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未雨绸缪——量化交易的技术秘密保护之道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9-04 23:14:37  作者: 刘海平

量化交易,其核心在于利用数学模型、统计学和计算机技术来进行投资决策。其中,策略代码的质量是决定量化交易是否盈利的关键,因而各家量化公司对此守口如瓶。然而,伴随着行业内交易人员的频繁流动,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代码泄露的风险。因此,代码的保密性也是决定企业能走多远的重要因素。我国的量化交易大约从2010年正式起步[1],虽然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尚未大规模显现,但域外已有较多类似的侵权案例。随着近年我国量化行业的快速发展,可以预见到发生在我国的侵权案件也会逐步增加。

本文结合量化行业自身特点和技术秘密保护的相关经验,分析了量化投资企业技术秘密管理的难点,并提供了相应的建议,以供量化交易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及维权时参考。

一、量化投资企业的成功高度依赖技术秘密保护,受技术秘密侵权影响的程度也更高。

众所周知,量化投资依赖于高度精细化和个性化的算法模型来捕捉市场机会。这些模型通常包含了开发者对市场行为的深刻理解、独特的数学逻辑以及长期数据验证的积累。因此,模型是量化企业盈利的关键。如果模型被其他竞争对手所获取,将至少从以下两方面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一,在短期内,我方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悉,则竞争对手可以提升其自身的业绩表现,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权利人形成更大的竞争压力。

第二,以股票的量化交易为例,如果两家企业使用的模型相同,则这两家企业就会在股票交易中相互冲击,有文章指出,“量化交易策略趋同也容易被误导或操纵,引发追涨杀跌。”[2]。换言之,技术秘密被竞争对手窃取并采用后,就会出现交易策略趋同的现象,从而导致权利人的盈利能力下降。事实上,由于技术秘密侵权而产生的策略同质化风险,可能比技术秘密单纯被竞争对手获取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

此外,量化交易与传统制造行业的区别还在于,量化交易中实施侵权方案所需的成本更低。在传统制造类行业,侵权的竞争对手在窃取商业秘密后,往往需要基于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一系列的硬件改造或产线升级,并且其最终产品能否盈利还取决于侵权方的宣传力度、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一系列其他因素。而在量化行业,代码一旦被窃取,竞争对手只需要根据自身交易环境对代码稍加改动即可使用。而且运行交易模型的结果会直接体现为该企业理财产品的业绩增长率,是决定企业盈利能力的核心因素。这种技术秘密与业绩表现的强关联性进一步导致交易模型、代码及相关人才和成为量化交易企业最为看重的资产。

二、量化行业涉及员工窃取代码的案例在国际上已不鲜见,我国的类似纠纷亦在逐步显现。

美国是量化交易率先兴起的国家,目前已出现多例员工因为窃取公司代码而被追责的案例,例如:

• 2009年,高盛前员工Sergey Aleynikov,在离职前的几天时间内下载了高盛集团的自营交易平台数据,并将其上传到一个设在德国的服务器。此后,他曾进入美国一家高频交易创业公司Teza Technologies LLC 任职[3],最终改名员工因窃取技术秘密而被定罪。

• 法国兴业银行的一名高频交易员SAMARTH AGRAWAL,擅自将公司的代码打印为纸质件,并将数百页的纸质件装在个人背包中带回家。2010年4月19日,AGRAWAL被捕,并在搜查他的公寓时发现了被盗代码的副本。2014年11月,该员工因犯有法院判处36个月监禁[4]。

• 量化对冲基金Two Sigma Investments LLC的一名前分析师,被指控使用反编译软件查看公司的交易模型,并将其发送到了个人的Gmail邮箱中。2015年,该员工在法院程序中承认犯有窃取该公司数据的罪行并最终被判处数月的监禁。

• 美国从事高频交易的KCG公司的一名员工,擅自在公司的系统中植入了一种软件,并通过这一软件持续窃取公司的交易策略源代码等专有信息,同时还将窃取的信息持续提供给外部第三方机构,2017年,该员工最终因窃取公司技术秘密被捕[5]。

• 美国CME公司的一名高级程序员,非法地下载了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超过10,000份源代码文件并将其拷贝到私人存储设备中。经过审理,该员工承认了两项窃取商业机密的罪名,并于2015年被判处了四年缓刑[6]。

• Flow Traders公司员工Jason Vuu被指控从其工作电子邮箱账户向其个人电子邮箱账户发送包含Flow Traders公司交易策略和估值算法、专有源代码的文件”。并将代码共享给他人[7],2013年,该员工及其他共谋这被指控侵犯技术秘密。

