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全国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所提案例汇编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3-13 23:27:25  作者: 道可特律所

2024年3月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应勇向大会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报告中通过点名案例的方式,彰显了司法机关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立场和不懈努力,既能够对人民群众起到良好的普法教育的示范,同时,也是对律师开展刑辩工作的指引。

案例一: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1987·3·20浙江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命案

1987年3月,蒋四兴、薛三元为偿还赌债,合谋残忍杀害浙岱渔6141渔船上的6名船员,并将尸体沉入海底,当场将在船上搜得的约7000元现金分赃。作案后,二人清理现场并驾驶被害人渔船逃离。2022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提取的一枚血指纹,在指纹库中比对上了蒋四兴,后将其抓获。因案发距被告人到案超过20年,2023年1月11日,该案经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5月29日,最高检决定对该案核准追诉。6月26日,舟山市检察院以蒋四兴、薛三元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日一审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致人死亡或者以其他极其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是一起历时36年、案情复杂、影响巨大的特大命案积案,故本案的追诉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的成功告破,凝聚了司法、办案机关的无数心血,彰显了法治的权威和正义。

案例二:中国足协原党委副书记、主席陈戌源受贿案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戌源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中国足球协会换届筹备组组长、中国足球协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投资经营、赛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陈戌源的刑事责任。2024年1月29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足球协会原党委副书记、主席陈戌源受贿一案,本案将择期宣判。

案例三: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许国俊,男,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以下简称开平中行)原行长,曾任开平中行信贷股副股长、秘书股股长、办公室主任、副行长等职务。许国俊于2001年逃匿境外,2002年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国际红色通报,2021年被强制遣返回国。

经依法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被告人许国俊利用担任开平中行办公室主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便利,伙同许超凡、余振东(二人先后担任开平中行行长,均已判刑)等人,采用办理虚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用公司正常还贷资金或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共人民币9亿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2022年8月7日,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许国俊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3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许国俊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许国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律师评析

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经久不衰的话题,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对待贪污、腐败,公、检、法、监各机关建立了联合惩戒机制,践行“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成效正在彰显。陈戌源不仅要向法庭认罪,同时,也要像中国的全体球迷认罪!

案例四:某快餐店老板正当防卫案

陈某和其妻子薛某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经营一家快餐店。2020年10月,黄某在该快餐店吃饭喝酒期间与邻桌发生争执被打,黄某便以在店内被打为由向店老板陈某索要钱财,索要不成后持刀将陈某妻子砍伤,陈某见状拿出菜刀与黄某对砍,在对打中将黄某砍伤,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2月17日,该案移送到北海市银海区检察院,检察机关认为,黄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为,陈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十条总共有三款,第一款是正当防卫,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是防卫过当,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是无限防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性质就属于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由此可见,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严格的界定标准,随着电影《第二十条》在春节档的上映,使得正当防卫制度深入人民群众内心,事实上,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非自诉)的审理都由“控、辩、审”三方构成,实践中,每一起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都离不开辩护律师当站在防卫人的角度,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办案单位提出对防卫人最有利的辩护意见。因此,辩护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样,是践行《刑法》第二十条的主要推动者。

案例五:某学院副院长猥亵未成年女生案

15岁的小贝(化名)是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2021年5月8日晚,她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5月9日,小贝的父亲李某对谢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其轻伤二级。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打伤谢某某的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且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经检委会研究后,该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对其进行从业限制。

律师评析

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行为人的处罚应与其主观恶性深浅以及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从而防止刑事审判中畸轻畸重的罪刑失衡现象,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

案例六: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仓、孟某(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害人宫某家盗窃。二人从宫某家东墙翻墙入院,陈仓拨开北房西屋的窗户,二人爬进室内在北房东卧室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醒来,孟某跑开,陈仓恐罪行败露,持凶器多次击打宫的头面部致其死亡,又扼压在床上的被害人张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二人携带劫取的录像机等赃物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驾乘摩托车逃离。经鉴定,宫某系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张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陈仓涉嫌抢劫罪、孟某涉嫌窝赃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以陈仓、孟某涉嫌抢劫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起诉。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月11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孟某的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8年4月2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陈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陈仓、孟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陈仓无罪,孟某无罪。

案例七:毛某强奸杀人案

2006年,四川乐山发生一起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案件,在案发地附近生活的拾荒人毛某被认定具有作案嫌疑,后经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排除毛某作案嫌疑,毛某被无罪释放。但检察监督没有止步,经过持续14年的跟踪监督,真凶彭某于2020年被抓获,后被判处死缓。

律师评析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定罪的证据标准,就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办案机关不能为了“破案”而破案,只有尊重客观证据,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得出真相,让有罪者受惩、还无辜者清白,彰显法治正义。

案例八:四名监狱民警殴打一服刑人员致死案

2013年3月26日,在兰州监狱服刑的马某死亡。此后有人反映,马某是被狱警殴打致死,但四名涉事狱警称,马某是从凳子上摔落后不治身亡。有关方面先后四次调查,但均未查明真相。直到最高检介入后,异地立案调查,涉事的四名狱警卢某某、葛某某、李某某才承认殴打过马某。2023年8月29日,四名狱警被指控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在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10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四名狱警虐待监管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4至6年有期徒刑,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保护人权,禁止使用酷刑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手段,该案中狱警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和人权保障的挑战。此案检察机关的主动介入和抗诉,进一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示出司法机关维护正义、纠正错误的决心,对于防止监狱系统内部的权力滥用,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九:“开国少将”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中共历史上最恶劣的十大叛徒短视频时,将开国少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该短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平台上被大量浏览、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郭某某的快手号播放量达132万余次;何某某的抖音号粉丝量达356万余人,播放量达32万余次;付某某的微信视频号、抖音号播放量达1000余次。2023年11月30日,西湖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分别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十五万元。目前,三人发布的涉案短视频已删除,涉案账号已被封禁,相关赔偿款项后续将用于何克希同志纪念设施维护和革命事迹宣传等事项。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任何死者的人格利益都不容受到侵犯。在当今自媒体时代,人人皆可创作并公开,但应对自己发表的作品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包括死者)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切莫为赚取流量而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乃至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检还公布了“长江船舶污染案治理专案”、“无障碍环境建设专案”等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案例,落实了“抓前端、治未病”,有力促进了诉源治理。

作者简介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昌勃

高昌勃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合规、行政法与政府法律顾问

邮箱:gaochangbo@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裴瑞彤

裴瑞彤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peiruito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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