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董事专题11:董事(长)可以独自代表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并作出决议吗?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4-09 23:50:32  作者: 道可特律所

“宣传月·公司业务”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

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企业和企业家们面临着内容之变、管理之变、风险之变……一个新的公司治理时代即将启幕!本系列每篇文章将以一则经典案例出发,从合规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简介、法律分析、本案裁判要点、合规实务总结、相关法条等角度进行阐述,以飨读者。

01 合规提示

《公司法》修订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及董事将要在公司治理中承担更多责任。实践中董事会为方便对内管理或对外担保、融资等,可能会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职权授权给其中一位董事单独行使,比如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作为第一召集人召集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一定额度下的担保等。那么,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中同意将董事会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长个人行使违反勤勉义务吗?授权给董事长后,其他的董事可以高枕无忧吗?如果董事会成员变更,会影响变更前的授权决议效力吗?

本文将结合新、旧《公司法》规定及一则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苏09民终2951号案例(下称“本案”)进行分析。

02 裁判要旨

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将应由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宜,事先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长,并代表董事会对一定金额下的担保直接作出决议,董事长据此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应认定为决议有效。

03 案情简介

1.2017年6月12日,借款人化肥公司因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与贷款人农商行签订循环借款额度8000万元的《企业最高额借款合同》,周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2.保证人红太阳公司向农商行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董事签字样本和仅有杨某签字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其中授权委托书载明:红太阳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给公司董事长杨某关于向银行融资和担保的批准权事宜,额度2亿元,授权委托书由红太阳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3.化肥公司欠款本息近8000万,农商行提起诉讼;

4.红太阳公司辩称根据《公司法》第16条及《章程》规定,公司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决议,并需要5名董事中的至少3名董事签字确认方为有效。杨某签字不符合章程,且公司的大股东系国有公司,擅自对外担保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农商行不构成善意,案涉最高额保证应属于无效;

5.法院最终认定杨某个人签署《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有效,支持农商行的诉求。

04 法律分析

一、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有哪些,权力来自谁?

新《公司法》扩大了董事会职权,现董事会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新《公司法》董事会职权

除上述法定职权外,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考虑到公司章程也是股东共同制定的,可以说董事会的职权最终来自股东会的授权。

股东与董事的关系可以参见笔者团队文章:董事专题01:通知解聘董事可以视为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吗?

另外,新《公司法》未列举董事长职权,但有部分条款规定了董事长的职权,例如第63条规定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第72条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等。相较而言,董事长的法定职权范围较小,实践中大多依托于公司章程对董事长的职权范围进行细化。

二、将董事会职权授权给董事长是公司自治吗?

1.关于现代公司治理中权利制衡的思考

现代公司的权利结构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合称“三会”。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组成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但是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提示注意,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事会的作用,这一点将在后续文章中讨论),通过三会职权设置,形成了所有权与管理权制衡、管理权与监督权制衡的结构。

现代公司实行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制度,为了平衡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的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列举了董事会的九项职权,并兜底规定了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可以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通常情况下,股东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剥夺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否则股东有越权之嫌,容易被认定为干预公司经营、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为“事实董事”(新《公司法》第180条)。

2.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与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冲突,进而或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历来争议颇多。

一般认为,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如果是来自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可以被认定为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对其他小股东利益压榨的情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例如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77号、河南高院(2017)豫民再226号、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902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前述做法符合公司自治原则,在不涉及第三方股东利益,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进行过度干预。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出台后,该授权是否依旧有效将受到新的挑战。新《公司法》相较于旧《公司法》加强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如第1条强调公司法目的之一是保护职工利益;第17条增设了必须听取职工意见的情形;第20条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第68条增加了关于职工董事的规定,再结合第76条关于职工监事的规定,要求满足条件的公司必须有1位职工董事或1位职工监事等。

因此,笔者团队认为,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含职工董事的,即使将董事会的职权授权董事长行使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也可能因侵害职工董事决议的权利无效;但是如不涉及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行使的事项,则无需有此担忧。

3.谁可以将董事会职权授权给董事长?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公司章程、董事会均可在一定程度上将相应的职权授予董事长行使,笔者团队制作图解并分析如下: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公司章程、董事会均可在一定程度上将相应的职权授予董事长行使

对于股东会授权角度,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如股东一致同意将董事会职权授权给董事长(或被授权人,下同)的,则该授权有效。其原因一般包括“尊重公司自治”“不侵害小股东利益”等,这也透露出一个信息,即如该授权仅部分股东同意,或会因侵害未投赞成票股东的利益而无效。但笔者团队认为,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即只要不是强制性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都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并同样可以授予个别董事或董事长行使;

对于公司章程授权角度,旧《公司法》第46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即公司章程规定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职权授权给董事长的,则该授权有效。《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中也规定了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但笔者团队认为,新《公司法》没有取消公司章程的授权,但增加了“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公司章程可以授予也可以限制董事会的职权,此举为公司章程授权董事长履行部分职权提供了依据;

对于董事会转授权角度,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经董事会决议将董事会的职权授权董事长行使,该授权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如(2020)苏11民终2417号中,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董事会决议第2项决议实质上是将股东会的召集权变更由董事长行使,使董事会丧失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该项决议违反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属无效”。但是笔者团队认为,董事会的转授权是否有效取决于决议是否有效,只要董事会的决议属于有效的状态,就可以认定转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的行为有效;

对于董事长转授权角度,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不能书面授权或者将董事会给自己的授权转授权其他董事履职。如(2019)最高法民再35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负责人,对于公司的总体发展、生产经营等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者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以后可以高枕无忧吗?

