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香港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7-16 12:05:01  作者: 国际业务团队

随着中国大陆与香港经济的发展以及大湾区的建设,香港法院判决在内地的承认和执行已经成为香港与内地企业发展新形势下的司法实践常态。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拟通过本文对香港地区民商事判决在中国内地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实践要点进行研讨。

一、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法律依据

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8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2008年安排》”)中有明确规定。该规定确立了大陆对于香港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基本制度。

注:2019年1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19年安排》),该安排尚未生效,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内部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二、判决所涉案件的范围

此处“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民商事合同法律关系;不包括雇佣合同、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三、可“认可与执行的判决”要素

1) “香港法院”是指:香港终审法院(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和区域法院(the District Court)。

2) “判决”是指:生效的判决书(Judgment)、命令(Order)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Allocatur)。

3) “具有执行力”是指:判决已生效,排除不可上诉或已过上诉期的判决。且判决未获完全履行,且未被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具有“书面管辖协议”

当事人之间应就案件争议签有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五、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

依据《2008年安排》之要求,申请人申请香港判决到内地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起算点为:从该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即、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六、中文译本

根据《2008年安排》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实践中,中文译本如何证明为“证明无误的”版本?此处建议由内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中文译本的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等)或由公证机构进行翻译公证。

七、法律文书的公正及转递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因此,任何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应当通过(一)由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二)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方才可在内地具有相应的公证文书之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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