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保全和执行实务系列:债权执行的实务问题探讨(上)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12-06 22:28:17 作者: 王勇、李学通、沈佳怡
保全和执行作为最终实现债权的有效手段,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和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至关重要。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的分析研究,并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我们现就保全和执行实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系列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稳健的权益实现方案与路径,并激发法律同仁对保全与执行实务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更多思考与探索,共同推动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我们推出的第二个专题是特殊、新型财产的执行实务,拟就目前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不常见但颇有价值财产的执行实务问题展开分析。本文是第一篇的上篇,将针对债权执行中的常规问题进行探讨。
在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理应被纳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法理上与代位诉讼相似,这种执行方式也被称为代位执行。但实务中通过执行第三人债权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总体难度较大。探讨债权执行的范围、程序、救济等实务要点,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利。
为了行文简便,本文中,将债权执行的申请人(即诉讼中的原告、仲裁中的申请人)统称为债权人;将债权执行的被申请人(即诉讼中的被告、仲裁中的被申请人)统称为债务人;将前述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中,该第三人统称为次债务人。
一、可以被执行的债权类型
(一)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可以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据此可知,可供执行的债权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还必须满足“没有异议”这一条件。法院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是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并未提出异议。而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只能冻结但不能被执行
对于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债务人的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未到期的,法院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据此,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能向次债务人作出履行债务通知,也不得强制执行该未到期债权,需要等待该债权到期。
二、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的程序要点
总体来说,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的一般程序为: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次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书面明确是否存在到期债务——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不再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法院有权裁定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其中,若次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次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一)债权人获取到期债权信息
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到期债权,一种是法院已经通过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已决债权;另外一种是债务人确与次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该债权债务关系需通过内部渠道获取,较为隐蔽。
获取到期债权信息的具体方式详见《研究丨保全和执行实务系列:债权保全的实务问题探讨》“二、如何有效获取债权信息”(2024年7月30日发布),此处不再赘述。
(二)债权人提出执行到期债权申请
依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到期债权申请,方能启动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为保护次债务人利益,法院不得自行启动该程序。
在执行到期债权申请书中,应写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详细阐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将次债务人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提供给法院,以便法院联系次债务人或邮寄文书。同时,建议债权人将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例如判决书、合同)一并提供给法院。
(三)法院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执行到期债权的申请后,将对到期债权进行审查,并就到期债权向次债务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配合执行工作。在此环节,债权人可以协助法院与次债务人联系沟通,以促成债权的执行。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有:(1)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债务人清偿;(2)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3)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次债务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实务中,若法院未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迳行执行次债务人财产;或者不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是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等,均未充分保障次债务人的异议权,程序上是有瑕疵的,次债务人可能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债权人需要予以注意。
冻结债权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出现变更、解除、债权转让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情形均不能对抗债权人,出现以上情形的,债权人仍可按照法定程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四)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则可以执行
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的履行通知中,会告知次债务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与否,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执监34号执行裁定书中指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因第三人异议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后果:第三人主张债权债务不存在,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处理;第三人主张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应当予以执行;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有异议,应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救济权利”。
当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如果次债务人不行使异议权,并主动支付相应款项,那么在支付金额的范围内,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被解除。法院应当向次债务人出具相应的债务清偿证明,并同时通知债务人。
如果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即法院可以依法查询、扣押、冻结次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也可以直接划扣次债务人银行账户的存款。次债务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时,一般较为谨慎。法院通常会核实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等文书的实际送达情况,并与次债务人核实到期债权的履行情况。
三、次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
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次债务人很可能会提出异议。
(一)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虽然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载明需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但是实务中,在法院尚未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之前,超期提出的异议经常也会被法院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中指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具体而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次债务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二)法院对于次债务人的异议不审查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监123号执行裁定书【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60】中指出,“北京二中院在乙公司对债权执行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直接裁定冻结、扣划乙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违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案裁判要旨中进一步明确:“第三人以债权数额待定、条件暂不具备等为由提出异议的,属于对债权执行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进一步对第三人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监52号执行裁定书中指出:“申诉人的异议,并未否认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而是对债权确定之后发生的履行情况提出异议,该异议涉及实体争议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执行工作规定》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不宜通过执行程序解决”。
根据法院裁判观点中不难看出,法院对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的实质否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异议(例如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不存在、未到期、债权金额存在争议)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不会进行实质审查。次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时,法院应停止对到期债权异议部分的执行。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次债务人的所有异议都能成立,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工作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可对次债务人异议不予采纳,并强制执行债权:(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2)次债务人所提异议内容为其无履行能力或与债权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三)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擅自向债务人履行的后果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债务人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法院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监83号执行裁定书中指出:“为了维护强制执行法律秩序,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有关责任人必须按执行法院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违反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承担妨害执行责任”。
本文上篇中,我们分析了债权执行的范围、程序等基本内容。在本文的下篇中,我们将对次债务人异议阻却执行后债权人的救济方式,以及债权执行中值得注意的实务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敬请持续关注。如有疑问或者有需要探讨之处,欢迎与我们联系沟通。
作者简介
王勇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
邮箱:wangyong@dtlawyers.com.cn
李学通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
邮箱:lixuetong@dtlawyers.com.cn
沈佳怡
北京办公室 律师助理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
邮箱:shenjiay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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