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涉无人机犯罪探究(二):无人机监管的法律框架与实践路径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11-15 22:29:09  作者: 牛庆良、刘紫薇

一、引言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迭代与普及,其应用场景已从消费娱乐延伸至农业植保、物流运输、应急救援等多元领域,成为推动社会生产生活变革的重要科技力量。然而,无人机“黑飞”导致的航班延误、空域安全威胁、个人隐私泄露乃至边境安全风险等问题频发,凸显出技术发展与监管滞后之间的矛盾。

2024年以来,我国密集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专项法规,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更首次将无人机违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2025年7月1日施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事件上报与责任追究机制。

作为长期关注科技与法律交叉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牛庆良律师团队精心打造系列文章,为无人机爱好者、从业者及监管部门提供体系化的法律指引,助力各方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严守法律红线,共同维护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

二、我国无人机监管现行法律框架

1.核心法规层级与监管重点

现行无人机监管法规可分为四个主要层级,各层级法规在制定主体、实施时间及核心监管内容上存在明确分工。

行政法规层面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于2024年1月1日实施,聚焦无人机全链条管理,明确空域划分、实名登记、驾驶员资质、飞行申请等基础制度,同时确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部门规章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2024年1月1日实施,重点细化运行程序,涵盖操控员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等实操规范,核心目标是保障运行安全;另一部民航部门规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同样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范事件处置,明确7类必须上报的事件类型、紧急事件上报时限(12小时内电话报告+24小时内系统填报)及第三方责任险强制要求。

法律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26年1月1日实施,首次将无人机“黑飞”纳入治安拘留范畴,明确空域违规、非法越境、无证驾驶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2.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我国建立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民航、公安、空管、军事机关分工负责” 的监管体系。

民航部门负责无人机驾驶员资质认定、适航管理、运行安全监管及事件信息统筹;公安部门负责无人机实名登记监督、管制空域违规飞行查处(如机场净空区“黑飞”行为)及治安处罚实施;空管部门负责空域划设,区分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飞行活动申请审批及实时空域监控;军事机关则负责军事禁区空域管控及涉及国防安全的无人机飞行监管。

三、重点法律条款深度解读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黑飞”行为的界定与行政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四类典型“黑飞”行为,并对应不同的行政罚款、设备没收等处罚措施,是实践中查处无人机违规飞行的核心依据。

• 无照飞行:资质缺失的 “硬违规”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的人员,未取得民航局核发的CAAC操控员执照(包括视距内执照、超视距执照、教员执照)即开展飞行活动,或超出执照载明范围飞行。

法律责任:未取得执照飞行的,将被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若情节严重,如多次违规飞行、在人群密集上空飞行等,则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超出执照范围飞行的,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同时暂扣执照6至 12个月;若情节严重,将吊销其操控员执照,且2年内不受理该人员的执照申请。

律师解读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微型、轻型无人机虽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仍需严格遵守空域管理规定;

中型、大型无人机无论飞行场景如何,均需持证飞行,且执照申请需满足“年满16岁、无犯罪记录(视距内执照要求近3年无犯罪记录,超视距执照和教员执照要求近5年无犯罪记录)、完成民航局认证培训机构的最低44小时培训并通过理论与实操考试”等条件,不可“无证上岗”。

• 未实名登记飞行:身份缺失的“软违规”

重量达到或超过250g的无人机所有者,未通过民航局UOM系统(网址:https://uom.caac.gov.cn)填报设备信息,包括品牌、型号、产品识别码、所有者身份信息,或未将登记二维码粘贴于机身显眼位置即开展飞行活动。

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会责令相关人员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

律师提示

实名登记是无人机溯源管理的基础环节,即使是用于个人娱乐的轻型无人机,也需完成登记;若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等情况,所有者需及时在UOM系统更新或注销登记信息,避免后续产生法律风险。

• 管制空域违规飞行:突破红线的高危违规

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却未提前获得批准,管制空域包括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机场净空区、军事禁区、国境线周边空域、政府机关上空等区域。

法律责任:若为微型、轻型无人机违规在管制空域飞行,公安机关会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将没收违规飞行的无人机,并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若为中型、大型无人机违规在管制空域飞行,由民航部门依据《民用航空法》进一步从重处罚,可能涉及更高金额的罚款。

律师提示

管制空域的审批流程需提前规划,一般情况下,需向空管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包含飞行时间、空域范围、无人机信息、驾驶员资质等内容,待审批通过后方可飞行;部分城市(如深圳、海南)试点“数字围栏+快速审批”模式,跨区飞行需提前2小时报备,相关主体可借助地方试点政策提高审批效率,但绝对不可“先飞后报”。

• 模型航空器超范围飞行:小众领域的易忽视违规

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管部门划定的“模型航空器专用空域”之外飞行,或超出专用空域的高度、范围限制开展飞行活动。

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会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将没收违规飞行的模型航空器,并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律师提示

模型航空器虽与民用无人机在分类上存在差异,但仍受空域管理约束,爱好者需通过当地航模协会或空管部门查询专用空域范围,避免“误闯”管制区域。

2.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行政罚款”到“治安拘留”的处罚升级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无人机违规行为纳入妨害公共安全范畴,通过“拘留+罚款”的组合处罚方式,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填补了此前“仅靠罚款难以震慑严重违规行为”的监管空白。

• 第四十六条:空域违规与非法越境的双梯度处罚

该条款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处情节较重需结合飞行场景、危害后果综合判断,并非所有空域违规行为都会被拘留,而是针对“存在潜在或实际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

