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私募法律服务 | 私募基金登记与备案工作部分常见问题详解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6-17 14:04:08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 随着一系列自律规则的相继出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得到了规范,但具体操作过程中时常存在不好把控的细节问题。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最新发布的问题解答,对部分常见问题进行解读。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在自身发展上,均取得了显著成绩。综合来看,私募基金行业地位已经确立且规模持续扩大。同时,私募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的成效已初步显现,适度监管框架初步建立。基金业协会先后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一系列自律规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

结合已有的法律法规,上述自律规则在规范行业运作,促进行业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因为自律规则在规范与监管层面的突破与创新,使得具体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会遇到适用性问题。我们结合基金业协会最新发布的解答,对部分常见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1.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受到限制

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如果不符合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在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针对上述情况,基金业协会指出,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承诺其不开展与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在此我们特别提示,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特别提示,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需要制定的基本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需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以实现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并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存在上述情况,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要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穿透计算和员工跟投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需要核实其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则需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对于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我们相信,随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各方服务机构对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认识的不断加深与自律规则体系的不断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基金备案工作的开展将愈发规范及顺畅。同时我们坚信,只要行业各方的不断努力并真正承担起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一定会在正确的轨道上走的更加长远、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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