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深度解读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6-01-21 21:20:35  作者: 道可特律所

导语

2026年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该解释将于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24年《矿产资源法》重大修订后,矿业领域最重要的司法配套文件。对于正处于资源争夺白热化阶段的能源企业而言,这部司法解释不仅是纠纷裁判的定海神针,更是未来5-10年矿业投资决策的导航仪。

一、出台背景:双重驱动下的制度重构

(一)能源产业的矿产焦虑

当前,我国锂矿储量已跃居全球第二,但锂矿对外依存度仍高达72.4%;稀土虽占全球 储量48.4% ,但中重稀土对外依存度依然较高;钴、镍的对外依存度更是超过90%。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与矿产资源安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 由此引发的矿业权争夺、压覆纠纷、越界开采等案件呈井喷态势。

(二)新《矿产资源法》的配套需求

2024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 实现了从7章53条到8章80条的系统性重构,确立了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探采直通车”机制、压覆补偿法定化等一系列创新制度。但新法实施后,旧司法解释(法释〔2017〕 12号) 的诸多条文已不适应新的法律环境,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压覆补偿标准、生态修复责任等核心问题亟待司法层面的权威解答。

(三)司法实践的倒逼压力

近年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标的额动辄数亿元,越界开采案件涉案价值屡创新高(如山西某能源集团越界开采案涉案金额达42.37亿元),矿业权抵押权实现争议频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损失计算方法各异、行政与民事程序衔接不畅等困境。本次司法解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实地调研、案例梳理、部门协调后应运而生。

二、核心变化:五大制度创新

(一)矿业权交易规则全面松绑

重大突破:解释第5条明确,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或合作勘查开采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不再以行政审批为生效要件。这彻底改变了2017年司法解释将审批作为合同生效前置条件的做法。

实务意义:过去,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若因政府部门审批拖延或不予批准,受让方往往陷入“钱款已付、矿权未得、合同无效”的困境。新规下,合同成立即生效,转让方若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可直接追究违约责任,甚至申请强制履行。这对于急需锁定锂矿、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能源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

典型案例启示:在陈付全与团山矿业公司案中,最高法早已确认“报批义务条款独立有效”的裁判思路,本次司法解释将这一规则正式确立,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依据。

(二)自然保护地“红线”强化

严格禁止:解释第4条直接援引《国家公园法》第27、28条,明确在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禁止一切矿产勘查开采,一般控制区仅允许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特定范围勘查,任何违反禁令的合同一律无效。

风险警示:我国已建立首批5个国家公园(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未来还将持续扩容。企业在进行矿产勘查前,务必通过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核实目标区域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否则,即便已签订合同、投入巨资,也可能因合同无效而血本无归。

历史教训:在新疆临钢公司与四川金核公司案中,最高法认定自然保护区内勘查合同无效,投资方损失惨重。本次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规则。

(三)越界开采损失计算规则明确

精细化规定:解释第14条首次采取列举式方式,明确越界开采的损失范围包括:(1)侵权人越界勘查、开采获得的矿产品价值;(2)被侵权方本可采出而无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3)增加的开采成本、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这一规定终结了司法实践中损失计算标准不一的现象。

计算方法:损失按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而非历史价格或评估价格。这对于锂矿、稀土等价格波动剧烈的矿产尤为重要。例如,2021-2023年碳酸锂价格从5万元/吨暴涨至60万元/吨又回落至10万元/吨,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直接决定赔偿金额。

典型案例:宁波某建材公司越界采矿案中,法院判决赔偿3300余万元国有矿产损失,正是基于越界获得矿产品价值和生态修复成本的综合计算。

(四)压覆补偿标准重大调整

从“侵权”到“补偿”:解释第17条区分了两种压覆情形: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涉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已履行压覆审批或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压覆矿产资源不构成侵权,但应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补偿”。这改变了以往“一刀切”按侵权处理的做法。

补偿范围扩大:补偿包括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搬迁设施费用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包含“利息”,这对于投资周期长、资金占用大的矿产项目意义重大。

储量争议解决:解释第18条明确,有争议的压覆储量应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压覆审批时的调查评估报告或经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为准。矿业权人自行委托的报告,未经评审备案的,法院不予采信。这一规定提醒企业,在压覆争议发生前,务必通过官方渠道完成储量评审备案。

