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稳定币系列(八):稳定币到底是不是证券?法律属性深度分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11-13 21:59:44 作者: 罗天亮
前文链接:
稳定币系列(一):链上美元的逻辑与野心
稳定币系列(二):稳定币的三种类型与底层结构
稳定币系列(三):USDT与USDC:表面一样,本质不同
稳定币系列(四):算法稳定币已死?LUNA的死亡螺旋全复盘
稳定币系列(五):DAI的加密抵押逻辑与稳定性测试
稳定币系列(六):稳定币全球监管地图2025:MiCA与GENIUS Act解读
稳定币系列(七):香港、新加坡、日本:三种监管模型谁更优?
一、同一枚“稳定币”,三种完全不同的法律答案
企业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是:“稳定币是不是证券?”可惜,这不是一个“是/否”选择题,而是一道“结构化判断题”。答案取决于三件事:你研究的是哪一类稳定币(法币储备型/加密抵押型/算法调节型)、你看的是哪一层产品(币本身/叠加收益/相关合约)、你所在的是哪一法域(美国/欧盟/香港/新加坡/日本等)。本文不做概念堆砌,而是把“判定逻辑—法域差异—实务边界”层层拆开,给出可直接用于合同与内控的判断框架。
二、先把问题说清:什么叫“被认定为证券”?
“证券”不是日常语义,而是特定法律定义的金融工具。以美国为例,“是否为证券”常用两套司法测试:
1. Howey 测试(投资合同):是否存在资金投入、共同企业、获利期待,且高度依赖他人努力。若满足,即使没有“股权/债权”外观,也可能被认定为证券。
2. Reves 测试(票据/Note):除法定豁免外,凡期限超过9个月的“票据”推定为证券,再看是否与法院列举的“家庭/消费/商业票据”等“家族相似”豁免相符。
换言之,“被当作钱用”的代币、若被包装成“会给你收益/由我方经营带来回报”的产品,就可能跨进证券的门槛。这也是稳定币争议的关键:币本身不一定是证券,但围绕它的收益承诺或发行结构,可能触发证券法。
三、美国:类型分化最明显——“支付型稳定币”与“带收益安排”两条路
1. 支付型(法币储备)稳定币:倾向“非证券”,但看附加条款
2025 年美国联邦层面的《GENIUS Act》确立了“支付型稳定币”框架,要求100%高质量储备、按面额赎回、许可发行人路径,并明确支付型稳定币本体不属于证券或商品,禁止向持有人付息。这意味着,用作支付与结算的“面额兑付型”稳定币,在联邦层面有了“非证券”的基础定位。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叠加“收益”(例如“把你的稳币存来赚年息”),就可能从“支付产品”变成证券化安排。此前市场上围绕“稳定币收益账户/收益协议”的监管争议,本质就是“币本身”与“收益产品”的分层定性之争。
2. 算法/承诺收益相关安排:更易踩中 Howey
法院在Terraform(UST/LUNA)案件中已给出示例:围绕算法稳定币与配套收益/治理安排的对外陈述,可能令投资者形成“由项目方努力带来收益”的期待,从而落入投资合同的判定路径。是否“稳定币”并非关键,关键是你让投资者期待什么、承诺了什么、谁在努力。
3. 票据(Reves)维度:支付稳定币通常更接近“消费/结算工具”
作为“当场支付/即时清算”的工具,支付型稳定币更像“消费票据”而非“投资性票据”,通常符合Reves中的“家族相似”豁免逻辑。但若被设计为期限性、收益性持有并用于融资,则可能向“证券性票据”滑移。设计与披露,决定了定性边界。
四、欧盟:MiCA 把“稳定币”带离“证券法”,纳入 EMT/ART 专属框架
欧盟选择了“独立赛道”:把锚单一法币的代币定为EMT(电子货币型代币),把锚一篮子资产/多货币的定为ART(资产参考型代币),并自2024年起陆续适用。EMT/ART的监管逻辑更像“支付/电子货币”:足额储备、面额赎回、托管分离、信息披露与流动性要求。是否证券不是欧盟定性的核心问题,是否合规稳定币(EMT/ART)才是。
对企业的含义非常直接:在欧盟跑业务,优先选择已按MiCA取得许可的EMT/ART;若产品叠加收益,应转入基金/票据/结构化产品的合规通道,而不是“在稳定币壳子上做收益”。
五、香港:独立条例监管“法币参照稳定币”,与《证监条例》路径区分
