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全面透析体育赛事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9-04-17 17:11:36 作者: 体育业务团队
摘要:自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取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公益性赛事中的部分赛事的审批后,我国体育赛事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更加多样化,但由于体育运动的固有风险和商业化运作,体育赛事的人身损害问题也随之凸显。而当前立法并没有对体育赛事中的人身损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体育业务团队将从体育赛事人身损害的类型、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赔偿范围方面对体育赛事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
一、体育赛事人身损害的类型
根据人身损害产生的原因,体育赛事人身损害大致分为故意犯规损害、一般犯规损害、合理技术损害和自损行为损害。
恶意犯规损害,是指参赛者为了维护自己或团队在比赛中的利益,而采取的直接侵犯对方身体从而阻止对方得分或者破坏对方取得有利形势造成对方身体损害。
一般犯规损害,是指参赛者在比赛中作出以破坏对方比赛节奏或进攻优势或者争夺控制权而采取的不直接针对对方身体本身,但客观上造成对方身体损害。
合理技术损害,是指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参赛者实施了合理性的技术性动作致对方人身损害。
自损行为损害,是指参赛者在参加比赛时由于自己不慎或出于某种需要故意作为,从而遭受人身损害。
二、体育赛事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体育赛事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主要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风险自负原则和公平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即根据参赛者对于其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判断其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如果是参赛者为了报复或者其他特殊目的,故意违反体育竞技规则,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违反竞赛规则和体育道德,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无过错归责原则,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依据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职业体育中运动员与所在组织(如俱乐部)一般是劳动合同关系,运动员在比赛中发生人身损害,可以认定为工伤,进行工伤赔偿。不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当然有相应保险的,由保险进行赔付。
风险自负原则,是指参赛者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甘愿承担后果,或损害发生时,致害人得以免除责任。这一原则被普遍运用到体育运动中,尤其是对抗性激烈的体育运动,除非是致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致害人不承担责任。
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仅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受害人之间进行损失的分担,属于补偿的性质。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同时也存在争议),通常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受害人与加害人基于公平原则对损害责任进行分担,由加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三、体育赛事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体育赛事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主要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参赛者、受害参赛者或其所属组织以及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者。
实施加害行为的参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一般是由于实施恶意犯规损害,根据过错归责原则,需对受害参赛者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在某些情形下,实施加害行为的参赛者在实施一般犯规损害或合理技术损害或并不具有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对受害参赛者承担补偿责任。
受害参赛者或其所属组织承担责任的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实施加害行为的参赛者实施一般犯规损害或合理技术损害,根据风险自负原则,由受害参赛者自行承担或其所属组织根据无过错归责原则对受害参赛者承担损害责任;另一种是由于受害参赛者实施自损行为损害,根据风险自负原则,同样由受害参赛者自行承担或其所属组织根据无过错归责原则对受害参赛者承担损害责任。
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体育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体育赛事组织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禁止事项告知义务、场地维护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例如现场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和医疗设备,赛前体检、对一些禁止事项提前告知,保障赛道安全、维持现场秩序、合理设置休息点和补水点等等。如果体育赛事组织管理者可以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安全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可以免除承担责任,但不排除基于公平原则对受害参赛者适当补偿。
四、体育赛事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体育赛事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目前主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体育赛事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赔偿受害参赛者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段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一般对于重度伤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受害参赛者按照保险赔付的,依据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全民参与体育运动、观赏体育赛事的热潮下,体育体育赛事中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问题值得重视,建立一个多层次、全覆盖的责任承担、医疗覆盖体系,为参赛者免除后顾之忧,才能给职业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提供有利保障,把我国真正建设成为一个体育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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