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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主要针对公权力机构收集、处理和分析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而平等主体间的个人信息规则更多地适用市场和自律机制(尤其是合同机制),更鼓励对个人信息的利用,采取较为宽松的保护模式。在此背景下,美国法院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损害认定更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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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公司的基石,资本的变动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转、终止的全生命周期。公司资本是公司进行市场活动、经营活动的源头,更是公司承担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标尺。在实际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公司资本的变动不仅对应着公司的发展变化,还会对公司的成本和收益产生影响。关注公司资本变化亦是对企业发展趋势、路径、机遇、风险的全面考量。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新《公司法》之下,公司资本的认缴及实缴制度、资本范围的扩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增加,资本公积补亏等制度,从顶层设计和运行逻辑上均对资本的变动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公司资本流动和变化对公司税务的影响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领域,本文从新《公司法》针对资本制度的新设计和新变动,探讨其对企业纳税及税务实务的影响,从而把控企业税务风险,保证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的轨道上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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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经营、开拓业务等所需,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垫付因公支出款项再报销的情况比较常见。但碍于公司董监高等职级较高,容易形成报销申请人与最终审批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增加了董监高等提供虚假发票、虚假报销等行为发生的风险;甚至财务审批人员可能是报销人或者董事自己,在审批报销时较为随意。鉴于此,董事是否需要对财务审核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报销人有忠实勤勉义务的,是否可以减轻财务勤勉审核责任?公司应该如何维权及风险防范?本文将结合新、旧《公司法》规定及一则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苏04民终373号案例(下称“本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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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轰鸣、烟花璀璨的场景固然为节日增添了浓厚的欢乐气氛,但璀璨背后,也激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其深层含义与影响的探讨:“烟花秀”是否属于《著作权》上的作品?若属于,应当属于什么类型作品?本文从知识产权视角出发,就烟花秀作品类型的认定及实践思考予以探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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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美国Open AI公司发布了Chat GPT聊天机器人产品,随后在全世界掀起了人工智能狂潮,标志着全球AI产业正式迈入新时代。2024年2月14日,美国OpenAI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Sora的AI模型,其可以根据文字指令即时生成短视频,该事件也成为人工智能产业的新里程碑。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引发了内容产业的“工业革命”,与此同时,也对现有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不少挑战。2024年2月,AGILE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评估指数(AI Governance InternationaL Evaluation Index)正式发布。评估结果显示,在人工智能发展水平方面,我国在总量上处于领先地位,在人工智能治理水平方面,我国也位属第一梯队。当下,我国正处于人工智能产业迅猛发展之际,AIGC领域众多新兴主体也带来了诸多新兴法律问题。本案也正是由于现有著作权制度,与人工智能技术碰撞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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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在民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框架下,明确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过错推定责任,并将损害明确列为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在更早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就规定了侵犯隐私或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制度对于个人信息侵权需要满足“损害”要件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然而,个人信息与传统民事权益存在差异,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必然会产生实际的、具体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能会带来正面收益(如建立用户画像可能提升用户体验)。在此基础上,如何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损害”,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救济就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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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富力广场中国黄金概念店、贵友大厦山东黄金门店金店为代表的金店“跑路”事件引发热议,众多投资者黄金资产突然蒸发,直接经济损失或超4亿元,引起业内震荡。如何避免加盟店“暴雷”导致品牌形象和品牌授权企业利益受损,如何构筑品牌加盟的风险防火墙,正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本文以品牌加盟为视角,就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加盟店概况及风险控制策略予以总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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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董事报酬由股东会决定”,但在实践中,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往往是“一把手”的角色,存在擅自为自己或者为其他董事涨薪,包括以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提成、配车等方式变相涨薪的情况。在大股东兼任董事时,更是有利用大股东身份为作为董事的自己涨薪或变相涨薪的情形,最后由公司直接承担涨薪的成本。前述情况下的董事涨薪行为是否有效?董事的薪水应当由股东承担还是公司承担?小股东是否可以就董事的涨薪部分主张返还?本文将结合新、旧《公司法》规定及一则上海市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0)沪0151民初8536号案例,下称“本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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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将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道可特正式启动“知识产权宣传月”。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度,商标注册人负有规范使用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清理长期不使用的闲置商标,促进商标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设立了“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撤三”程序。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商标“撤三”程序中的几个实务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商标权利人应对“撤三”程序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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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月·公司业务”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类别股制度在公司融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允许公司发行具有不同权利和特性的股份,以满足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和融资策略,常见的有优先股、特别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等。新《公司法》(发布日期:2023-12-29,实施日期:2024-07-01)正式在法律层面引入类别股制度,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实施前的股份公司类别股相关实践案例,与新《公司法》下的股份公司类别股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