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国有企业产权协议转让适用情形及程序要点——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协议转让为例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3-23 10:00:34  作者: 常法中心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明确了国有产权的转让、企业增资、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需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即所谓“进场交易”);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4号文”)亦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企业想要采取其他非公开转让途径,以避免进场交易程序繁琐,就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并进一步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转让为例进行探讨。

一、国有企业产权协议转让的相关情形

根据32号文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下,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通过协议转让: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例如钢铁、煤炭、铁路等国有集团的整合,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例如南方电网公司对系统内单位或业务的整合。

二、国有企业产权协议转让程序

1. 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性论证、转让的审批程序、债权债务处置、转让收益的分配方案等内容。其中,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 内部决议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国有资产转让一般涉及项目、金额、影响面较大,因此一般应当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转让方需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就转让股权事宜进行决策,形成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 审计与评估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定资产转让价格,一般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4. 外部审批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通常审核的文件包括:

• 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 产权转让方案;

•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产权转让协议;

• 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 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 其他必要的文件。

5. 产权交割

产权交割环节通常为签订交易合同、支付转让款项、过渡期交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1.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协议转让相关规定

54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 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 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 其他特殊原因。

此外,根据32号文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

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 金融企业的范畴

根据54号文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此外,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3.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协议转让程序

协议转让相较于一般转让程序,主要免去了公开交易流程,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仍需按照54号文的规定制定转让方案、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协议签署、收取转让价款等流程。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仍应当进行内部决策、报审等。以下为协议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程序要求:

1)协议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

一般情形下,直接协议转让的,需要对标的企业进行评估,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但是,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2)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转让方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如有54号文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四项情形之一的,转让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并提出书面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时提交给财政部门的必要文件之一。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四、结语

法律规范之所以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主要原因是股权价值波动范围大,极易在国有股权转让环节诱发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公开透明进场交易便成为主流。32号文、54号文规范了国有产权的转让以及金融国企转让股权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但现实中往往存在很多复杂的事项,32号文和54号文尚未涵盖,需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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