香港自2025-08-01起实施《稳定币条例》,对法币参照稳定币(FRS)实施发牌与持续监管:在港实体、最低资本金、100%储备与按面额赎回、仅持牌主体可向公众销售。这套体系本质是支付与兑付责任的框架,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传统“证券/集体投资计划”路径加以区分。
实务中,若围绕稳定币另行推出收益承诺/投资型安排,仍可能触发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规则;但稳定币本体在香港是按FRS专属制度监管的。
六、新加坡与日本:分别走“标签制”与“支付法”
新加坡把在新加坡发行、锚定SGD或G10货币的单一法币稳定币纳入SCS标签体系,要求T+5按面额赎回、高质量储备、分离托管与定期鉴证。SCS强调“可兑付的支付工具”属性;若叠加收益安排,须转入相应的资本市场产品框架。
日本通过《支付服务法》将可按面额兑回的法币型稳定币纳入“电子支付手段(EPI)”,要求银行/资金移转业者/信托公司发行,并对中介的注册、分离保管、审计提出硬性要求。定性核心是“支付”,不是“证券”。
七、把难点掰开:三类“容易踩雷”的场景
1.“币本身非证券”≠“围绕它做收益也非证券”
企业常把“稳定币不是证券”的判断,直接外推到“稳币收益账户/协议”,这是误判。收益叠加层(谁经营、怎么分配、是否依赖他人努力)才是Howey的抓手。
2.“可兑付承诺”与“还本付息”不是一回事
面额赎回是支付稳定币的“找零权”,不是利息承诺。美国联邦框架干脆禁止向持有人付息,就是为了防止“支付产品”走向“收益型证券”。
3.“算法稳定”极易与“投资预期”耦合
当“稳定”的实现依赖项目方的动态操作/做市/策略,外加“收益口径”的对外叙述,投资人对“他人努力”形成预期,证券法风险陡增。
八、企业可用的“三层判定”清单(可直接落地)
第1层:币本体
1. 目的:支付/清算/面额赎回?
2. 储备:100%高质量储备、分离托管、定期鉴证是否就位?
3. 法域:在美国是“支付型稳定币”许可?在欧盟是EMT/ART?在香港是FRS持牌发行?在新加坡有SCS标签?在日本属于EPI?
→ 若答案为“是”,币本体进入“非证券/支付”通道。
第2层:叠加功能
1. 是否对持有人承诺或宣传收益/分红/利息?
2. 是否把稳币期限性锁定并与第三方经营绑定?
→ 若“是”,进入Howey/Reves风险区,应切换至资本市场产品合规或移除收益叙述。
第3层:配套合约与宣传
1. 白皮书/协议/广告是否出现“由我们运营带来回报”的表述?
2. 是否存在推广奖励、拉新返利与“收益演示图”?
→ 若“是”,请删改叙述、隔离收益, 并在条款与披露中明确“仅为面额兑付的支付工具”。
九、合同与内控:把“非证券”落在纸上
1. 功能与责任边界:把稳定币用途明确为支付/结算/储值,写入按面额赎回与不承诺收益条款;在美国场景明确“不付息”。
2. 披露与营销:禁止“收益性语言”,对储备构成、托管人、兑付时限做标准化披露;在香港对公众销售与广告严格绑定持牌主体。
3. 触发与降级:设定价格偏离/赎回拥堵/披露延迟/牌照状态变化等触发阈值,自动切换支付通道或法币;收益类合作一律走资本市场合规。
4. 跨域合规映射:同一产品在不同法域的定性口径与合规依据要形成书面矩阵(美国=支付型稳币许可;欧盟=EMT/ART;香港=FRS;新加坡=SCS;日本=EPI)。
十、结语:稳定币不是“证券与否”的单点问题,而是“层与域”的系统工程
结论很清楚:
1.币本体:在美国(支付型稳币)、欧盟(EMT/ART)、香港(FRS)、新加坡(SCS)、日本(EPI)等路径下,通常不按“证券”监管;
2.叠加收益/投资叙事:极易触发Howey/Reves,需要转入证券/资本市场通道;
3. 合约与宣传:决定你是在“支付合规区”,还是被“收益语言”推入证券红线。
把“层”(本体/收益/宣传)与“域”(法域差异)同时校准,你的稳定币业务才能在合规、可解释、可追责的轨道上高速运行。
作者简介

罗天亮
深圳办公室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反舞弊等诉讼与非诉业务
邮箱:luotianlia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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