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复杂家事争议解决之五: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10-11 22:49:40 作者: 曹雁、贾可越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9月,道可特启动“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传承宣传月”,推出系列文章与直播,就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等热点话题进行分享。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男方起诉女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中,有一部分债务组成引起了笔者团队的注意,同时也是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与第三人发生过交通事故,并就该交通事故需承担52000元的事故赔偿责任。男方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分担一半,但女方辩称该债务系男方个人交通事故侵权所造成,系男方个人债务,女方不需要分担。
同时笔者团队近期承办的一个案件中也存在类似的争议,案件中原被告系姻亲关系,被告与原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原告要求被告对损害自己身体、健康权的行为进行侵权损害赔偿。但是被告主张,原告就医、养护等费用已经由其配偶用二者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过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以上两个案件均有一个主要争议焦点,即“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文中,笔者团队就此问题做出如下讨论和研究。
笔者团队认为,判断“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侵权责任编两部分相关法律规定的交叉与竞合关系,要从两方面研究。
一、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中对“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我们需考察“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法律后果是否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至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共同侵权的法律后果需要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共同侵权有以下四种形态:
第一: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分别侵权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要想产生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均需要两个以上主体,每个主体均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由此可知,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实施了实际的侵权行为。具体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001号案件中: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由男方个人实施,女方与男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共同侵权,当然也不会产生夫妻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后果,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应当由男方个人承担。
二、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中对“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我们需考察本案中“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形态。
第一:夫妻合意之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第二: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第三:超出家事代理共享之债——虽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所负债务,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笔者团队认为以上三种债务的认定,实质上又是出于两个角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作出的举债行为”和“以家庭共同利益为导向的举债行为”。第一,第二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实质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作出的举债行为”。即不论是“夫妻共同签名或是事后追认,再或是此家事行为由夫或妻一方代理对方共同做出”,负担此债务的行为均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做出。第三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是“以家庭共同利益为导向的举债行为”。即虽然负债行为并非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该债务产生的目的和结果是使家庭受益。
那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可否作为解决“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依据呢?
根据法条中“共同签名、事后追认、个人名义”等表述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合法且正当的行为所产生的”“意定之债”。例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一起购买家庭生活用品,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的行为是合法且正当的行为,此债务发生是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侵权之债”则大部分是“违法且不正当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定之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违法且不正当的,产生赔偿他人损失的法律责任是来自法律的强制规定而非侵权人自身的意思表示。
因此“侵权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并不能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加以判断,但是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立法法理仍然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依照前文所述,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实质是以“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作出的举债行为”以及“以家庭共同利益为导向的举债行为”两个角度做出的。那么笔者团队认为,参照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思路,我们也可以从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与利益享有角度,将夫妻一方侵权行为区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侵权行为的基础性活动系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履行家庭事务或利益家庭目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在接送子女、上下班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他人受害;
第二,侵权行为的基础性活动虽与家庭无关但利益由家庭共享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活动,虽然与配偶无关,但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利益由家庭共享;
第三,侵权行为的基础性活动与家庭无关且利益未由家庭共享为个人债务。
具体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001号案件,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男方与女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男方上班途中,男方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男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男方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三、“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关判例及参考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001号生效裁判认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三十九条认为,如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在处理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时,需要从《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和婚姻家庭编两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从侵权责任编的角度看,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若未构成共同侵权,则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从婚姻家庭编的角度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基于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或家庭共同利益。由于侵权之债通常是违法且不正当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定之债,不能直接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条来判断。然而,可以参照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思路,从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与利益享有角度进行分类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作者简介
曹雁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等
邮箱:caoyan@dtlawyers.com.cn
贾可越
北京办公室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邮箱:jiakeyue@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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