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顺延的认定分析
来源: 道可特天津办公室 时间: 2021-11-30 20:00:27 作者: 李勇
引言:司法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不对等的,发包人就工期争议的举证难度明显较小,只需证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基本即可向承包人主张巨额工期违约金;而承包人在肩负施工任务的同时,就每一次工期滞后都需要用多种证据进行固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困扰。本文对建设工程工期顺延的认定相关问题进行思考论证,以期明晰该类案件审理路径和裁判规则。
案例一:(2020)苏07 民终759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 实际竣工日期确实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被上诉人也予以认可,A消防公司按照约定开工日期进场,但根据监理日记记载,A消防公司进场后,消防工程所依附的部分基础工程并未施工完毕,一审法院认定"W公司未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势必影响A消防公司施工进度"并无不当。另外, W公司未按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在A消防公司进场后至安装完毕前仅付款伍拾万元,为合同总价的33.78%,未达到"材料进场后付款至合同总价60%、安装完毕后支付至合同总价80%"的合同约定,直至工程竣工后仍未达到付款比例。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做相应顺延。故A消防公司在W公司未履行进度款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顺延工期,不构成违约。
案例二:(2021)京03民终6238号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从D公司提交的有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的报告单等证据来看,案涉工程存在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因素,且监理对D公司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了确认,由此可得出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H集团而非D公司这一结论。
据此,H集团请求D公司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结合D公司提交的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对D公司要求H集团承担停工、窝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实践中,承包人因工程欠款提起诉讼时,发包人往往以工期延误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工期延误责任,本案即是如此。公司作为承包人时,应注意: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应与发包人约定合理工期,并明确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索赔方式;
第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停、窝工等事由致使工期延误,我方可以提起索赔从而顺延工期,避免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应赔偿。
对此,我方应及时向发包人的监理提出工期延期申请,并注意保存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现场施工日志等材料,做好证据固定,从而证明确系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
工期顺延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应手续。如一方提供了履行相应手续的程序性证明材料的,则其关于工期顺延的主张将得到支持。如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工期顺延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程序的,其有关工顺延工期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并且,承包人应加强签证索赔管理,避免逾期失权。发包人应注意及时回支付应索赔,拖延或拒绝回复起不到效果,反而不利于合同履行。
作者简介
李勇 律师
○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小企业分会 理事
○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 观察员
○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全国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工程挂靠专项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团队简介
建设工程团队由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勇律师组建,团队成员有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等著名院校的博士、硕士学历,也拥有在中国中铁、中核集团、山西建工集团等大型施工企业的工作履历。团队以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为基础,重点为建设工程领域各类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多次为中国铁建、中国中铁、中国建筑等大中小型工程企业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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