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丨道可特向淑娴、阮碧蓉律师原创文章入选《首届建设工程法律前沿论坛论文集》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12-03 22:41:52 作者: 道可特律所
近日,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推动建筑与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建筑时报社共同主办的首届“建设工程法律前沿论坛”在杭州顺利开幕,并面向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等法律实务从业者征集专业实务论文,共有37篇论文入选,入选的论文紧扣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疑难法律问题的表征、原因及解决路径,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实务借鉴价值。
其中,道可特深圳办公室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向淑娴律师,阮碧蓉律师撰写的专业文章《从一件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浅析票据纠纷中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认定》入选《首届建设工程法律前沿论坛论文集》,充分展示了向淑娴律师团队在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领域的专业实力和研究能力。
入选文章
《从一件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浅析票据纠纷中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认定》
在建筑与房地产行业中商业承兑汇票是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伴随着经济增长放缓,建筑与房地产行业发生巨变,商业承兑汇票出现大量拒付。在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件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出票人与承兑人为同一主体均已丧失偿付能力,前手也已资不抵债,如仅由出票人与前手承担责任,持票人即便胜诉也难以实际执行到款项。本案中自然人邱某曾以个人名义向持票人承诺以其个人财产赔偿持票人的损失,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邱某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本文从前述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出发,对票据纠纷中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认定进行分析讨论。
一、案例简介
出票人A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B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20日,B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20年11月24日邱某向C公司出具《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兑付的承诺函》承诺:如案涉的电子商业汇票发生以下情形:1.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到期前,如因商业承兑汇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等导致无法承兑;2.在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如因担保商票出票人或承兑人无法按时支付票据款项导致C公司利益受损的;3.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出现宣告破产、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在汇票到期时遭拒付款等情形,C公司有权向承诺人邱某行使追索的权利,并要求邱某支付案涉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邱某负责按时兑付且愿以个人资产来赔偿对C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汇票由B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并非基于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是通过“贴现”所为,C公司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受让票据,C公司没有汇票贴现的资质。邱某与B公司均确认因邱某承接B公司分包的工程,B公司经邱某介绍同意将案涉汇票“贴现”背书转让给C公司,B公司以案涉汇票的贴现款支付邱某分包工程款。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以民间贴现的方式取得案涉票据的行为无效,其取得票据的方式不合法,C公司不能据此获得案涉票据的票据权利。至于邱某出具的《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兑付的承诺函》是保证担保还是债务加入,法院认为该函主要内容未免除票据债务人的债务,邱某的合同地位与原债务是并立的,均需要平等地承担债务并无主从之分,加之从邱某出具承诺函的主观目的分析,邱某与该票据贴现交易存在经济利益关联,邱某出具承诺函并非为了B公司的利益而是为了其自身利益的实现。邱某出具的《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兑付的承诺函》更加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
一审判决后,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邱某主张其出具的《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兑付的承诺函》应认定为保证担保。二审法院认为该函中邱某承诺向票据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为票据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邱某出具前述承诺函属于债务加入并无不当。
二、法律分析
(一)票据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含义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票据保证为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1条,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其特殊要求,票据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存在较大差异。不论是在本案还是其他类案中,对于是否构成票据保证的意见都非常明确,不常与其他两种制度混淆。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根本的区别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与债务人负共同连带责任。[1]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552条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承认债务加入制度。
(二)约定不明情况下连带保证责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认定
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极为相似,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二者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是一大难题。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也在于邱某出具《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兑付的承诺函》到底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主要是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进行区分。结合《担保制度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案例 [2],可以从以下标准来区分连带保证责任与债务加入。
1.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从第三人所出具文件的用语来判断。如果第三人有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比如是否使用“保证”、“提供担保”、“保证期间”等用语,应按照保证处理。如果第三人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如使用“加入债务”、“共同偿还”、“共同承担”等用语的,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2.第三人的合同地位。结合第三人在合同中所处地位以及其所涉及的利益来综合判断。在本案中案涉汇票转让系邱某促成,邱某出具承诺函是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贴现款最终归邱某所有。邱某在本案中出具的承诺函对于票据转让而言并非从属关系,邱某是贴现行为的主导者,邱某与B公司的债务是同一的,合同地位是并立的。
(三)票据转让行为无效后连带保证责任与债务加入的不同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连带保证责任与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方式相似,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但在适用期间、责任范围以及主合同(原合同)无效时的责任承担等方面,二者存在极大区别。
1.适用期间
连带保证责任所适用的是保证期间,也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务加入所适用的是诉讼时效制度,当事人不可通过约定变更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2.责任范围
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债务加入人承担的范围限制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
3. 主合同(原合同)无效时的责任承担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在第68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债务加入是直接加入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权债务关系之间并不存在主从法律关系,只要债务加入行为合法有效,不论原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有效,都不影响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债务加入人作出意思表示后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如原合同被认定无效,债务人应当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正是因为票据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连带保证责任与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存在极大区别,才使得如何认定邱某的承诺成为了本案焦点。
三、结论
在票据转让行为有效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下,第三人所作承诺到底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区别较小;但是在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承诺的性质,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存在极大区别。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极为相似,在区分二者时除考虑学界、司法解释提出的标准外,应充分考虑个案特殊性,结合文字表述、意思表示、第三人所处合同地位及其收益来综合判断。
脚注
[1] 参见韩世远:《合同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422页。
[2] 参见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甘南鸿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聚丰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55号;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717号;李泽民、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6号。
作者简介
向淑娴
深圳办公室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
邮箱:xinagshuxian@dtlawyers.com.cn
阮碧蓉
深圳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
邮箱:ruanbirong@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专业解读
更多-
研究丨关于竞业限制,你需要知道的10个关键问题(一)2025-04-27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加剧及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需求的提升,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实践中,围绕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履行与争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相关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成为劳动争议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结合笔者团队在2021年至2023年代理的多起涉及竞业限制纠纷的诉讼及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以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了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与代表性问题,以供读者参考借鉴。 -
研究丨一起灵活用工平台涉嫌虚开案的最新思考2025-04-23近期,笔者在代理一起涉案金额数百亿的灵活用工平台涉嫌虚开案件,结合代理该案件遇到的实务问题与思考,对灵活用工涉嫌虚开案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研究丨行政诉讼避坑指南:精选案例详解17种行政机关败诉原因2025-04-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的数据,2023年,全国法院以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责令赔偿、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形式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共5.2万件,占判决结案的34.5%;而2024年,这两个数据分别为36833件和23.7%。为了提升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与应诉能力,我们从案例出发,梳理了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六类十七种原因。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协议履行等多种情形,希望能够借此帮助行政机关规范高效执法。
道可特简介
更多品牌活动
更多-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