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把脉 | 被投资企业挂牌、IPO,私募机构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解析(系列七)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5-26 10:05:40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继上篇分析了合伙型基金的自然人LP国籍由中国变为外国情况下,基金的性质是否发生变更后,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此种变更对已被投资企业IPO或新三板挂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私募基金LP国籍变更问题研究(下)

对于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其LP国籍变更前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下称“被投资企业”)来说,将来IPO或挂牌新三板时,是否因其股东之一(即基金)的投资人(即基金的LP)的国籍变更而受到特别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对于第二种情况,我们主要从已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角度进行分析。

为方便讨论,我们假设,被投资企业在基金LP的国籍变更前,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外资因素,为纯内资法人。

1.LP国籍变更对已被投资企业IPO或新三板挂牌无特殊影响

基于上篇对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及公司股东国籍变更的相关分析,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该基金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有待进一步与政府部门确认),其性质不因其中一名LP国籍的变更而变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即该基金仍为内资,且该基金已完成了相关备案手续,由于被投资企业系该基金在LP国籍变更前所投资,理论上被投资企业的性质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因此,该基金LP国籍的变更对已被投资企业IPO或挂牌新三板不会产生特殊的影响。

2.对已被投资企业的IPO及挂牌新三板存在影响

我们谨慎地分析,存在如下两种情况可能导致已被投资企业今后IPO及挂牌新三板时需要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1.假如该基金性质因其LP国籍的变更而变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那么该基金变为合伙形式的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因此,该基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进行投资必须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即使该合伙制基金按照注册地要求无需进行企业性质变更,也不能排除在挂牌、IPO穿透审查至自然人时,因LP为外国国籍导致合伙制基金被认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而认为被投资企业存在被要求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规定的法律风险。但我们认为此种风险较小。

3.对挂牌企业和IPO企业可能导致的后果

如前述第(二)部分的论述,如果合伙制基金因自然人LP国籍改变而变更了性质,或被看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那么,被投资企业今后IPO及挂牌新三板时若被要求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根据已被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不涉及商务部门审批/备案。因此,如果已被投资企业已有的经营范围全部属于鼓励和允许类,理论上LP国籍变更对已被投资企业不会产生特殊影响;但是,已被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仍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门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此,如果已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涉及限制类领域,应履行商务部门的审批程序。(鉴于对限制类行业的投资限制往往是外商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而在基金中,间接的外资比例远小于此,上述限制也不会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因此,如果已被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禁止类领域,可能会被要求进行股权转让或合伙人权益转让的可能性。(我们也注意到,在广东榕泰(证券代码:600589)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青山纸业(证券代码:600103)非公开发行股份两个案例中,均出现了作为非公开发行对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即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而导致该合伙企业丧失非公开发行认购资格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如果存在基金合伙企业性质变更的可能性时,最好提前做好准备,以免影响被投资企业挂牌、IPO 的进程)。

另外,如果该基金被认定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根据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规定,其在投资项目时,应按照项目的性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但是,由于人民币基金主要是开展股权投资,而不涉及新的建设项目,因此,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办理发改委核准手续,而备案手续相对比较简单,不会对企业的项目投资造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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