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艺考机构校长杜某某涉嫌性骚扰、诱奸未成年女学生的刑事法律分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9-30 22:39:22 作者: 王咏静
引言:据报道,9月19日,原北京电影学院学生“施子怡”举报,知名影视类艺考培训机构“影路站台”创始人和校长杜某某,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对多名女学生进行性骚扰、猥亵、诱奸等行为,并导致一17岁女生辍学生育,“几百未成年受害女性,活在这件事的阴霾之下”。
在“施子怡”的举报文章中,还有多名原“影路站台”的学生、老师和员工现身讲述杜某某的所作所为。同时,网络上流传的杜某某本人发布的朋友圈内容“我先在这里向被伤害过的人真诚的道歉,真的对不起”,也显示其承认存在相关事实。
9月22日,海淀公安官方账号发布情况通报,“已将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男,40岁)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此处的杜某某疑为杜英哲。但是警方在通报中并未列明杜某某所涉具体罪名。那么本案中,杜某某究竟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如果成立犯罪,对其如何定罪量刑?本文将对案件进行刑事法律分析。
一、在程序上,本案预计将花费较长时间才能公布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和宣判等多个阶段,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这既是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也是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如大众关注的吴某凡涉嫌强奸案,在2021年7月3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后,今年6月10日才开庭审理,目前仍未公布宣判结果。而本案涉及人员更多,时间跨度更长,预计将耗时更久。
根据警方情况通报,目前杜某某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预计在一个月内杜某某将被审查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完成以后,案件材料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后进行最终宣判,如果被告人杜某某被案件结果不满意还可能上诉,本案将进行二审审理。每个阶段的具体办案期限可以参照笔者之前所写文章“先辩护系列十三:刑事诉讼中的期限”。
根据目前报道,本案时间跨度为15年左右,涉及的学生数量为百人以上,案情较为复杂,公安机关需要逐一对报案的被害人和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员工、老师进行询问,因此侦查阶段调查取证预计将花费较长时间。同时,还需要进行刑事诉讼其它必经程序,因此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公布还需要被害人和公众耐心等待。我们当前所能做的事情就是对本案持续关注。
二、是否涉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根据指控文章显示,杜某某存在对多位女学生强吻、搂抱、抚摸身体等多种性骚扰行为,那么这些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成立本罪,客观上要采取强制方式猥亵、侮辱,因为只有强制方式才违反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并且主观上对这种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因此,认定的关键在于杜某某实施肢体骚扰时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这里的“强制”要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包括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
在本案中,杜某某实施的部分行为发生的场景为学生睡觉时、以帮助学生打扮等各种名义制造肢体接触、趁女学生没有防备突然进行,客观上具有违反学生们的意愿,并且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在主观上,还需要结合杜某某长期的做法、被害人事前和事后的行为进行认定,如学生事前已经明确拒绝、事中反抗或不知反抗、事后逃走并产生羞耻或厌恶等,则应当推断杜某某具有强制猥亵、侮辱故意,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三、是否涉嫌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中,杜某某作为艺考培训机构校长,或通过PUA、威逼利诱等手段与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同时还与员工发生性关系,这一“诱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认定的关键在于杜某某客观上如果通过PUA、威逼利诱等手段与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强”,主观上杜某某是否具有“强奸”的意愿。这里的“强”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强制相同,指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达到压制反抗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使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在本案中,杜某某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的手段是利用女学生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的弱势地位,一是通过语言洗脑、决定通过艺考等方式进行威逼利诱,与其发生性关系;二是通过肢体接触、约女学生单独相处等制造机会等方式,尝试“扑倒”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如果看到学生不敢反抗则进行下一步。
第一种方式虽然学生也受到了欺骗,但是仍然能够对性行为本身产生正确认识,因此这种欺骗不能认定为违反女学生的性自主权,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第二种方式从客观上具有一定程度“强”的行为,但是杜某某在被害人不同意以后即放弃了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一方面不确定是否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另外一方面存在被害人因被杜某某威逼利诱等手段同意的可能性,无法推断杜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不同意并具有“强奸”意志,因此在实务中往往难以判断是求爱不成抑或强奸中止。
同时,杜某某还涉嫌存在利用职权与“影路站台”机构员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需要查明员工的主观意志是被迫还是基于获取利益的诱惑,如果是利用职务迫使员工发生性关系的,则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同时,为了惩罚这种利用特殊照看职责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杜某某是艺考机构的培训老师,对未成年女性具有教育职责,如果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存在与16岁以下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是否具有强奸意志,皆构成强奸罪。
四、杜某某妻子陈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指控文章,杜某某的妻子陈某在杜某某涉嫌实施性骚扰、诱奸行为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许多女学生是在被陈某以补课为由叫到了家中,同时因为陈某在场学生们才放松了警惕。陈某的行为客观上对杜某某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同时,可以推断陈某与杜某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在刑法中,如果杜某某最终成立犯罪,则两人属于共同犯罪,陈某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同样应当受到刑罚。在对陈某的定罪量刑上,帮助犯从属于主犯杜某某的行为,按照杜某某所成立的罪名定罪,并按照自己实际参与的情节和主观罪过量刑。关于共同犯罪具体可参照“先辩护系列五十二:共同犯罪”。
五、杜某某作为教育培训机构人员,如犯罪成立,应当数罪并罚、加重处罚,并施加职业禁止令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杜某某构成犯罪,其作为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利用未成年女学生心智不成熟的弱点,实施性骚扰、诱奸等行为满足自身欲望,并且侵害多人,则情节十分恶劣,应当加重处罚。同时,本案是数行为侵害数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杜某某的行为表明其难以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任务,应当撤销其从事教育培训的资格。因此,除徒刑刑罚方式以外,可以对其施加职业禁止令,禁止其终身从事教育职业。
但这仍然不足以对其进行惩罚,为了预防此类人再犯,立法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设置如终身职业禁止,电子脚铐监视等辅助惩罚方式。同时,为了防止报复和保护受害人,可以禁止其出现在离受害人一定距离的地方。
六、本案面临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
就本案,不得不承认的是,本案存在现实上的举证困难问题。由于案件已经持续15年时间,大部分受害的未成年学生由于恐惧等心理,到成年以后才敢站出来举报,当前指控杜某某的证据主要是被害人陈述,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即使存在相关客观证据,大概率也已经灭失。同时,对于此类性侵害犯罪而言,由于往往发生在密闭的独处空间,行为也发生在一瞬间,往往缺乏监控摄像和证人,难以搜集证据。这就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的距离。
对于本案,警方在调查取证时主要会收集被害人女学生的陈述,知情员工等人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和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上述人员可以主动向警方陈述情况。同时,还可以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酒店房间的出入画面、DNA检测等证据,侧面印证被害人的指控。
七、结语
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少女房思琪长期被补习班老师李国华诱奸、性虐待,最终导致精神崩溃。本书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作者林奕含最终自杀身亡,年仅26岁。这种利用未成年女学生恐惧、不成熟等心理实施加害的行为,为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毁掉的却是多少个“房思琪”的人生,许多女生的命运从此发生转折。
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违法分子,无论进行怎样的惩罚,都弥补不了给受害者及家人、社会造成的重大伤害,即使不能进行刑事制裁,也必将受到道德的审判与良心上的谴责。
作者简介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手机:13911016103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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