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小额诉讼之程序解析与注意事项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9-05 22:47:15 作者: 徐杰
一、小额诉讼发展现状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小额诉讼程序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并因其司法亲民化、程序简易化和费用透明化等多重优势被广泛接受和普遍应用。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最为简化的、比一般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该诉讼程序是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时在简易程序中新增的程序,此后随着条款的细化和完善使得小额诉讼程序的脉络和骨骼愈发清晰。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在既有的条款基础上提高了诉讼标的额,并增设了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方式、审理期限及程序转换等四项内容。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仍沿用了2021年的修正内容(即第165条准予当事人合意约定小额诉讼,第167条鼓励一次开庭审结和当庭宣判、第168条缩短审限为2个月和第169条赋予当事人程序适用异议权[i])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相结合实现了较为精细化、体系化的程序构造。
该类诉讼往往因金额较小,争议不大,为有效地降低诉讼程序运行成本,导致在程序方面具有“一审终审、独任审理、程序简便、审限较短”的特点。在现有司法资源的分配模式下,随着2024年7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和要素式审判方法的改革和推行,小额诉讼程序无疑将会是具有时代特征,最符合司法便民标准的便捷性、经济性的权利救济途径。
但不容忽视的是,案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仍需要进行实质判断,不能仅凭诉讼标的较小,就忽视了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及基本事实。恰恰相反,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因该类型案件争议标的小,易引发当事人不够重视、重口头交流而忽略证据保留等现象,导致涉案争议标的虽小,但呈现出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资料庞杂等突出特征。
二、笔者代理的多起小额诉讼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
根据笔者的检索及实务代理经验,发现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存在以下较为常见的共性问题:
(一)常见适用类型
根据各地法院发布的小额诉讼程序工作细则、案由检索及笔者代理经验,一般来讲小额诉讼程序多集中在以下纠纷类型:1.买卖、借款、租赁、承揽、服务类合同纠纷;2.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合同纠纷;7.仅对给付数额、时间有争议的劳务报酬案件;8.其他类型的金钱给付。由此可见,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更多会针对标的金额相对适度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至于涉及离婚、收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因其不适宜以金钱价值进行衡量,则一般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交易主体
该类型案件,交易主体既多发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多发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和互联网平台,既有相互熟悉关系,亦有初次合作关系。
(三)证据保留意识较为薄弱
该类案件,因标的额较小,履约要求低,往往难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合同大多通过微信往来订立,亦有存在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且合同文本多为提供服务一方所起草,支付款项一方往往对合同不进行修改。在履约过程中,大量的口头交流、电话沟通或微信只言片语的说明,即便有合同支撑,也对合同的使用及合同履约管理较为不规范、不严谨,由此导致一旦涉诉,案件事实难以通过所保留的证据进行完整还原。
(四)合同文本不规范及关键条款严重缺失
该类型案件发生争议,往往多发于履约过程或交付标准出现争议,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往往未约定具体的履约标准、验收标准及违约条款,由此导致发生争议时,难以判断违约主体、具体的违约情形及违约金计算方式。
上述履约行为若是交易安全落地履行则法律风险较小,若不稍加注意,一旦引发争议上述履约不规范问题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将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但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所代理案件中该类小额诉讼程序的运用并未降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质量,且通常情况下该类案件的再审率保持在一个极低的水平。
三、代理小额诉讼的程序事项及注意事项
鉴于202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ii]统一提高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标准,可以预见到更多案件将流入基层法院,也会加剧基层法院仅以诉讼标的额来筛选甄别进入何种诉讼程序。笔者今年代理了多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其中部分案件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通常情况下,案件适用何种程序一般由法院决定,但代理人及当事人对于程序适用问题,仍应持审慎态度。笔者结合相关小额诉讼程序的代理经验,具体谈谈在该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小额诉讼程序性规定注意事项
第一,分析案件管辖及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小额诉讼程序其适用标的虽小,但仍适用法律规定的管辖问题,此时需要注意原告提起诉讼时管辖是否正确,是否排除适用专属管辖及特殊管辖的情形,作为原告要格外关注管辖问题,以免由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而导致程序延长,相反如若代理被告,亦应核实管辖问题。
第二,注意程序相称性,当发现案件程序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时,要及时向法官提出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通过列举式规定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2)金钱给付案件;(3)案件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4)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另外,对于符合前述其他条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根据笔者的检索,各地法院均已发布小额诉讼程序工作细则,相关金额的区间范围标准、诉讼程序期限均十分清晰、有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列举了以下不属于金钱给付或案件事实比较有争议的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程序:(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涉外案件;(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补充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时,也会导致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
即便小额诉讼纠纷涉及面广,但小额诉讼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同样受制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出现程序错误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分别具有提出程序转换的权利。同时,《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也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异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据此,《民事诉讼法》对于何种情形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何种情形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或代理人若发现案件在司法程序进程中若不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条件,需要及时在开庭前提出异议,以便保障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据笔者的代理经验,在明确说明事由,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同意程序转换。
