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二十周年庆典丨柴志坤在道可特二十周年庆典系列活动上的致辞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8-15 23:20:50  作者: 柴志坤

2023年8月6日,道可特“大道笃行·未来可期”二十周年庆典系列活动在北京隆重举行。活动分为上午“拥抱新变局、探求新模式”律师行业发展高峰论坛,下午“观察与应对:新经济发展格局与法律服务创新”主题峰会。来自企业界、金融界、法律界、高校、法律媒体机构及道可特全国各办公室合伙人代表,共计近五百余位嘉宾,相聚于北京嘉里中心大酒店,共贺道可特成立二十周年。北京天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柴志坤发表致辞。

道可特二十周年庆典丨柴志坤在道可特二十周年庆典系列活动上的致辞

上午我一直在听,感触很深,有三个感触跟大家报告一下。

第一,原来我认为律师这个行业在经济下行的时候是很好做的,上午我听到的信息是这个行业其实并不太好做。第二,我和光超朋友的时间很长,我们业务合作并不多,但是二十年的时间道可特这么高速地发展,而且发展得这么好,律师行业毕竟还是一个传统行业,确实让我刮目相看。道可特之所以发展得这么好,是因为它一直在寻求创新,一直试图在传统行业中走出一条新的路

今天上午各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齐聚,大家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创新”。为什么这个时候大家这么关注创新?核心问题又回到今天上午的主题——“拥抱新变局、探求新模式”,这是所有行业现在面临的问题。天鸿是一家传统的地产公司,但是近十几年我们在转型,转型的重要方向是产业园区建设及运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接触很多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

传统行业这几年从一个角度来说,明显能感觉到思维方式在变化,以前传统行业的这些老板主要想的问题,第一个是业务拓展,第二个是成本控制,第三个是风险控制及解决遗留问题。现在很多传统行业已经调转过来了,第一个是风险控制及解决遗留问题,第二个是成本控制,第三个才是拓展市场。这样一个变化使得各个给这些企业服务的行业,包括律师、法律行业的工作重心都在变化。

另外,以前的新兴行业,比如互联网、高科技、数字产业,大家更多地在想业务拓展,实际上,我们已经能看到在目前市场环境下,这种大的背景下,大家同时也越来越关注风险控制,从这些角度来看,确实“新变局”已经不是一个趋势,而是一个我们思考很多问题的前提。

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这个是前提、是现在的话,未来我们去探索的时候,给前方设定一个目标或者我们给前方设定的一个思维模式应该是什么?我的体会就是“生态”,实际上,目前不是新格局的形成过程、新变局的形成问题,新变局也已经不是趋势了。

我们现在应该研究,在这样的变化下,未来的生态是什么,在生态形成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可能有一些公司现在是大公司,像我们地产行业很多头部公司现在已经躺平了;但是有一些公司是小公司,未来可能会成为这个行业的翘楚和领军人物。

道可特这二十周年的发展让我们看到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在未来新格局形成的过程中,大家都在新的生态中寻找新的角色,这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机遇,当然也是巨大的挑战。

最后,代表光超的老朋友,再次祝贺道可特二十年辉煌的发展,我也坚信,有这样一个带头人带着这个企业在传统领域中创新,还会有未来二十年辉煌的发展,谢谢大家!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专业解读
更多
  • 研究丨商标审查的“呼吸空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解读与适用2024-05-09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经过四次重大的修订,现行的为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未作特别注明《商标法》均指的是现行的《商标法》)。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商标法》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中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务中,任然存在行政、司法部门对于部分法条的掌握尺寸不同,造成相关公众对于相关法条的理解出现偏差,也导致出现了同类案件不同判的现象。本文将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来进行分析。
  • 研究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系列:串标行为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2024-05-09
    招投标监管机关基于串通投标案件的隐蔽特性及办案经验,对涉案事实形成的内心确信并就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虽陈述了其考量的理由和依据,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及关联案件查明的事实,其认定某自然人个人为涉案公司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予以处罚,事实证据尚显不足,理由尚不充分。
  • 研究丨监管合规提示: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畴2024-05-08
    近年来,蟹卡蟹券等提货券作为新消费模式,悄然取代传统实物商品而成为人们自用或送礼的首选。除却运用广告、计量、价格等市场监管执法手段外,对其是否可适用预付卡监管有关规定,实践中仍存较大争议。以下,将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对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畴进行分析,并对相关企业就此问题作出合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