在我国,量化行业公开可查询到的纠纷主要是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云浩、宁波幻方量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主体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目前该案尚无具体的细节披露。根据相关报道,该纠纷可能与锐天投资的策略人员离职后带领团队入职幻方有关[8]。

上述案例中,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比较相似,即:员工被指控未经许可获取代码并将代码带出公司,或进一步提供代码给其他主体使用。以上行为,在法律层面属于典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但随着量化行业的发展,该领域出现的侵权行为类型也在逐渐增多,例如,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2021年判决的KCG诉Khandekar案判决[9]就认定,如果未经许可,在职员工查看其他员工代码也属于侵权行为,即便该员工并未将所看代码带出公司或披露给第三方。具体地:Khandekar在职期间,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访问和复制了其他量化策略师的预测器(即交易策略代码),将这些源代码文件复制到了其自己创建的文件夹中,在诉讼中,Khandekar声称其是为了增进自身的知识,从而为KCG设计出更好的代码。但法院认为,Khandekar并非完全为了KCG的利益,其查看复制他人预测器的行为可以提升自己的业绩而使自己实质受益,因此,法院认定Khandekar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的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权。

三、量化行业技术秘密保护的难点与建议

尽管量化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已有十年,但我国量化行业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目前依然较少。据笔者了解,案件量少并非因为该领域的侵权事件较少发生,而是由于量化交易行业自身的一些特点增大了权利人维权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使权利人维权更加慎重。具体而言,这些特点包括:

• 策略代码的价值极高,起诉导致代码泄露的风险增加,企业不愿意承担诉讼中代码二次泄密的风险。量化交易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知晓,在量化行业,代码就是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盈利的关键。但在起诉后,公司至少需要向特定人员披露代码的内容,例如可能需要向双方律师、第三方鉴定人员、司法机关披露代码。特别地,当公司不能完全确信侵权者窃取代码的具体范围时,贸然披露代码内容可能会导致原本处于保密状态的代码进一步被泄露。这可能是公司主观上不愿意维权的主要因素。

建议

在起诉前,企业需要从商业角度评估起诉的收益和代码泄密的风险(例如,起诉的目的是追求损害赔偿还是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或者旨在展示打击侵权行为的决定)。在法律层面,则可尝试通过以下方式降低二次泄密的风险和潜在后果。

首先,起诉时不必披露所有的代码,为避免二次泄露,企业可先从被泄露代码中选择一部分进行举证,例如,可以先选择价值性相对较低、但同样能够满足商业秘密要件的代码提起诉讼。在案件获得法院受理后,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如果企业有机会通过法院的证据保全等手段知悉对方实际窃取的代码范围,可以进一步提供相应的原始代码以供比对(此时,既已确定对方早已通过侵权方式获得了代码,企业再次披露该部分的代码导致泄密的风险也已降低)。此方案可以尽可能将代码的披露控制在对方侵权的范围之内,从而避免过度披露。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12]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采取保密措施,包括不得公开质证、不得在公开开庭中出示、严格限制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及保密信息的使用目的等。如果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13]。

• 公司内部没有妥善保管各类代码,导致维权的证据不足。具体而言,被侵权方起诉时,需要证明被泄露的代码的形成时间、代码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代码符合商业秘密等一系列事实。但在量化行业,往往奉行效率优先的原则,而代码类文件的归档等工作并不会提高研发效率,因而很多策略分析师甚至公司本身可能并未重视归档工作。如果策略代码的更新都是在现有文档基础上进行的,没有对更新前的代码进行备份,而侵权人窃取的恰恰是此前版本的代码,则维权的尴尬之处在于,即便侵权行为已经被权利人发现并取证,权利人也已经无法提供原始代码以证明其拥有此类代码的所有权,最终很可能导致维权失败。或者,如果因为对代码进行了细微调整,导致代码本身的时间戳发生了改变,同样无法证明权利人的代码是在侵权行为之前就已经形成。此外,实践中,导致代码时间戳改变的常见原因还有企业的服务器迁移等。

建议

需要从代码类商业秘密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解决这一问题,除了签署保密制度/协议外,将专有信息做好归档、记录好对专有信息的访问痕迹,几乎可以视为“性价比”最高的措施。任何有价值的成果(无论是中间成果还是最终成果),都有成为商业秘密的潜质,也都存在被侵犯的风险。信息的归档和访问记录的留痕是商业秘密维权的基础,归档的目的在于保存文件的权利基础,留痕则有助于追踪文件泄密的源头,因为企业并不能预见哪些代码会在什么时间被窃取。所以,对于任何有价值的内容,都需要提前做好归档和留痕的措施(其他访问控制、水印技术等手段也均有助于保护数据),尤其注意确保归档文件的时间戳不被更改,以确保在维权时,任何一份文件都可以找到对应的原始权利证明。

