否属于公司化已是很多同行认同的一条准则。这可能是律所公司化在认识和实践领域最大的误区。计点制实际只是一种分配机制,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司化。律所公司化的实质在于一体化,标志是资源一体化、市场一体化、管理一体化、团队一体化和分配一体化,计点制解决了分配一体化,也在相当程度上解决其它四个一体化,不出意外,应该说是律所公司化的典型代表,但这不是唯一选择,而且也不能绝对的认为计点制就一定是公司化,譬如,如果律所不设品牌、人力、研发等部门,没有真正的一体化管理,甚至团队也是分散的,在计点分配后还会存在团队内部的第二次分配,那即使是计点制,也不是真正的公司化。相反,如果一个所并没有完全实行计点制,但切实保障了其他四个一体化,我们也必须承认其符合公司化的实质。如同“市场和计划都只是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计点和提成也都只是律所分配的一种方式,不必然对应着律所公司化和非公司化。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如果一个所没有计点制分配,从头到尾都是提成制分配,很难想象这个所能够真的实现其他四个一体化,因为绝对的提成已经让其一体化失去了真正的经济保障和利益约束。因此,我们可以允许公司化律所中存在部分的提成分配形式,但主体分配必须采取计点制。而且,我们要强调的是,如何把握提成和计点两种分配的比例,要视律所的合伙人结构、核心文化、发展阶段、长短期目标和人员及业务的融合程度而定。

误区四:搞律所公司化(制)容易形成大锅饭,会导致事务所激励和制约失灵

这可能又是很多同仁拒绝律所公司化的另一个“心魔”。律所公司化必然强调分配的一体化,加之在律师考核很难量化,迫使很多事务所选择公司化之后选择了股权均等化、进阶同步化,最终,让分配沦为了“大锅饭”,没有真正体现合伙人的贡献大小和成长快慢,这也是很多纯提成制律所进行公司化改造之后大量合伙人流失,或成立伊始就选择公司化的律所新合伙人望而却步发展较慢的真正原因。这好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怪圈。实际上,这里面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公司制律所中,如何确定合伙人的门槛和起点很重要,解决了这个基础性问题就基本杜绝了“大锅饭”,在这里可以有很多科学的方法可以采用,甚至很多模型可以开发,道可特在合伙人门槛方面既考虑了历史也考虑了潜力,而且更注重潜力,在起点(入伙点数)确定方面引入了历史推演、加权平均、参考目标、调整系数、发展模拟等方法;第二,公司制律所中,合伙人晋级的制度更是灵魂所在,有的所采取严格的“LOCKSTEP”,只考虑“入伙年限”一个系数,而且是平均同幅晋级,这是一种做法,如有严格的准入和科学的定级,再配以适当的除名机制,如此操作也无可厚非,甚至能真正促进一体化,但是这毕竟是放弃了后天的调整和矫正的机会。实践中,我们道可特采取了适当拉大晋级幅度,科学设计晋级参考系数,设置必要的晋级台阶,优化考评委员会结构等做法,新老合伙人的接受程度普遍较高;第三,公司制律所中,真正造成“大锅饭”的是分配体系的设计过分依赖一次性分配而且以合伙人点数为唯一分配系数两个原因。为解决这个问题,道可特在此次公司制改革中将合伙人分配分为创收分配、承办分配和利润分配三个层次,并且在利润分配中考虑了权益比例分配、即时贡献分配和历史点数分配三者相结合。

误区五:公司化(制)的律所会让大多数薪资律师沦为工匠,存在发展的天花板。

公司化律所中绝大多数都存在公共薪资团队,而且,这些薪资团队大多分级,相对来说专业水准较高,专心负责办案,没有创收任务和压力,这是公司化律所的特点,也是其竞争优势之一。但是,这也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很多律师会认为,在这样的机制里,这些薪资律师会丧失市场功能,将逐渐沦为工匠,再往前发展会存在明显的天花板,最后要么被迫离开,要么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附庸”。如此一来,律师在公司制律所里看似没有通常的晋升通道,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势必成为公司化的另一个“死穴”。实际上不然!任何类型的律所里都有偏专业型和偏市场型的律师,相反,在纯提成制律所里,由于团队大多不是公共的,偏专业性律师不能直接凭借办案能力成为合伙人,才真正的有了天花板;而在公司制律所里,因为有了分工和合作,反而有了制度设计的空间。譬如,在道可特所,我们一方面在七级薪资律师之后设计了薪资合伙人和高级顾问制度来满足专业性律师的过渡需要,另一方面我们还专门设置了承办型高级合伙人的制度,为专家型律师量身定做了到顶的晋升通道。在道可特,只要你足够专业,你就可以一路到顶!

误区六:律所公司化(制)会让律师对客户的服务支离破碎,并且丧失个性化。

很多人认为,律师的服务讲究连续性、个性化,而公司化律所强调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会扼杀律师服务的生命力,特别是过细的分工和过于死板的流程会让律师服务支离破碎,丧失灵性。这实际上又是另外一个误区,甚至是谬论。在律师服务市场上,我们经常见到的是大律师谈案小律师做案,或者一个律师什么案件都做的现象,这才是对服务客户这一宗旨的真正背离。而这些现象大多出现在纯提成制律所,因为,这样的松散型律所里,合伙人加几个助理是其通常的人员结构,即使存在合作也是临时拼凑的,一个合伙人绝不可能建立多个方面的专业化团队,也不可能储备充足的薪资律师队伍,服务质量就可想而知了。公司化律所中的薪资团队因为是事务所统一配置、统一支配、统一管理,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问题。当然,薪资律师毕竟不够成熟老辣,要保证律师服务的高度、深度,以及个性化这一魅力,还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道可特在这个问题上选择了业务主管合伙人制度和强制性合作两项制度,就是每个案件或项目,无论案源性质,必须确定一个专业对口的合伙人担任业务主管合伙人,如果属于跨部门的业务,案源合伙人必须选择与专业部门的合伙人进行合作。这样,我们就实现了专业化基础上的规模化。合伙人可以在专业化方面做到极致,在市场方面却可以全方位的开发所有合伙人的业务。