对于董事会而言,授权不是放权,更不是弃权,仅仅是将本应自己做的事情授权给他人代为行使。该种授权给董事长或者某一位董事行使权利的做法与授权董事长或该董事代为投票表决有相同的结果,但该授权仅是程序性的授权,并不是义务和责任的转移。

因此,董事依然需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并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规定,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05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江苏盐城大丰法院)认为:红太阳公司向原告农商行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董事签字样本》和有杨某签字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该授权委托书载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授权给公司董事长杨某先生向银行融资和担保的批准权事宜做出决议如下:1.单笔银行融资金额在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批准;2.单笔银行担保金额在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批准。该授权委托书由红太阳公司全体董事签字。也就是说,红太阳公司董事会事先书面授权了杨某对单笔银行担保金额在2亿元以下(含2亿元)代表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批准的权利。

本案中,案涉担保金额在2亿元以下,杨某签署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符合该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应为有效的同意担保决议。据此,对于被告抗辩的红太阳公司担保无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红太阳公司未提起上诉,二审(江苏盐城中院)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06 合规实务总结

笔者及团队专注于公司业务领域,办理过大量公司纠纷案件,亦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为突出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指引企业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的优化提升,避免步入他人后尘,特总结并合规提示如下,以作参考:

一、对股东:通过决议及公司章程合理分配权利

1.尽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授权

如出于提高内部组织机构运转效率等的考量,股东希望将公司法规定的属于董事会的职权授权给董事长,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

但是需注意,尽管修改公司章程一般仅需股东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结合司法实践,考虑到授权事宜是涉及公司权利分配的重大事项,关乎每个股东的利益,笔者团队认为,此处涉及董事会的职权授权给董事长的章程规定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小股东可书面提出保留意见以备不时之需

作为小股东如不同意相关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议案或提出保留意见的,应明确表示异议,最好采用书面的方式或将保留意见记载于表决票、股东会议记录等材料中,同时留存相应证据。

在被授权的董事长的行为与授权行为不符,并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时,小股东应当及时维权,甚至可将投同意票的股东作为被告或第三人。

二、董事会授权之前:董事会应当严格注意授权决议效力

董事会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对董事长或某一位董事进行授权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决议的效力;如果决议程序、决议内容存在非轻微瑕疵的,依据新《公司法》第25-27条的规定,决议可能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因此应保证作出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并注意:

• 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董事会需规划可授权的范围,最好在董事会授权的决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决议对授权背书;

• 对于董事会职权中的容易产生争议的重大事项,尤其是新《公司法》明确列举的董事会职权范围事项,建议仍然依法由董事会决议,不授权;

• 董事会存在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的,在董事会的授权决议文件中,最好经过职工董事及外部董事的一致同意,或者考虑在被授权董事履职过程中,由该等人员履行监督的职能,以避免产生纠纷。

三、董事会授权之后:还需继续履行董事的勤勉义务

如前文所述,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职权以后,并不免除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生效后,董事会也不能将职权转给一位“背锅”的董事代行权利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笔者团队认为,至少还应当继续履行以下义务:

1.支撑:为被授权董事提供服务支撑

服务支撑,顾名思义董事会应当为董事长处理授权事宜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岗位提供便利和支持,并不是授权后就不闻不问,甚至在被授权董事履职时“使绊子”;

同时,服务支撑不意味着干预插手,在授权后也不宜过分干预被授权董事的履职行为。

2.监督:董事会对被授权董事履职过程监督

董事会授权不授责,应当专人保障、跟踪被授权人对授权事项的行权情况,建立跟踪授权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行权报告工作机制等,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合规管理及风控管理。

3.评价:对被授权董事行权考核评价

结合前述的第2点过程监督,对被授权董事是否勤勉地开展行权工作,是否达到预期授权的目的等事宜,董事会需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改进和完善。

4.调整:适时调整授权内容

根据被授权董事的行权情况、考核评价情况,以及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风险控制能力、内部治理情况调整及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等因素,对授权董事行权的事项进行实时调整,包括对授权权限、时限、范围、标准、要求、大小等进行实时调整,甚至在未获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及时终止并收回授权等。

5.追责:对被授权董事的违规行为追责

对于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会有权追责。如果被授权董事有违规违纪、越权决策、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行为,致使公司资产遭受严重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根据监管规定披露,甚至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被授权董事的责任。

四、对被授权的董事:加强与授权人的联系并勤勉履职

对于被授权的董事而言,实际上是增加了董事的勤勉义务范围,使得董事必须时时警惕因此造成的责任。为此,被授权的董事须:

• 加强与授权人的联系,该联系不仅是简单的工作汇报,还需要考虑在相应的授权未征得股东或董事等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及时保障未同意的股东或董事的知情权,获得该等人员的事先认可或事后追认;

• 被授权的董事履行授权职责时,其义务来自其他董事或股东,为了减轻自身的职责,需要履行较高的注意义务,甚至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还要高的注意义务;

• 被授权的董事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被授权的职务时,不能直接转授权其他董事履行,而是应告知授权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其他的董事履职。

07 相关法条

新《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作者简介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友福

申友福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

邮箱:shenyoufu@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矫佚楠

矫佚楠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

邮箱:jiaoyinan@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晖

刘春晖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liuchunhui@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