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合规研究专题系列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流程与合规风险点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8-05-25 11:12:58  作者: 公司合规团队

前言:随着金融资本监管日渐趋严,“合规”日益成为监管部门和各大金融机构常常提及的热点。2017年下半年《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先后发布实施,政府监管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规规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2018年2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出《关于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金融机构加大合规建设力度的信号愈加明显,资本市场进入更为稳健严谨的合规时代。此次私募基金运营机构的合规自查再度促使人们的目光关注到私募合规的研究与探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流程是什么?需关注哪些合规风险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合规团队推出专题系列研究文章,本文将重点围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流程与合规风险点进行探讨分析。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流程

1

(一)工商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拟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设立。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以下简称《问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上述字样的机构,基金业协会不予登记。

(二)基金业协会登记要求

1.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2

(1)从业资格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 2 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2)诚信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专业能力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

(4)静默期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基金静默期适用私募基金。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

(5)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①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②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③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2.资本金

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 25%。

3.场所

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4.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与其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制度,必备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5.业务类型专业化管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专业化管理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6.防范利益冲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问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防范利益冲突,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不予登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管理人设立后,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平台注册填写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据此,应当按照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将高管信息以及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信息、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财务信息、出资人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等上传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五)反馈与答复

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登记后,根据系统填报情况及法律意见书内容进行反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协会的反馈重新修改报送平台的内容并联系律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将补充材料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打包上传。

1.补正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2.协会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3.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通常申请登记机构应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能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网站公示、办结登记手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七)申请成为会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协会;从事非私募证券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愿选择加入协会。基金业协会将向经批准同意入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正式的入会通知(包含开户行、收款单位、收款账号)。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处罚

(一)长期无具体经营场所、无法正常运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郑州百盛投资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未按照有关要求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且长期无具体经营场所,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基金业协会注销了郑州百盛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对郑州百盛投资的基金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此外2017年9月6日,北京证监局实地查访了北京炳隆资管的注册地和办公地,但公司已人去楼空,处于失联状态。北京炳隆资管的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而且目前已经无法正常运营,不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

对于长期无具体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因涉及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不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将会受到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罚。

(二)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

2014年12月深圳吾思因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受到基金业协会处罚。深圳吾思在办理登记时仅填报了深圳吾思东银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只基金,未如实填报深圳吾思当时正在管理的深圳吾思中央公园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其他至少5只基金。深圳吾思填报的员工、办公场所、关联方等其他信息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深圳吾思因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的规定而受到处罚。

(三)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2017年6月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因未按规定持续报送财务报告和风控负责人离职等重大事项受到基金业协会处罚;2015年1月中财鼎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约定收益为合伙人办理退伙的重大事项未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而受到处罚;北京中益汇金、中农德金管理的有限合伙基金因发生了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约定收益为合伙人办理退伙的重大事项未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而受到处罚。

深圳吾思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深圳吾思公章和相关银行账户被查封。深圳吾思目前已无固定办公场所,员工已经遣散,无法有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因以上重大事项发生后,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而受到处罚。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并向协会及时报告、变更信息。

(四)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缺失

2017年6月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及其负责人受到基金业协会处罚。因存在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缺失问题;此外还存在人员登记信息不符,且离职未更新登记;未按规定持续报送财务报告和风控负责人离职等重大事项问题。也由于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其实际控制人趁机与他人合谋操纵股票交易。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与其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在内至少11个配套管理制度。

2016年2月新规出台前,有关登记设立阶段的处罚主要以未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和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为主,而新规出台后,处罚则常见以信息未及时变更为主,实际经营与登记不符。除了以上列出的几种处罚类型以外,基金业协会还分批公示(拟)失联私募机构,列入失联名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满三个月后且未主动联系基金业协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将被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小结

总体而言,登记设立阶段的规定较其他阶段来说最为详细、明确,不确定因素较少,利于合规管理实操执行。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2018年第4期)》截至2018年4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559家。2018年合规检查当前,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合规团队认为目前本次检查的内容依然包括登记设立阶段的常规事项。需要提醒的是,当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或拟注销时,应当及时向协会办理变更信息或注销,不要因被动懈怠而枉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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