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重磅新政,IPO被否后借壳重组难度系数飙升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8-03-05 14:32:08  作者: 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2月23日晚,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其中明确,证监会将区分交易类型,对标的资产曾申报IPO被否决的重组项目加强监管。对于重组上市类交易(俗称借壳上市)的,证监会明确,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

就目前情况而言,首发上市即IPO和借壳上市,是我国A股公司上市的两种主要类型,由证监会发行部和上市部分别负责。由于首发上市和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略有区别,所以存在着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另外,受国务院委托,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于2018年2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建议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期限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

本次证监会发布《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全文200余字,其中明确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这将对目前IPO的整体形势造成相对重大的影响。那么本次解答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对此将进行整体分析。

一、本次解答包括哪些内容?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原文如下:

问:如企业在申报IPO被否决后拟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请问对此有何监管标准?

答:我会将区分交易类型,对标的资产曾申报IPO被否决的重组项目加强监管:

(1)对于重组上市类交易(俗称借壳上市),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

(2)对于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其他交易,我会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IPO被否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IPO申报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

我会将统筹沪深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过问询、实地核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根据本次证监会的问答,对IPO被否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定了相关的监管标准,对标的资产曾申报IPO被否决的重组项目加强监管,制定标准2条和1条措施:

1.借壳上市类重组: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

2.非借壳上市类资产重组: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IPO被否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IPO申报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

3.实地核查:沪深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过问询、实地核查等措施。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今后企业申报IPO被否决后重组上市监管将更为严格,除了继续按照IPO的严格标准进行把关外,必须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根据原有的规定,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而如果发行人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等情形,发行人则要36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由此可见,今后将按照更严标准执行重组上市交易。

二、本次解答带来哪些影响?

本次监管问答发布当日起生效。本次新规对谁的影响大,是拟申报企业、壳公司还是三年内被否IPO项目企业。目前存在的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壳公司而言,能借壳的标的减少了。自2017年起,IPO过会率一直保持低位而并购重组的过会率一直保持高位。并购重组相对高的过会率使得许多IPO企业左右摇摆,又想IPO,又想借壳或出售给上市公司,在IPO被否后这种重组上市的意愿更加强烈。新规实施后,2015年2月23日以来被否的IPO项目也将受影响,这些被否标的资产将不能适用重组上市,

也有相关人士认为,新规主要是心理层面的深度影响。除了个别企业,大多被否拟IPO企业不具备借壳上市的条件和体量,借壳的优势在于时间快,但弊端也很明显。首当其中的便是壳费问题,其他的弊端还包括股权稀释严重,壳公司质量不稳定、优质壳稀缺,整合难度大等问题。事实上,近年来在IPO被否后,走重组上市的案例成功的案例的确不多。在广证恒生2018年发布的《A股IPO申请被否后企业资本市场路径选择分析》研究报告中,也仅以江西天施康在2007年11月17日IPO审核未通过后,先后三次被康恩贝并购共计60.96%的股权为例。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8年2月22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438家,其中,未过会411家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404家,中止审查企业7家。另外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今年以来已有22家企业终止IPO排队,延续了去年四季度以来终止审核企业家数保持高位的常态,2017年全年,终止审查的企业数量为149家。终止审查企业数量的大幅增加与此前监管层的表态不无关系。目前,申请A股上市被否企业想要实现上市有四种选择可能:再次A股IPO,海外上市,重组上市,新三板挂牌。根据相关机构的梳理,近三年来共有146家企业被否,排除已经在IPO申报和已经再次申请IPO的14家企业,其他132家企业目前都将不能适用重组上市。这些企业分布在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和北京地区的总占比超过了六成。

本次新规同时提到,对于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其他交易,证监会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IPO被否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IPO申报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这意味着,有些企业在IPO被否后再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标的资产的信息披露、实地核查等监管措施将更加严格。

新规还提到,证监会将统筹沪深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过问询、实地核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根据相关报道,2017年,上交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证监会的总体部署,将防控市场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中心任务,牢牢嵌入并购重组方案信息披露问询中。全年累计审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99单,督促公司补充披露各类问题1100余项,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意见800余次,监管约谈财务顾问10余次。经过监管,十余单“类借壳”、标的资产质量疑点明显和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的重组方案主动终止。

综上所述,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首先由于IPO和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等同,监管套利的空间进一步压缩,原来的IPO被否决后再次借壳上市的曲线救国的方法将基本不复存在,而先借壳上市被否决后再申请IPO是否可行,关键还是要看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的标准。其次,申请IPO被否的企业3年内不能借壳上市,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借壳上市的限制条件,从严监管之下,看来IPO被否决后通过上市公司重组更容易实现上市的渠道堵死,许多问题企业若没有诚心诚意的整改,没有严格的投行来辅导规范,恐怕很难在A股上市。次,当前监管的形势下,短期内上市公司并购的潜在标的企业增多,刺激境内并购回暖,由于境内上市的回暖,可能也会挤压部分企业选择境外上市的空间。另外,新规也可能会造成短期内符合借壳上市条件的企业减少,壳公司面临的形势更不乐观,壳价格近期内将受到打压;重组上市和类借壳的操作手法,在今后一定时间会较多出现。

国内严格监管的A股上市仍将维持一段的时间,日益严格的IPO条件将使得一部分企业放弃上市的想法而选择其他的途径。打铁还需自身硬,无论选择IPO还是选择借壳上市,真正的关键仍在于企业是否真正的满足上市的要求,新规对整体适用带来的进一步影响,我们仍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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