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解决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在跨境执行中的困境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7-02 22:59:36  作者: 罗天亮、黄善端

一、引言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刑事判决书中通常会包括“责令退赔”的内容,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判项面临着诸多挑战,特别是当被告人无力退赔或其资产位于境外时,受害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

现行法律规定,一旦刑事判决书中包含“责令退赔”条款,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而,若被告人暂时无力退赔,法院只能终止执行,待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这种机制理论上可以无限期执行,直到赔偿义务履行完毕。然而,实际情况中,被告人无力退赔的情况非常普遍,导致许多被害人即使拥有合法判决,也难以实际获得赔偿。

更加复杂的是,当被告人将资产转移至香港等境外地区时,内地法院的执行更是困难重重。尽管《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民商事安排》”)已于今年1月29日生效,但两地判决互认安排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内地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未包括内地法院刑事判决中的责令退赔判项。由于香港目前尚不认可执行内地的刑事判决,受害人面对被告人在香港的资产时,无法通过内地执行程序或两地司法协助安排获得赔偿。而根据现行法律,受害人无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使得他们陷入无法获得任何救济的困境。这种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暴露了现行法律在跨境执行和救济机制上的不足。

二、案例与问题分析

李先生在一次商业活动中结识了王某,王某自称是一名有着丰富投资经验的金融专家。通过一系列的商业交流和合作,李先生对王某逐渐产生了信任。王某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诱导李先生向其公司投资了数百万人民币。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先生发现投资回报远未达到王某所承诺的水平,甚至出现了严重亏损的情况。察觉到事情不对劲的李先生开始调查王某的公司,最终发现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李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被警方抓获,并以诈骗罪被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李先生的经济损失。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无可执行财产,于是终止了执行。李先生随后发现王某在香港拥有大量资产,包括数处房产和银行存款,但由于香港不认可内地的刑事判决,李先生的退赔申请在香港无法得到执行。而根据现行法律,李先生也无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损失。

【问题分析】

(一)刑事判决“责令退赔”执行的现状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责令退赔”是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常见的判项,旨在通过刑事手段促使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决中责令被告人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后,便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往往面临许多困难。一方面,如果被告人无可执行财产,法院只能终止本次执行,待发现被告人有可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另一方面,由于执行的周期和成本较高,许多案件的退赔执行进展缓慢甚至陷入停滞状态,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

(二)被告人无力退赔的普遍情况

在实践中,被告人无力退赔的情况十分普遍。许多被告人在刑事案件暴露前已将大部分资产转移或隐藏,导致执行程序难以有效开展。即使法院作出了“责令退赔”的判决,也往往因被告人无可执行财产而无法实际执行。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虽持有合法有效的判决,但因缺乏实际财产支撑,赔偿义务难以履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导致他们在法律上虽有胜诉,但在实际经济上却难以获得应有的补偿。

(三)香港资产执行的法律障碍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部分被告人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如香港。这为内地法院的执行工作增加了新的难题。香港不认可执行内地的刑事判决,而“责令退赔”正是刑事判决的一部分,导致内地法院无法通过常规法律途径在香港执行退赔判决。尽管内地法院发现被告人在香港有大量资产,受害人仍然无法通过内地的执行程序获得赔偿。

然而,香港是认可执行内地的民事判决的。理论上,如果受害人能够在内地获得民事判决,他们可以在香港申请执行。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一旦刑事判决书中包含“责令退赔”判项,受害人就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即使受害人知道被告人在香港有可执行资产,也因为有“责令退赔”判项的存在而无法通过民事途径在香港执行。这种法律上的死结使得受害人在面对被告人的境外资产时,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

三、呼吁立法解决

(一)加强内地与香港司法合作

为了解决内地刑事判决在香港执行困难的问题,必须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合作。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1. 建立跨境执行机制:设立专门的跨境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内地和香港的判决执行问题。通过这一机制,确保两地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执行措施等方面密切合作。

2. 优化司法判决互认安排:根据《民商事安排》第28条规定签订补充安排,或另行签署专门的判决互认安排,明确规定内地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判项的跨境执行办法,确保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在香港执行内地的相关判决。

3. 定期交流和培训:加强两地司法人员的定期交流和培训,提升彼此对对方法律体系和执行程序的理解和操作能力,促进司法协作的顺畅进行。

(二)完善法律规定,允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在刑事判决包含“责令退赔”判项时,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受害人难以通过民事途径在香港执行赔偿。建议通过立法修改,允许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 明确立法修改:修改现行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增加明确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刑事判决未能完全执行时,即被告人无可执行财产或执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无法按刑事判决退赔。

2)执行过程中遇到跨境执行障碍时,即被告人的财产在境外无法通过刑事判决执行,例如在香港的资产。

2. 在司法解释中增加规定:明确规定在刑事判决“责令退赔”无法执行或执行遇到障碍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将为实际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逐步破解当前法律制度在跨境执行和被害人救济方面的困境,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尽快通过立法和司法改革,解决这一长期困扰受害人的难题。

作者简介

道可特律所深圳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罗天亮

罗天亮
深圳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反舞弊等诉讼与非诉业务

邮箱:luotianliang@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律所深圳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黄善端

黄善端
深圳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跨境争议解决及债务执行、跨境财产传承及规划

邮箱:stephenwo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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