误区七:律所公司化特别是公司制会让律师行业监管复杂化。

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但没有必要回避。如果有一天,允许律所出现公司制,必然涉及到公司这个领域的各项管制,工商、税务、环保、劳动等等,看似多出了很多的管理部门,会让律师行业监管复杂化。实际上,这才是个真正的伪命题。首先,在公司制还没有法律化的今天,除了工商部门外,律所已经在接受其他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因为公司化就突然让监管复杂化了的说法;其次,即使因为律所采取公司制多了一些管理部门,也不影响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主要管理,任何行业都会存在多角度多领域管理的现象,但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不会改变其行业性质和主管部门;最后,在选择公司制之后,律所监管即使有复杂化的趋势,如果律所和行业本身并不介意,相关部门也应不必过分焦虑。

如此种种误区的解读,也难以解答所有关于律师公司化(制)的问题和困惑。

且行且思考!且选且坚持!

可能感兴趣

专业解读
更多
  • 研究|关于注册商标“撤三”程序的若干实务问题2024-04-15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将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道可特正式启动“知识产权宣传月”。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度,商标注册人负有规范使用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清理长期不使用的闲置商标,促进商标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设立了“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撤三”程序。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商标“撤三”程序中的几个实务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商标权利人应对“撤三”程序提供参考。
  • 研究丨新《公司法》实施后类别股制度思考2024-04-12
    “宣传月·公司业务”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类别股制度在公司融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允许公司发行具有不同权利和特性的股份,以满足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和融资策略,常见的有优先股、特别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等。新《公司法》(发布日期:2023-12-29,实施日期:2024-07-01)正式在法律层面引入类别股制度,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实施前的股份公司类别股相关实践案例,与新《公司法》下的股份公司类别股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提供参考。
  • 研究丨董事专题12:董事谋取哪些商业机会将会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2024-04-11
    “宣传月·公司业务”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企业和企业家们面临着内容之变、管理之变、风险之变……一个新的公司治理时代即将启幕!本系列每篇文章将以一则经典案例出发,从合规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简介、法律分析、本案裁判要点、合规实务总结、相关法条等角度进行阐述,以飨读者。
业务领域
更多
  • 道可特自创立之日起,便将公司法律业务作为基础业务领域。凭借丰富的经验,道可特先后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政府部门等众多客户提供长期法律服务。道可特公司业务团队凭借优秀精湛的专业水平和认真务实的职业素养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业界认可和客户广泛赞誉。
  • 争议解决是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道可特争议解决有十余年的法律服务经验,业务范围涉及为客户解决商业纠纷、金融诉讼、调查等争议案件。争议解决团队在全程代理诉讼及处理仲裁案件突发事件中为客户提供优质可行性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客户的争议解决成本,道可特律所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综合处理方案。
  • 各类私募基金业务、证券发行与上市、并购重组等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是道可特的核心业务。历经十余年磨砺,道可特形成了以各类私募基金业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新三板、资产管理及金融衍生品等法律服务为延伸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体系。
  • 道可特在基础设施、房地产与能源等法律服务方面拥有成熟丰富的经验。多年来,道可特一直致力于为社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信信息、石油与天然气、水务与环保、能源动力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尤其在BOT、BT、PPP等工程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面拥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获得了出众的市场口碑。
  • 知识产权一直是道可特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道可特在知识为客户提供理念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与保护提供战略性法律意见以最大化实现客户的知识资产。在市场和法律的发展前沿,客户可以依赖我们一流的科技背景和集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和诉讼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解决遭遇到的最为复杂的挑战。
  • 道可特拥有以海外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团队。该团队由具有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香港、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或地区职业资格的律师组成,他们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且大多有欧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熟悉跨境并购法律及实务,能够熟练运用中文、英文和日文,按照客户的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 道可特在竞争与反垄断业务中拥有突出表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广泛且精深的相关法律服务。作为重点业务,道可特形成了精密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尖端一流的服务内容。道可特竞争与反垄断业务团队拥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大型竞争与反垄断案件中凭借精湛的专业水准,为客户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 道可特的税务法律业务在中国律师事务所中处于领先地位,道可特税务律师团队税法及家庭财富管理服务领域拥有专业系统的中国和国际税法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他们还精通如公司法、金融法、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及和房地产和基金相关的法律,并具有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他们擅长处理复杂的各类税务事项,在业内和客户中均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口碑。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
三年战略
更多
  • 【分所战略】
    道可特分所战略坚持公司制集团化体系,强调总部和北京办公室分开,推行多中心理念,致力于打造面向全国乃至全球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发展平台。
  • 【事业合伙人战略】
    事业合伙人是道可特未来发展的核心动能。我们提倡,事业合伙人采取团队制,按照人员和业绩规模组成业务部、事业部或者大事业部,形成以人为主线和以专业为主线,双线并行的发展合作模式。
  • 【未来合伙人战略】
    我们为青年律师制定了全方位的人才选拔战略、人才发展战略和人才晋升战略,设立专项基金,进行角色前置,设置绿色阶梯,推行师傅组团,建立外部学习交流五大路径,配套相关激励措施等,培养未来合伙人。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