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五十九 | 拟IPO企业带未行权期权上市可行性分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7-07 20:38:30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近期,有客户咨询关于有IPO计划的企业可否带未行权的期权上市的问题,所谓带未行权期权上市,即企业上市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员工期权,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对此,我们梳理了目前各版块关于带未行权期限上市的规则及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主要规定汇总
涉及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带期权上市的主要规定如下。
1. 主板
针对主板审核制下,有部分人认为2020年6月证监会发行部修订公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如下规定为主板带期权上市提供依据,但目前我们还未查找到相关审核案例。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正)的规定如下:
问题25.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1)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② 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③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④ 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⑤ 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⑥ 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⑦ 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2)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① 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② 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③ 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④ 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3)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① 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② 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③ 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④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 科创板
在注册制(科创板)之前,IPO政策是不允许这种带着未行权期权上市的模式,监管核心关切包括: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等。
科创板推出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十二条第一次明确上述带着未行权期权进行IPO可以在科创板开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如下:
12.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1)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
注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0.4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激励对象不得具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注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③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④ 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⑤ 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⑥ 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⑦ 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3. 创业板
创业板注册制后,创业板也沿用上述科创板的相关政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如下:
第23条: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1)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 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② 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 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③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④ 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⑤ 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⑥ 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⑦ 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2)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① 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② 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③ 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 等方面的影响;
④ 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3)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① 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② 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③ 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④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案例汇总
我们查找了关于带期权上市的相关案例,对于监管关注的审核要点及公司、中介机构的回复要点进行了梳理。
1. 科创板相关案例
▍格科微
①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尚未行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条件及其他限制条件、股份锁定等事项。
② 请发行人说明:……(3)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间、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4)区分授予对象离职自动失效、公司回购取消、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等各类失效原因,说明失效期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人员、职位、失效份额;(5)未行权与已行权期权在人员、行权价格、安排、条件、锁定期方面的差异;(6)历次行权是否符合相应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是否存在员工未达行权条件而行权或满足行权条件但公司未办理行权、失效期权人员主张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因期权激励计划修订导致不能行权的情形,以及发行人与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期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
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是否对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进行了充分且必要的核查程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青云科技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创业板参考案例
▍格力博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制定了拟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请发行人:
① 进一步披露期权计划的相关必要内容和信息及会计处理情况,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3题的相关规定逐一说明相关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则关于激励对象、相关内容及行权安排、授予价格和数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② 说明相关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并论证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3题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 北交所参考案例
▍睿泽科技(2022年7月5日公开披露的审核问询函)
股权激励披露不充分。根据申请文件,2021年3月,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1年4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向13名核心员工授予股票期权330万份,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第一个行权期2021年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期权未能行权。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2021年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为229.45万元。请发行人:
① 补充披露期权股票来源、管理模式、激励对象的选取标准、核心员工目前在发行人处担任的具体职务,并说明前述激励对象与发行人及主要关联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项目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股份代持等利益关系。
② 结合授予时间阶段、股票交易价格、融资价格、公司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市盈率水平等,分析说明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结合股权激励实施前后股票成交价格变动情况,分析说明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前述权益工具的授予、行权失败等过程中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规定。
③ 说明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是否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并就实施股权激励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做重大事项提示。
三、总结
根据上述案例中对审核问题的回复,对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手段归纳如下:
1)审阅发行人股(期)权激励的具体方案和相关制度;
2)审阅发行人设立股(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审阅员工持股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册和工商档案;
4)审阅发行人工商档案、公司章程;
5)审阅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6)审阅发行人的花名册、发行人人事部门提供的在职、离职员工统计明细,激励对象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核查其任职、离职情况;
7)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对股份期权计划的激励对象的适格性进行查询;
8)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因期权相关问题涉诉进行网络核查;
9)查阅《招股说明书》等。
拟IPO企业期权激励的程序、对象、实施合规性等情况律师回复思路:
1)根据审查公司章程等文件,核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各版块审核问答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期权激励计划符合《首发审核问答》问题25、《科创板审核问答》问题12或《创业板首发审核问答》问题23的具体要求;
3)核查拟IPO企业期权激励的授予和实施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发行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执行。
四、北交所
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直接面向公司管理层核心员工的定向发行,挂牌公司在确定股权激励方式时,应结合股权激励的目的、员工(尤其是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对股权获得时间的诉求、不同方式下的限制性条如业绩考核指标、限售期、股票价格)以及公司将于北交所整体上市时间的时间表进行综合考量,从而选择合适自身公司情况的激励方式。
五、结语
针对带未行权的期权上市的问题,目前北交所上市规则中尚没有对挂牌公司能带着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这两类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的激励措施上市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该事项尚未明确之前,如果挂牌公司最近1年内有上市计划,在选择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方式时建议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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