重大案例:在茂成公司诉兰渝铁路公司案中,最高法突破了国土资源部137号文的限制,确认探矿权补偿应基于用益物权价值而非仅限实际投入,为本次司法解释奠定了基础。

(五)生态修复责任“一次性”原则

重复诉讼止步:解释第21条规定,矿业权人已按规定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的,除有新的事实外,相关主体不得就同一勘查开采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为企业吃下了“定心丸”,避免了生态修复责任的无限延伸。

合规要点:关键在于“验收合格”。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施工,并通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合验收。验收文件是对抗后续公益诉讼的“免死金牌”。

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1号(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案)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规则,但前提是未完成生态修复。本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已验收合格”的保护作用。

三、宏观方向:三大趋势重塑矿业格局

趋势一:矿业权市场化改革提速

从合同效力与审批脱钩、到矿业权登记生效主义,司法解释全面呼应了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竞争性出让为主”原则。未来5年,协议出让将进一步收窄至战略性矿产资源和特定情形,市场化配置将成 为常态。这对民营矿企是利好,但对习惯了“关系出让”的企业则是巨大挑战。

趋势二: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逾越

从国家公园法的严格援引、到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定化,司法解释释放了明确信号:生态环保已从“软约束”变为“硬杠杠”。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矿业权因位于生态红线区域而被依法退出,企业必须提前做好生态合规和退出补偿的准备。

趋势三:矿业权金融化加速

解释第10条明确矿业权可拍卖变卖,第11条规定矿业权消灭后抵押权人可就补偿款优先受偿。这为矿业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扫清了法律障碍。随着我国锂矿储量跃居全球第二,锂矿采矿权的金融属性 将进一步凸显,预计将出现更多矿业权信托、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产品。

四、对企业的影响:机遇与风险并存

(一)正面影响

1.交易成本降低:矿业权转让合同不再因审批问题陷入效力不确定状态,企业可更高效地完成资源并购重组。

2.权益保障加强:压覆补偿标准明确、公共利益收回需补偿,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保护。

3.融资渠道拓宽:矿业权抵押权设立和实现规则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意愿将提升。

(二)潜在风险

1.历史遗留问题集中爆发:解释第23条明确新法施行前的案件适用旧规则,但大量“压箱底”的纠纷可能在过渡期内集中诉至法院。

2.合规成本上升:生态修复验收、储量评审备案、压覆审批等程序性要求更加严格,企业合规投入将显著增加。

3.自然保护地退出补偿不确定:虽然解释第20条规定了退出补偿权,但具体标准尚不明确,实践中可能引发新的争议。

五、实务建议:五步行动指南

第一步:全面开展合规自查

立即对公司所有矿业权进行“体检”:核查矿区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地、是否存在越界开采隐患、生态修复方案是否经审批及执行情况、压覆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启动整改或主动报告。

第二步:完善合同风险管理

在矿业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1)报批义务的具体期限和违约责任;(2) 出让方应保证受让方能依 法取得矿业用地( 呼应解释第2条);(3)储量风险的承担方式;(4) 生态修复责任的承继安排。建议 聘请专业矿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

第三步:强化储量管理

对于已探明资源储量但尚未评审备案的,抓紧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审备案。这是应对未来压覆纠纷、转让估值、融资抵押的基础性工作,切勿因嫌麻烦而耽搁

第四步:建立生态修复档案

严格按批准的修复方案施工,保留全过程影像资料、第三方检测报告、验收文件等。这些材料是对抗未来公益诉讼的核心证据。建议建立生态修复数字化档案,随时可调取、可溯源。

第五步:关注司法动态

本次司法解释仅是配套制度的第一步,最高法院后续还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法答网答问等。建议企业持续跟踪最高法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结语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法治进入新阶段。对于能源企业而言,这既是规范交易秩序、保障合法权益的“护身符”,也是倒逼合规经营、淘汰落后产能的“紧箍咒”。唯有深刻理解规则变化、主动拥抱合规要求,方能在“双碳”目标与资源安全的双重约束下,把握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历史性机遇,在能源产业的下半场赢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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