• 量化交易的代码仅部署在侵权者的公司内部,侵权行为十分隐蔽,即便发现了侵权行为,也难以提供初步证据以启动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可见,只有当权利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可能性后,法院才会要求侵权人举证没有侵犯技术秘密。

量化行业的特殊性在于,代码等技术秘密只需要在公司内部运行即可,在经营过程中不需要以任何方式将技术秘密交付给第三方。因此,侵权人完全可以在极为封闭的条件下运行代码,这为权利人发现和固定侵权事实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因为权利人几乎不可能发现侵权线索。这也是整个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乃至各类技术秘密侵权都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对其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进行总结时提到,原告的败诉原因之一,是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权利人面临举证难的问题[14]。

建议

实践中,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通过启动刑事程序,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进行调查取证,是当下破解商业秘密取证难的有效手段。但无论是借助法院还是公安机关的力量,都需要权利人提供一定的初步证据从而证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存在被侵权的可能性。在没有任何侵权线索的情况下,权利人可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和涉嫌侵权的企业存在某些不合常理的行为,以增加侵权主张的可信度。例如,在吉利诉威马的技术秘密侵权一案中,最高院就明确认定“如果被诉侵权人即新公司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从而要求被控侵权人提供证据以“自证清白”[15]。

• 量化行业较为小众,其商业模式不为大众所普遍了解,损害赔偿的计算也涉及金融模型、冲击成本等专业知识,以上特点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维权存在不确定性。与其他行业相比,量化交易行业离大众的生活较远,多数公众并不了解其商业模式和盈利逻辑,即便是已经处理过大量技术类纠纷案件的专业法律人事,如律师、鉴定机构和司法人员等,也需要花费较多时间来理解案件所涉及的计算机、金融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刑事程序中,在短时间内使得司法人员理解行业背景和代码价值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思路,对权利人而言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建议

处理量化行业的技术秘密案件,既需要解读代码文件等技术信息,同时也需要理解量化行业的背景知识。因此建议权利人:第一,善用技术调查官制度,量化交易的技术秘密纠纷可能涉及代码等大众难以直接阅读的技术信息,权利人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由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以协助合议庭厘清技术信息。第二,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例如,可以聘请量化行业的专家出席庭审,介绍行业背景并在必要时通过金融模型等方式计算损害赔偿。相较于代理人而言,行业专家在庭审中的发言通常会被视为更加中立、可信的陈述,相关证言也更容易获得认可。

除了量化行业本身的特点外,商业秘密案件本身的维权难度也为权利人下定维权决心增加了障碍。例如,不同于专利、商标等由国家机关颁发权利证书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需要由企业自行证明。此外,技术秘密案件中,对于权利人主张构成侵权的技术信息,通常也是被控侵权方依据技术秘密保护的信息,因而在诉讼中权利人一方需要被控侵权方披露其自身的技术信息以供比对,而被控侵权方则会以相关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拒绝披露,导致诉讼进程陷入僵局、无法推进。此类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的维权难点及应对建议目前已有大量文章予以讨论,故本文不再赘述。

四、总结

对于企业而言,在侵权发生之前,执行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可能会被视为一项“重要但不紧急”的工作,但发现侵权往往就在一瞬间,企业等发现侵权后再通过建立保密制度来弥补损失,显然为时已晚。然而,再完善的保密制度也无法确保完全杜绝泄密事件,但虽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通过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做好应急预案,也能够大幅提高侵权者的侵权门槛,从而降低侵权发生的概率。

脚注

[1] https://m.gelonghui.com/p/637150
[2] https://finance.sina.cn/2022-02-19/detail-ikyamrna1558810.d.html
[3] https://www.easemob.com/news/2132
[4] https://archives.fbi.gov/archives/newyork/press-releases/2011/former-societe-generale-trader-sentenced-in-manhattan-federal-court-to-36-months-in-prison-for-stealing-banks-trade-secrets
[5] https://www.justice.gov/usao-sdny/pr/computer-engineer-arrested-theft-proprietary-trading-code-his-employer#_ftn1
[6] https://chicago.suntimes.com/2015/3/3/18438967/chinese-immigrant-spared-prison-for-chicago-merc-trade-secrets-theft
[7] https://nypost.com/2013/08/27/nyc-code-war-arrest/
[8]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107964
[9] KCG Holdings v. Khandekar, 17-cv-3533 (AJN) (S.D.N.Y. Feb. 11, 2021)
[10]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11]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12] 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所称的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在诉讼活动之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https://www.bj148.org/jdt/202110/t20211031_1620592.html
[15]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刘海平

刘海平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邮箱:liuhaip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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