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基于实缴义务的股权投资风险管理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7-15 21:58:33 作者: 司马雅芸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表明,公司由认缴制逐步转变为有限期限的实缴制。第二百六十六条预留了出资期限调整过渡期的空间:“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确立了认缴期的宽缓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区分对待的原则。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相对宽松的“3+5”过渡期规则,即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未超过5年的,无需调整;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3年实缴制”的规则,要求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实缴制背景下,股权投资者面临着诸多亟待把控的风险。本文将从风险揭示与风险管理两个维度,探讨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加以控制的主要风险要点。
一、存量投资企业届期/提前补足风险
(一)风险揭示
对于已经投资且未实缴的存量企业,投资者面对出资义务到期的风险,对此投资者需根据认缴份额在新《公司法》及相应配套规则规定的过渡期及认缴出资期限内完成实缴义务。另外,新《公司法》第54条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条款要求,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股东需提前实缴,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风险管理
1. 章程管理: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期限缩短至新《公司法》及相应配套规则要求的期限之内,并载明各股东的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明确出资方式。
2. 交易文件管理:投资协议中新增约定顺位缴付出资机制,如发生公司或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情形,则由投资人以外的股东先行缴付。
3. 日常经营管理:建议投资人关注公司财务状况、重大债务履行情况等。
4. 缴付出资风险管理:按照期限补足出资。若为货币出资,应把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可以转账也可以现金存入。若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则需要评估,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额。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银行公司账户注资情况或者非货币财产评估情况,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发起设立出资连带风险
(一)风险揭示
投资人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如公司设立时应当实缴而未实缴或实缴不到位的,投资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即使事发时已不是股东)需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不足或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二)风险管理
1. 建议投资人尽量避免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
2. 如发起设立公司的,建议投资人审慎选择共同发起人,并核实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应当实缴的部分是否及时实缴,实缴是否到位。
3. 发起人协议中,建议约定,如某一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过程中实缴不实的,应向承担连带出资责任的发起人进行赔偿。
三、受让取得出资连带风险
(一)风险揭示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了未实缴股权转让的连带责任,相对于旧公司法体系,举证责任方发生了变化,需由受让人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方能免责。新公司法对于举证责任方的修改,对受让人受让股权时的审慎核查义务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风险管理
1. 前期尽调时,谨慎核查转让方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情形:核查公司章程中受让股权的出资期限,审查是否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情形;前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要求前手股东提供出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凭证、验资文件;前手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①要求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核查作价出资的实际价值是否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②要求其提供财产权转让凭证。要求公司提供收到受让股权实缴款项后至少6个月的流水,核查是否存在抽逃出资。
2. 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扣除转让方未实缴部分的成本;避免以零对价或不合理低价(70%)受让股权。
3. 股转协议条款:如转让方持有的股权同时存在货币和非货币出资的,明确拟受让的股权系货币出资对应的股权。“转让方陈述与保证”部分,要求转让方对于股权出资真实、充足且不存在抽逃出资的保证;“违约责任”部分,设置转让方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违约赔偿责任。
总体而言,本文围绕实缴制下的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展开深入探讨,从存量投资企业届期/提前补足风险、发起设立出资连带风险以及受让取得出资连带风险三个主要方面,详细揭示了投资者在实缴制背景下可能遭遇的风险点,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为股权投资者在实缴制背景下提供了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旨在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保障股权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收益。
作者简介
司马雅芸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产管理、债券发行及资产证券化、投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投资、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simayayu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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