第二款规定,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此类行为直接威胁国家安全,该处罚力度与非法越境的危害性相匹配,体现了国家对边境空域安全的严格管控态度。

• 第七十六条:无证驾驶与偷开航空器的“资格罚”

该条款明确,未取得CAAC执照驾驶无人机,或偷开他人无人机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若情节严重,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律师提示

此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无照飞行的处罚仅为“罚款”,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拘留”措施,针对“情节严重”的无证驾驶行为,实现“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的双重震慑,监管力度显著增强。

• 第四十三条:携带危险物升空的“安全罚”

该条款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如携带烟花的无人机、燃烧的孔明灯,存在火灾风险且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律师提示

此处“升空物体”包含无人机,实践中需注意携带危险物的界定,不仅包括明火,还可能涵盖尖锐物体、易燃易爆物品等,无人机从业者需严格把控设备搭载物品,避免触犯本条规定。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事件上报与责任追偿的刚性约束

2025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聚焦无人机事件的“全流程处置”,核心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明确七类必须上报的事件,包括“黑飞/违规飞行”“失控坠机”“与有人机相撞”“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故障导致的紧急迫降”等,覆盖从“违规行为”到“事故后果”的全场景,避免不报、漏报情况发生。

其二,规定紧急事件上报的时限要求,中型/大型无人机与有人机相撞、造成人员重伤等紧急事件,12小时内(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内)或24小时内(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外),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超时上报将面临处罚。

其三,强制要求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明确运营合格证持有人,如无人机物流企业、航拍公司是第一责任人,需购买覆盖“因无人机飞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第三方责任险,填补了此前“事故后赔偿难”的漏洞。

其四,明确违规上报的处罚力度,对瞒报、谎报、迟报事件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若因瞒报导致事故扩大,相关主体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人机法律风险的延伸分析

1.民事赔偿责任:“过错推定” 下的损害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立法精神,无人机飞行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驾驶员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如设备突发故障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无人机失控坠机,砸坏他人车辆或房屋,需赔偿维修费、财产损失;无人机航拍泄露他人隐私,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无人机飞行干扰他人正常经营,需赔偿经营损失。

2. 刑事责任: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领域的重罪风险

• 《刑法》第114、115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无人机“黑飞”导致航班延误、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刑法》第282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无人机在军事禁区、政府机关保密区域上空飞行,拍摄、传输敏感信息,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无人机驾驶员在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后,拒不配合,甚至操控无人机冲撞执法人员或设备,阻碍执法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 《刑法》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利用无人机非法穿越国(边)境,运输、携带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五、无人机合规飞行的实务建议

对无人机爱好者和使用者的专业法律提示

• 三查再飞行

查资质:若无人机重量≥250g,先完成实名登记;若为小型及以上无人机,确保已取得CAAC执照;

查空域:通过“国家无人机管理服务平台”“民航局UOM系统” 或地方空管APP,查询飞行区域是否为管制空域,是否需要审批;

查设备:飞行前检查无人机状态(电池、信号、GPS),不携带危险物品,避免在恶劣天气下飞行。

• 三避保安全

避开管制区域:机场净空区、军事禁区、政府机关、人群密集区;

避开敏感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如国庆、党代会)、航班高峰期;

避开他人隐私:不航拍居民小区、私人场所,不传播未经授权的航拍影像。

• 一报减风险

若发生无人机失控、坠机等事件,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均及时向当地公安或民航部门报告,避免因瞒报加重责任。

对无人机生产企业的专业合规建议

• 建立内部合规体系

在人员管理方面,确保驾驶员持证上岗,定期组织资质复核与安全培训;在设备管理方面,建立无人机台账,包含实名登记、维修记录、保险信息,强制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在飞行管理方面,制定飞行计划审批流程,安排专人负责空域申请与事件上报,避免先飞后报。

• 关注地方试点政策

深圳、海南等地试点“数字围栏+快速审批”模式,企业可利用试点政策简化跨区飞行审批流程。

六、结语

无人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重塑空中经济形态与社会生活方式,但技术创新的边界始终需要法律来界定与守护。从2024年《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到2025年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黑飞”纳入治安拘留范畴,再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细化事件处置与责任追偿机制,我国已形成“法律定责、行政法规划界、部门规章落地”的无人机监管体系,既避免了一管就死的监管惯性,也杜绝了一放就乱的无序风险,为技术创新划定了清晰的“安全跑道”。

但需注意的是,无人机监管仍面临技术迭代快于规则更新的现实挑战。例如低空物流无人机的跨城飞行审批、消费级无人机的智能避障与空域感知技术适配、跨境无人机作业的监管协同等问题,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这既需要监管部门以”包容审慎”的态度优化政策,通过“数字围栏”“动态空域”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也需要行业主体主动构建合规体系,将法律要求嵌入无人机设计、生产、运行全流程;更需要每一位无人机使用者树立安全先于飞行、合规优于便利的意识,从“要我合规”转变为“我要合规”。

科技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相互成就的共生。当无人机在合规的轨道上安全飞行,其在应急救援中可成为“空中眼睛”、在农业生产中可化身“智慧农具”、在物流配送中能担当“空中驿站”——这既是技术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也是法律监管的终极目标。牛庆良律师团队将持续关注无人机领域的法律动态,以专业视角解读新规、化解风险,与各方共同推动无人机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让 “空中之翼” 真正为社会进步赋能。

作者简介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高级合伙人牛庆良

牛庆良
济南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
邮箱:niuqingliang@dtlawyers.com.cn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律师刘紫薇

刘紫薇
济南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诉讼、婚姻家事
邮箱:liuziwe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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