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债转股行为有效性历史沿革及实操指南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12-06 22:34:21  作者: 白小莉、刘畅

在中国市场发展不同阶段中,债转股存在不同的意义。上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改革与银行业重组时期,债转股是指政府将四大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AMC按照账面价值认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再由AMC将持有的债权置换成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市场化债转股的概念最早见于国务院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以多类型主体参加这三个方面对债转股进行总览性规定。本文中主要讨论的是商业化债转股,一般指企业债权人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措施。

商业化债转股有效性认定标准的变化历程,随着《公司法》及配套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实缴登记制向认缴制的进步改革,也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由特殊到一般的转变过程。阐明债转股的有效性认定标准,从微观维度上可以给各市场主体提供合法可靠的法律参考,从宏观维度上,也展现出一个股权转化方式从新生规制,到稳定发展、趋于常规化管理的成长之路。

(一)债转股协议效力规定来源

商业化债转股一般指企业债权人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措施。对商业化债转股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2003年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有效)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此条属于对1999年《合同法》五十二条的具体应用,确定债转股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的,应属有效。《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后被吸收入《民法典》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虚假同谋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与串通损益行为无效。

因此,企业要实施债转股行为,需具备前提一:双方达成债转股合意,并签订有书面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该条亦符合民法典的民事行为效力原则。

(二)债转股对债权的专门规定要求

对债转股债权的专门规定最早见于2011年11月专门针对债转股的法律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转股办法》(已废止)】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该条后被吸收入2014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第七条:“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实际上,上述条款内容本质并无变化。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施行的同时废止《债转股办法》。相关条文现今规定在2022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债转股行为,需具备前提二:债合法有效且实际完成。法律对于债转股中“债”的要求,也是对于一个合法的、已履行的债的要求。

(三)债转股对评估作价、验资证明的要求

1. 2011-2013年债转股评估、验资证明规定

2013年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之前,2011年的《债转股办法》(已废止)“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的基本情况;(二)债权的评估情况;(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上述一条规定了验资证明,而废止《债转股办法》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以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认缴制改革之后均未规定债转股的作价评估和验资手续。

2. 2014年:不再要求验资手续,企业登记认缴制

2013年3月认缴制改革的规定见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职能转向第(六)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中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将事前审核改为加强事后监管。

同年12月修改《公司法》(2013)第三条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奠定了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基础,不再以实缴和验资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程序。

债转股的效力认定标准与公司认缴登记改革息息相关。

第一,体现在评估验资手续上:在2013年之前,债转股需做验资证明手续;而在2013年认缴制改革之后,原规定被废止,新规贯彻公司认缴制规则,给予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的营商自主权,不再要求债转股验资估价等手续。

(四)债转股登记的要求

1. 实缴制时期:实缴后登记

对于债转股登记的要求最早见于《债转股办法》(已废止)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先实缴后登记是实缴制时期落实当时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已废止):“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 认缴制时期:不对债转股登记做专门要求,实现登记认缴制

后续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未对实缴登记做出规定。

第二,体现在登记变更上:
在2013年公司登记认缴制改革之前,债转股需进行专门的债转股登记,同时要求实缴登记;而在2013年公司登记认缴制改革之后,原规定被废止,新规未进行任何关于债转股的特殊规定,应适用一般性规定即认缴登记制。

(五)债转股实操指南

尽管在2013年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之后,原有关债转股的特别规定废止,但债转股作为一种增加注册资本行为,仍需要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则,履行股东会决议等相应流程。因而企业在实施债转股行为时,一方面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按流程办事,另一方面,应注意留存包括债的履行、转股决定、实缴登记等相应的书面证明,以防范后续因投资公司经营不善,而因对外的认缴登记被其他债权人列入索赔对象范围,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责任。

一是债转股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2018)“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是债转股的认缴变更登记。依《公司法》(2018)“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细化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认缴出资以工商登记变更作为成立条件,主要目的在于公示公司信用的增加。债转股的认缴出资程序也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由于变更登记具有一定时效要求,考虑到工商登记的实践情况,可能不予通过较为复杂的股东会决议版本,因此,部分企业在进行债转股行为时,会简化股东会决议,使用工商局登记的模版,以加快完成认缴变更登记。

三是债转股实缴的其他过程性文件留存。尽管目前《债转股办法》等规定均已废止,但出于对实缴股东的谨慎考虑,仍可进行如验资评估等工作,留存转账记录、实缴确认函、验资报告等书面证据,以在未知诉讼中能够举证自身的实缴责任已履行到位,从而避免承担投资公司的债务责任。

综上,从法律沿革来看,法律对债转股有效性认定标准的规定变化,与我国企业登记认缴改革的时间线基本一致。即2013年之前具有对债转股的专门规定,要求了其验资手续、实缴登记等事项;而在2013年《公司法》颁布,认缴制施行后,相关法规均已废止,债转股的程序和登记不再有特殊规定,而只需参照一般规定。这一变化既体现出债转股作为企业的增资方式,其规制逐渐趋于常规化管理,符合现阶段对营商环境的鼓励建设,也提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具备股东决议、对外认缴登记完成后,仍要留存债转股的相关书面证据,印证实缴出资事实,为投资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做好预防准备。

附:与债转股相关的法律规定沿革总结表

与债转股相关的法律规定沿革总结表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白小莉

白小莉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白小莉

邮箱:baixiaoli@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律师刘畅

刘畅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律师刘畅

邮箱:liuchang@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