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民法典》视角下发包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期利润损失索赔问题研究与案例总结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6-12 23:14:38 作者: 向淑娴、肖堰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5月,道可特启动“争议解决宣传月”,推出系列文章与直播,就公司纠纷、商业纠纷、国际仲裁、金融纠纷等争议解决话题进行分享。
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预期利润损失赔偿的法律问题,并为发包人应对预期利润索赔提供实务指导。文章首先分析了预期利润损失的法律基础,然后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预期利润损失的裁判规则及其限制进行了阐述。通过笔者亲身经历的具体案例分析总结,本文进一步探讨了预期利润损失赔偿的司法实践,总结并分享了发包人成功阻击不合理预期利润索赔的经验。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期利润损失;《民法典》;裁判规则;案例总结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变更、工程范围缩减等原因引发的预期利润损失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发承包人的争点,更是工程项目进展的风险点。本文将从法学理论与裁判规则相衔接的角度,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预期利润损失赔偿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并分享成功阻击预期利润索赔的案例经验。
二、预期利润损失的法律基础
沿袭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为预期利润损失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也进一步丰富了预期利润损失赔偿的内涵,共同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对预期利润损失赔偿问题提供了具体的裁判指导,明确了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可预见性限制、损失类型的预见、合同履行后的利益、合理预见标准的确定、时间节点的重要性、减损义务和综合考量诚信原则等因素。
三、预期利润损失的法学理论与裁判规则衔接
法学理论对预期利润损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损失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因果关系和合理性等方面。同样的,预期利润损失的裁判规则除了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外,受到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还涉及到鉴定结论的采纳等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范要求,守约方应当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要包括: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所受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违约方则要对应予限制或者减少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等。
四、案例分析、总结与运用
在建设工程中,所有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合同的妥善履行,以投入工程的人、财、物期待能够如期、足额取得工程价款,从而期待实现盈利。如一项计划能够盈利的工程发生可计量工程量减少的情况,在理论上势必会减少承包人履行该施工合同的预期利润产出,给承包人带来预期利润损失。若该类情形由发包人不履约、不全面履约或不适当履约行为造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相应的预期利润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业本身就是微利行业,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发布的《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2021年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为2.92%,跌破3%,而在2022年、2023年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仍连续下降至2.64%,由于建设工程的履行具有长期性、专业性、风险性的特征,在风云变化的建筑市场中是否能够获利更加取决于承包人的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对风险承受能力,故实践中并非所有建设工程都能确保盈利,尤其是承包人经营能力不佳的情况下,发承包人对预期利润均难以预见。在笔者代理一起因发包人取消部分工程而引起承包人提出预期利润损失赔偿的案件中,以法学理论为基础论述,综合运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功阻击了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逾千万元的预期利润索赔。
在该案中,笔者代理发包人应对索赔问题具体策略包括证明损失的不可预见性、强调减损规则、运用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的应用以及坚持合理性原则,具体策略包括:
1.证明损失的不可预见性:通过提交最高院明确指出“建设工程的预期可得利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等类案裁判,向法院证明预期利润损失的不可预见性,展示了在合同订立时,承包人所声称的预期利润并非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
2.强调减损规则:指出承包人在违约发生后未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损失,因此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
3.运用损益相抵规则:证明承包人在发包人取消部分工程过程中实际上获得了某些其他利益,这些利益应从索赔额中扣除。
4.过失相抵规则的应用:展示了承包人对违约或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减轻了发包人的责任。尤其指出,一项工程施工能否获得预期利益,不仅要求施工方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质量,还要求管理科学化,严格控制人工费和工程材料费的投入,节约成本。若是存在承包人管理不力的情况,说明其自身施工管理水平存在不稳定性,其更无权主张合同预期利润。
5.合理性原则的坚持:强调赔偿额必须合理,不能使发包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通过笔者以上策略的组合拳的综合运用,最终法院认可笔者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驳回承包人关于预期利润损失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发包人阻击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的索赔。
五、预期利润损失赔偿的司法鉴定误区以及应对
值得一说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预期利润损失进行裁判时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公正合理地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额,但由于裁判者的专业文化背景不一,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均依赖于司法鉴定,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法官准许承包人就预期利润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虽然预期利润的鉴定并不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具体的鉴定方法和步骤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令人可惜的是鉴定机构以案涉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中计划利润作出鉴定,显然是混淆了计划利润和预期利润,最后鉴定机构关于预期利润的损失鉴定意见亦无法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时未区分计划利润和预期利润必然会带来以下危害:
1.鉴定依据不明确:计划利润通常是指合同中预先设定的利润,而预期利润是指因合同履行后实际可获得的利润,计划利润是投标时按照计划能实现的利润水平,而预期利润时随着工程实践,预期能够获得的利润,预期利润会受到原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和经营情况的影响。如果鉴定机构未能明确区分,可能导致法院或仲裁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和裁决。
2.赔偿计算错误:计划利润和预期利润的计算基础和方法可能不同。如果混淆,可能会导致赔偿金额计算错误,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
3.影响公正性: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利润损失评估。如果鉴定机构未能正确区分两种利润,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增加诉讼复杂性:未能区分计划利润和预期利润可能会导致诉讼双方对鉴定结果产生争议,增加诉讼的复杂性和时长。
5.损害当事人权益:错误的鉴定结果可能会导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妥善保护或过度赔偿。
6.资源浪费:错误的鉴定结果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包括司法资源、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等。
为了避免这些危害,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明确区分计划利润和预期利润,并采用恰当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鉴定。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对鉴定结果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回归到笔者代理的案件中,面对针对发包人不利的鉴定意见,笔者通过详细论述预期利润与计划利润的区别,特别强调了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利润是按照工程造价组价原则依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一个计划利润,是按相应的取费基础乘以计划利润率确定的,并不代表特定施工主体就特定工程项目所必定能获取的利润,虽然可以作为法律上双方合理预期的上限参考,但是不能完全等同于预期利润,同时针对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错漏逐一分析反驳,并申请有同等资质的专家辅助人出庭,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鉴定机构关于预期利润损失的错误鉴定结论。
六、结语与风险防范建议
总之,预期利润损失赔偿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极为复杂,法院在裁判时需综合考虑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损失的可预见性、鉴定结论等因素。通过案例分析,本文展示了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如何成功阻击承包人的预期利润索赔,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经验和策略。在最后,针对工程规划可能发生取消部分工程的变动情况下,关于预期利润损失赔偿问题,笔者给予发包人的风险防范建议:事前应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预设取消部分工程据实结算的条款,通过招标文件的设置赋予自身合理的合同变更权利;事中应及时告知承包人工程变动的情况,给予承包人足够时间应对工程变动;事后应积极与承包人共同尽最大努力减少双方的损失。但是总而言之,预期利润损失的索赔发生风险规避总应着眼于事前,事事风险防范于未然,才是工程管理的上策。
点评:本文在《民法典》框架下,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预期利润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分享了发包人成功阻击预期利润索赔的案例经验,为解决此类争议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特别是从发包人应对索赔的角度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的深入解读,为预期利润损失赔偿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预期利润损失受到的限制规则进行了详细阐述,进一步丰富了本文的法学理论深度和实践应用价值。
律师简介
向淑娴
深圳办公室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道可特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全国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
邮箱:xiangshuxian@dtlawyers.com.cn
肖堰
深圳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
邮箱:xiaoyan@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品牌活动
更多-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