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投资者集中度监管规定对公募基金募集运作的影响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7-26 10:15:37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近年来,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接受个别机构投资者申购,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于集中的“委外定制基金”频现。“委外定制基金”基金份额的百分之八九十以上为单一机构投资者持有,其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多通过“凑人数”的方式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二百人的募集条件。此类基金存在管理人独立性、产品流动性风险以及公平对待投资者等问题,一旦委外资金大额赎回,会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剧烈波动,甚至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2017年2月,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注册时承诺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应低于50%等避免投资者过于集中、保护普通投资者的事项。为有效防控产品流动性风险,公平对待投资者,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于3月17日正式发布《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2期,总第15期)(以下简称《监管通报》或“监管规定”),要求管理人将加强投资者集中度管理纳入产品设计开发、募集运作的全过程。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通过投资者集中度监管规定进行分析,结合《监管通报》,剖析其对公募基金募集运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并对基金清盘主要流程作简要介绍。

一、投资者集中度监管规定对基金募集及运作的影响及应对

《监管通报》对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基金,在运作方式、基金类型、投资者类别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监管通报》出台后,基金产品募集、运作均应符合投资者集中度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基金

《监管通报》规定,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基金(以下简称“允许投资者集中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运作方式:封闭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

2.基金形式:发起式基金;

3.投资者类别: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及标识;

4.基金管理人承诺:拥有完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权,不受特定投资者的影响。

其中,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不受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的限制。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监管通报》发布后,新设立的允许投资者集中基金,均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监管通报》发布时已注册尚未募集的基金产品拟变更为允许投资者集中基金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向证监会申请基金变更注册;募集结束基金合同已生效的基金产品,若拟变更为允许投资者集中基金,应按照上述规定向证监会申请基金变更注册,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进行基金合同等文件的修改工作。

(二)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超过50%的基金

根据《监管通报》的规定,新设基金不属于允许投资者集中基金(以下简称“集中度受限基金”)情形的,应符合投资者集中度监管要求:

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超过50%;

2.在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中承诺:后续不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此类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中,若发生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合同》中可就此作出明确约定。

《监管通报》发布后,新设立的集中度受限基金,均应符合上述投资者集中度监管要求。《监管通报》发布时已注册尚未募集的集中度受限基金,可以按照上述投资者集中度监管要求事项修改基金合同并报证监会备案,在基金募集、运作过程中应遵守《监管通报》的规定。

《监管通报》出台后,个别基金产品因受投资者集中度监管要求所限,致使基金募集结束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生效条件,如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诺德天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遭遇募集失败。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三)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已达到或超过50%的存续基金产品的过渡安排

对于《监管通报》发布前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已达到或者超过50%的存续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存续的集中度超限基金”),《监管通报》规定,管理人后续不得再接受此单一投资者的申购,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确保旗下产品不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对于存续的集中度超限基金,若未申请变更注册为允许投资者集中基金,则不得再接受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且需要履行与集中度受限基金相同的信息披露义务。此类基金在后续运作过程中,有可能达到符合投资者集中度监管要求的状态,亦可能出现因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过低,引发基金清盘。

二、基金清盘主要流程

投资者集中度过高的基金,因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较大的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基金清盘,可分为因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过低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等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此两种情形所需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基金合同终止程序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不同,基金合同终止的程序不同,可以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基金合同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有关终止基金合同、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发布召开会议的公告及两次提示性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公证处对会议召开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见证会议过程及表决结果并发表见证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并经公告、报证监会备案后,即进入基金清算程序。

2.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合同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如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则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进行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确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日期。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二)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停止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按照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确定的基金清算分配方案,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备案公告,基金财产剩余资产分配完毕后,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即告终止。

据Wind资讯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262只公募基金的净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还有163只基金的规模位于5000万到6000万元的危险区域,一旦发生大额赎回或者遭遇市场调整,这些基金随时都可能跌破清盘红线。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迷你基金”数量越来越多,小微基金清盘也将进入常态化,淘汰规模过小、盈利能力微弱的“迷你基金”也是基金市场新陈代谢的正常表现,基金市场也将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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