第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权利救济
小额诉讼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实行一审终审制,若小额诉讼程序所作生效判决错误或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无法通过二审程序救济,而只能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iii]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并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同,区分该判决能否上诉及分别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
1.当事人以原审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外的其他事由提出再审申请,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iv]规定的事由(案件存在程序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形)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的观点理由,《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错误不是独立的再审事由。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应充分重视审判监督程序这一权利救济途径,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小额诉讼可以通过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但申请再审毕竟属于特殊的救济程序,是对已经终结的审判程序的重启,仍需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对此问题,需要代理人及当事人审慎研判案情,若发现案件无法通过一审终审程序解决,仍应及时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提出并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以此多方位保障己方享有的程序权利。
(二)小额诉讼程序代理注意事项
第一,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
鉴于小额诉讼具备快速、高效、便捷的特点,当事人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因在诉讼中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利益,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提供小额诉讼程序条款的一方,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v]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谨防该条款可能被排除在合同之外。
第二,可合理地通过诉讼金额控制实现程序选择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与否,属于法院可以自由裁定决定的范畴,《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只有提出程序异议的权利。为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如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在设计和提出诉讼请求时需要作一定舍弃或技术性处理。如不愿意对自己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可以通过对标的额进行必要调整、变更案由或增加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方式妥善回避适用小额程序。
第三,重视程序工作,尤其不能忽略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存在不签合同的情况,也存在签订了合同但是对于合同履约标准未明确约定的情况,虽然程序适用小额程序,但仍要面临证据审查,此时若没有签订合同和明确履约标准,就需要通过双方往来的沟通内容进行确定,包括往来函件、微信沟通、邮件沟通、电话短信沟通等等,但上述往来沟通均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更具体和明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标准,对当事人而言最大的影响就是降低诉讼成本。因此,当事人需要注意在日常交易中,即使交易金额较小,仍需谨慎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通过合同条款设计明晰各方责任。若引发诉讼,笔者建议要认真准备起诉或应诉,审慎参加诉讼程序,全面地梳理证据,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以免为再审留下空间。
第四,必要时可通过书面等形式及时发表己方的意见
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目前全国法院长期面临收案数量持续上升这一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即便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但“案多人少”仍是不断加剧的实际情况。鉴于小额诉讼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为避免有限的庭审时间无法充分发表己方意见,一定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同时还可以提交检索到的相关类案案例,以方便法官充分了解争议焦点,作出精准裁判,并做好一局定胜负的思想准备。
第五,时刻注意小额诉讼是一把双刃剑
小额诉讼案件虽然诉讼程序相对简便,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纠纷快速解决,但在兼顾效率的情况下往往伴随着案件处理不够精细化,亦存在法律依据错误或证据适用疏漏的情形。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小额诉讼金额虽小或稍小,但往往工作量和难度并不比大金额案件有丝毫减小,且因其程序适用的特殊性缺少二审的救济机会,有时可能比其他程序更耗费心力和精力,甚至反而因程序转换问题事实上造成了审限的延长和法官工作量的增加。鉴于小额诉讼高度强调程序弹性和诉讼便民性,要想真正实现己方诉讼目标,适用该程序无疑对当事人和代理人提出了更高的代理要求,包括审慎考虑案由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举证的程度及诉讼风险,避免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蝴蝶效应。
“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诚然,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重要一环,体现了司法加速度、差异化的纠纷解决的制度价值,不仅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所支出的时间、精力、费用等诉讼成本,也有效地缓解了诉讼程序的运行成本,实现了争议解决效率的最大化。但现行《民事诉讼法》既未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又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为有效避免小额诉讼的程序性风险和非常态的程序空转。作为代理人或当事人,有必要在选择适用该程序时采取审慎态度,缜密而精细地设计诉讼方案,从而高效率、低成本、有质量地解决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小额诉讼“简化程序但不减权利”的程序保障与实体保障。
脚注
[i]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i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ii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四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iv]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律师简介
徐杰
上海办公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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