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道同行,使命必达——向淑娴律师在道可特十八周年庆典上的发言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8-11 20:17:37 作者: 向淑娴律师
尊敬的刘光超主任、各位道可特同事:
大家上午好!
非常荣幸能够在道可特十八周年庆典之际获得发言的机会,感谢刘主任及总部各位合伙人对深圳办公室的重视与支持。作为道可特人,我还是个新人,但是对于道可特的理念我却是从五年前就开始了解和学习了,道可特的“一体化、专业化、产品化”管理理念是我特别认同的律师行业价值观,道可特的使命是要建设一家高品质、有力量、能够为行业发展创造价值的伟大的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崇高目标更是让我看到了道可特的高格局、大理想,也是我选择加入道可特的重要原因。非常遗憾我没能与大家一起参与道可特过去十八年的建设,但是我相信任何相遇都是最好的安排,我有幸在道可特最美好的“年华”加入了这个大集体,我将尽我所能在未来的执业岁月里,为道可特的伟大梦想贡献一份力量,与全体道可特全体同仁共建一个技术派的理想国。
深圳是最开放包容的城市,深圳的民营企业有最巨大的经济贡献潜力,粤港澳大湾区有最先进的政策支持,而深圳律师总收入GDP占比却几乎是北京、上海的三分之一不到,可见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布局,这里是潜力巨大的战略要地,道可特落子深圳、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但同时深圳也有最残酷无情的竞争,无论是律师的专业取费竞争还是律师事务所的人才吸纳制度竞争,深圳都是“内卷”最严重的一线城市。
如何保持原有理念、规则的稳定执行,如何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是任何律师事务所落子深圳都要接受的巨大挑战。也正因为这样,我相信刘主任选择的这支粤港澳大湾区先锋创始团队是正确的,因为我们绝大部分同事已经扎根深圳多年,并且已经彼此熟悉、协作顺畅。
深圳办公室首发阵容48人、32位本土执业律师,包括两个建设工程房地产团队、一个双博士高端商事团队、一个具有港深两地作业能力的刑事团队、一个知识产权团队、一个不良资产团队。深圳办公室现有专业岗成员绝大部分都是学院派,博士率约14%,硕士率约70%,远远超过了深圳行业平均水平,优良的人员素质是使命达成的重要基石,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完成道可特深圳办公室的目标和使命。道可特深圳办公室将致力于建设道可特粤港澳大湾区总部,投身于建设道可特综合创新示范基地,专注于打造道可特民营经济法律服务中心,共建道可特人共同的理想国!
我们一定不负所托,团结友爱,服从总部的引领、遵守道可特的规则、传达道可特的文化理念,将深圳办公室用深圳速度建设成对道可特体系有重要贡献的组织。我坚信,在道可特的全球化布局、一体化运营、总部引领及支持下,道可特粤港澳大湾区总部以及深圳办公室一定是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最后,值此道可特十八周年庆典之际,请允许我代表深圳办公室全体同事表达对道可特最崇高的敬意以及最诚挚的祝福!我们以成为道可特人为荣,也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成为道可特的荣耀!谢谢大家!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专业解读
更多-
研究丨以法律视角看待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实质性交付”2025-06-27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给企业,以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是转化科技成果的关键方式,它能结合科技资源、研发优势和市场优势,形成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企业经济实体,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成果转化效率。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等非货币类型,它们在满足:①可以用货币估价;②可以依法转让;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情况下,即可用于出资。但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登记证书的转移,如何有效交付并能在公司运营中发挥作用,才是科技成果转化关注的重点。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审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实质性交付”。 -
研究丨解读《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2025-06-26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以行政法规形式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6月23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一条,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对比2024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多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
研究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性瑕疵的司法审查标准及裁判规则2025-06-24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公司治理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维护公司利益与限制股东滥诉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须严格履行前置程序,包括书面请求公司治理机构行使诉权、等待法定救济期限届满等程序性义务。此等制度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正义的优先考量,旨在防止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过度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