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母公司以债权对子公司转增资本之法律可行性分析与实务指引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9-25 21:50:04  作者: 罗岳、骆锐

一、引言:债转股在集团内部的战略价值

在集团化运营架构中,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债权的情形颇为常见。在经济下行周期或企业寻求内部纾困的背景下,“债转股”作为一种重要的债务重组和资本运作工具,备受关注。本文旨在从法律视角,系统分析母公司以其对子公司的债权向子公司增资(以下简称“母子公司债转股”)的可行性,厘清其法律性质、核心要件及潜在风险,并为实务操作提供建议。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其来源通常包括:日常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内部资金拆借,或因提供担保而代子公司清偿债务后产生的追偿权等。当子公司面临资产负债率高、偿债能力不足,但仍有持续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时,直接要求其现金偿债可能加剧其财务困境,甚至导致“担保圈”式连锁风险。

此时,通过母公司“债转股”操作,可实现多重目的:

1. 优化子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子公司负债率,改善财务报表,增强其外部融资能力。

2. 减轻母公司投资压力:无需动用新的现金资源,即可维持或增加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控制力。

3. 实现集团内部公司资源整合:是集团内部进行资产重组、战略调整的有效手段。

然而,该操作并非简单的账面调整,其法律实质是母公司以对子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财产,认购子公司新增的股权。因此,该操作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会计准则关于“出资”和“减资”的强制性规定。

二、法律可行性核心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自2014年开始放宽了对出资形式的限制,在多次修订中均保持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原则性规定,该规定在新《公司法》中也予以保留。那么,债权作为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备了作为出资财产的合法性。具体而言,条件如下:

1.债权具有确定性,即债权缘由、金额、债务人等信息明确,不存在争议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例如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用于出资;

3.债权需经合法评估作价,确保债权的价值真实、准确,防止出现高估或低估作价的情况,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债权作为出资财产的合法性认定,法院通常会结合上述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只要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且在出资过程中遵循了相应的程序,法院一般会认可债权作为出资财产的合法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登记实践中,也普遍接受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因此,母公司以其对子公司的债权向子公司增资,在债权满足合法性条件的前提下,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三、主要法律风险与司法裁判观点梳理

母公司以债权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大量被认可的案例。但这并非绝对,必须同时满足实质和形式上的双重高标准,否则将面临下述重大风险:

1.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与评估风险:“清白且经得起检查的债权”是基础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对作为出资财产的“债权”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

风险表现:

①母公司主张的“债权”若无明确、合法的借款协议、资金用途记录、利息约定等商业常理支持,加之其关联性和内部控制的便利性,很容易被法院被认定为虚构债权。如(2023)豫07民终5840号案中,法院认为代付款项缺乏真实债权基础且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2021)苏08民终2523号案中,股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真实业务往来,资金流转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②未进行依法评估。根据《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求,债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其价值需要公允确定。如(2024)兵民申401号、402号、404号,及(2020)川01民终5051号,法院均明确指出,股东以债权出资应依法评估,未经评估导致出资真实性存疑,可能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

法律后果:债权被认定为不真实或未依法评估,该“债转股”行为从根源上即不成立,母公司将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2.程序的合规性风险:“形式正义”不可或缺

即使债权真实无瑕,程序上的任何瑕疵都可能导致“债转股”行为无效或无法对抗第三方。

风险表现:

①未通过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属于公司重大事项。(2024)鄂1182民初1087号案明确指出,将债权转为出资实质上是对出资方式的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24)冀0702民初294号案中,因未召开股东会,债转股协议被认定无效。②与公司章程冲突:(2023)京02民终6907号案中,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以货币出资,法院认定以债权出资的方式不符合章程规定。

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是最致命的程序风险之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2021)最高法民申3538号、(2021)京01民终2406号、(2023)豫07民终5840号、(2024)云0111民初2282号、(2024)云0111民初2286号等多个案件中,人民法院均强调了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即使公司内部有决议,只要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增资事实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仍可能被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后果:程序不合规,尤其未进行工商登记,将导致债转股行为对外部债权人无效,母公司无法以此抗辩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

3.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时机与状态”决定成败

法院会审查债转股行为是否遵循了资本充实和债权平等的原则。

风险表现:

①在子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时进行债转股:此时的债转股,实质上是将母公司的普通债权,通过股东身份转化为优先受偿的“股权投资”,从而逃避了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的命运。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债权平等原则。(2024)沪7101民初1300号(2023)渝05民终3715号等案例法院认定,在公司偿债能力不足或已具备破产原因时进行债转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②债权形成晚于外部债权:(2021)粤01民终1609号案揭示,股东用以转股的债权形成时间晚于外部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的时间,该债转股行为不能对抗已形成的合法债权。

法律后果: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债转股行为无效,母公司仍需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且其未履行出资的义务依然存在。

4. 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风险:“资金回流”是红线

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债转股,最需要警惕的就是资金流转路径。

风险表现:

①名为增资,实为资金短期过桥:在(2020)最高法民申1287号,1288号、(2021)吉民申2931号等案件中,均出现了母公司向子公司注入资金后,短期内资金又以“偿还债务”等名义流回母公司的情形。法院对此类操作持高度怀疑态度,若母公司不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回流资金是基于真实的、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极易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②以形式掩盖实质:即使母公司声称其享有的债权是前期“代垫款”,但如果资金往来混乱,账目不清,或与正常商业交易模式不符,法院也会穿透审查,认定其为虚构债权,进而认定债转股为虚假出资。(2021)皖民申312号、(2021)皖民申324号案中,法院认为审计报告未能全面、真实反映双方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出资到位。

法律后果: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母公司不仅要返还本息,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工商登记变更的实操风险

即便母公司意图合规操作,在工商登记环节也可能遇到障碍。工商登记机关作为形式审查机构,会要求提供完备的申请材料,包括:经合法程序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债权评估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债权已实际转化为股权;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如上述任何一份文件缺失或存在瑕疵,工商变更登记申请都将被驳回,从而导致债转股行为因欠缺最终的公示环节而功亏一篑。

四、实务操作要件与合规程序

为确保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有效,避免后续法律纠纷,我们建议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实务操作要件与合规程序

五、潜在风险与律师建议

1.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风险:若子公司资不抵债,母公司利用控制地位抢先进行债转股,可能被其他债权人依据《民法典》提起“撤销权”之诉,主张该行为损害其利益。

建议:操作前应对子公司的整体债务情况进行评估。若子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谨慎操作,或考虑与主要债权人沟通。

2.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若基础债权存在瑕疵(如虚假、非法),或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母公司可能需要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务必进行严格的债权真实性审查,保留全套证据链。

3.会计处理与资本公积金问题:若债转股金额高于新增注册资本,差额部分应计入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需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建议:提前与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沟通,确保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六、结语

母公司以其对子公司的债权进行增资,在法律上是可行且有效的资本运作工具,但其成功实施高度依赖于基础债权的真实合法与程序操作的完整合规。应当通过审慎的法律设计和严格的程序执行,确保母子公司债转股能够合法、有效地实现集团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作者简介

道可特总部考监委委员、武汉办公室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罗岳

罗岳
总部考监委委员
争议解决全国专委会副主任
武汉办公室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公司业务
邮箱:luoyue@dtlawyers.com.cn

道可特武汉办公室律师骆锐

骆锐
武汉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国央企合规、金融及类金融纠纷、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邮箱:luoru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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