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业余武术比赛的基本法律问题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11-18 23:02:20 作者: 王永先、冯森
中华武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具有强身健体、陶冶情操、锻炼意志、培养品格的作用。武术中蕴含着文化因素与健身因素,其外显现着军事、祭祀、健体、娱乐等功能;其内涵中华传统文化。近些年,武术也作为一种文化越来越深入群众,相关的赛事也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如,北京国际武术邀请赛、世界武术锦标赛、世界传统武术锦标赛、全国武术散打锦标赛等等。除此之外,民间赛事、业余赛事也越来越多。囿于业余赛事的组织者、相关参赛人员以及相关场地、宣传等,势必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为此,本文基于业余武术比赛的特点,探究业余武术比赛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比赛组织与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为业余武术比赛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基本规范。这些法规明确了赛事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确保比赛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体育赛事管理规定
体育赛事管理规定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了赛事的申报、审批、组织和监督流程,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三)地方性法规与政策
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对业余武术比赛有具体规定,如参赛资格、安全标准、场地要求等。组织者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规,确保比赛合法合规。例如,要求比赛前进行备案,或对参赛者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有特定限制。
(四)组织者责任与义务
组织者需要确保比赛场地安全,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制定应急预案。同时,组织者应公开透明地处理报名、赛程安排和成绩公布,确保比赛公平公正。组织者还需要承担对参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二、参赛者权益保护
(一)报名资格审核
报名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武术水平等条件的审查。组织者需要确保参赛者符合比赛要求,避免因资格不符导致的安全风险和法律纠纷。审核过程应透明公正,确保所有参赛者享有平等的机会。
(二)参赛协议与知情同意书
参赛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参赛者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比赛风险并自愿承担。协议中应包括安全措施、医疗救护、保险条款等内容,确保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隐私权保护
参赛者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组织方需要明确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和用途,并获得参赛者的同意。比赛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四)反兴奋剂规定
参赛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相关规定,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比赛期间,组织方有权进行兴奋剂检测,违反规定的选手将被取消资格并接受相应处罚。
三、比赛规则与法律责任
(一)比赛规则的制定与公示
比赛规则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参赛者都能明确了解比赛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规则应在赛前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参与者的知情权。具体规则的制定可以参考中国武术协会官网公布的规则。
(二)裁判员的资质与公正性
裁判员需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确保专业水平。赛前进行严格培训,明确规则与判罚标准,保证比赛公平公正。比赛中实行回避制度,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裁决的客观性。
(三)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规行为,组织方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禁赛等处罚措施。严重违规者还将面临罚款,并可能被永久禁止参加同类赛事。所有处罚决定由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
(四)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
法律责任包括违反比赛规则的处罚、赔偿责任等。争议解决机制通常包括内部调整、仲裁和诉讼途径,确保公平公正处理纠纷。组织者应当明确这些机制并在赛前告知所有参与者。
四、意外伤害与保险
(一)意外伤害的预防措施
意外伤害的预防措施包括赛前健康检查、热身活动指导、场地设施安全检查、急救设备配备及专业医疗人员现场待命。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有效的应对突发情况。
(二)保险种类与覆盖范围
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和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覆盖比赛中因意外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医疗保险则负责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用于赔偿比赛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三)理赔流程与注意事项
理赔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提供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审核、赔付决定。注意事项:及时报案,保留医疗单据,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了解保险条款,避免遗漏关键信息。
(四)组织者的救助责任
组织者应当确保比赛场地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急救人员。一旦发生意外伤害,组织者应及时进行救助,并协助受伤者就医。组织者还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五、知识产权与商业利用
(一)比赛名称与标志的注册
《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本条专门阐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育赛事标志进行保护。
体育赛事本身的财产性权利在实务中具有争议,在此不阐述。但是与赛事相关的知识产权,能够体现其商业价值却是毋庸置疑的。赛事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都是赛事重要的知识产权,展示其独特的品牌形象。
所以,比赛名称与标志的注册需要遵循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名称和标志的独特性和合法性。组织者应提前进行商标查询,避免侵权纠纷,并及时申请注册,获得法律保护。构成作品的,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
1.赛事名称注册。关注注册流程、注意事项,特别是审核部门、审核时限、审批流程、更新渠道等。如,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赛事注册。
2.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日起自动获得保护,无需注册。虽如此,亦建议提前办理版权登记可以起到强化权属,方便维权的作用。如赛事徽记、吉祥物等标志,可申请美术作品登记。
赛事名称可能会因为缺乏独创性而无法构成作品,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可以另辟蹊径:第一,采取独特的设计形成独特的logo,构成美术作品。第二,注册成商标。
3.商标权。商标的保护可以弥补著作权的不足,如前所述,可以将不能构成作品的赛事名称等作为商标标志,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另外,著作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期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虽然也有十年的注册期的限制,但是商标专用权可无限制续展,相当于没有保护期限制。这对于志在做成传统赛事的组织者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保护优势。
4.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法律。对于无法注册为商标、不构成作品的赛事名称、徽记等标志,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二)影像资料的使用权限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体育赛事活动现场视听信息采集与传播权,需要通过规范分析明确其保护范围。权利客体当前主要为赛事活动现场的图片、音频、视频,包括首次与再次的采集或传播。关注点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确认。
影像资料的使用权涉及比赛主办方与参赛者之间的协议。主办方通常会在参赛协议中明确影像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拍摄、编辑、发布和商业用途。参赛者需要同意这些条款,否则可能无法参加比赛。此外,主办方应当确保使用影像资料时尊重参赛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避免不当使用引发法律纠纷。
另外,法院在涉及中超体育比赛图片的案件判决中,法院认为他人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中超赛事图片的生产制作,拍摄了中超官方赛事图片,该有关体育赛事图片在对摄影对象的瞬间采集、拍摄角度、拍摄距离等方面均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基于此,业余赛事中的相关图片等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赛事主办方或者授权方对赛事的报道权利的保护,摄制权、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等都要引起重视。
(三)商业赞助与广告权益
商业赞助是比赛经费的重要来源,组织者应明确赞助商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广告位的设置、品牌曝光机会以及宣传材料的使用。同时,需要确保赞助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不正当竞争。赞助商与被赞助方在合作过程中,各自享有一定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权益和义务通常会在双方签订的赞助合同中进行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协调好赞助方通过被赞助方的平台或活动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赞助方有权自主策划和组织相关活动,并在活动中展示自己的品牌和特色之间的关系。
需要关注涉及冠名行为是否侵权的问题,明晰权利边界,应考虑行为是是否会造成混淆及误认,以及使用者有无使用的正当理由等。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典》《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典型案例:(2016)粤03民终15570号深圳引领平安文化传媒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超联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广东高院2017年发布2016年度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之案例四。
(四)参赛者的肖像权保护
参赛者的肖像权保护涉及确保参赛者的肖像适用范围和目的,并获得书面同意。违反肖像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参赛者有权要求赔偿。注意事项:
1.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参赛者的肖像的许可权。如,通过AI生成、动漫表现、漫画手法、简笔画等方式展示参赛者。即使获得同意,也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制作、使用、公开参赛者肖像。
2. 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特别注意的是当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精神权益和财产价值可以一并予以保护。如,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六、结语
本文虽然选取业余武术比赛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为探讨的切入点,阐述了业余武术比赛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组织者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对于其他的业余比赛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参考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 (总第280期);
⑥(2016)粤03民终15570号民事判决书;
⑦《体育赛事活动现场视听信息采集与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基于体育赛事产业充分私权保障目的的实现》——《体育科学》2023年第4期,刘铁光。
作者简介
王永先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环境、能源与资源
邮箱:wangyongxian@dtlawyers.com.cn
冯森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和合同法
邮箱:fengse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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