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二十一|北交所上市规则落地,与《征求意见稿》究竟有何区别?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11-09 19:27:56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2021年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了北交所上市与审核的4件基本业务规则以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其中,《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作为企业在北交所上市需要重点关注的正式规则,其与征求意见稿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区别,本文将进行详细比较论述。

一、增加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影响期要求

9月30日发布的《上市规则》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将“第二章 股票上市和交易”的第一节2.1.4条第五款,调整为“最近 36 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即增加了“最近36个月”的影响期要求。该调整与该条的第一款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的影响期要求规定保持一致。

增加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影响期要求

二、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的时间节点变化

正式规则第2.2.2条内容为“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删掉了“并完成登记”内容,将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的时间节点变为“股票发行结束后”。

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的时间节点变化

三、募集资金管理方面的调整

正式规则第二章第三节关于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四个条款的调整,具体如下:

第2.3.3条第三款在募集资金的负面清单中增加了“高风险投资”作为兜底规定;

第2.3.4条增加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四种具体情形;

第2.3.5条将征求意见稿的“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变更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增加了“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发行人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的规定;

第2.3.6条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发行人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调整为“发行人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管理方面的调整

四、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限制调整

正式规则对第二章第四节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限制分拆成两个条款,进行区别规定,对董监高的要求更加严格,不仅“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且“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均不可买卖本公司股票。此外,正式规则将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重大事件情形时间由“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缩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限制调整

五、延长持续督导期间,增加对一致行动人的披露审查

正式规则第三章仅调整了两个法条,分别为第一节第二条将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从2个会计年度延长至3个完成会计年度,第二节第十三条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一致行动人”的披露审查。

延长持续督导期间,增加对一致行动人的披露审查

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的调整

正式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进行了调整,比如: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将征求意见稿的“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分为“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 (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增加了“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应当按照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时有关规则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变更后的安排应当符合设置时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意见”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的调整

七、增加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披露以及重大信息保密义务的规定

正式规则增加了上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重大信息、重大事项予以披露的规定,以及重大信息的保密义务规定。

增加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披露以及重大信息保密义务的规定

八、增加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具体限额

正式规则将征求意见稿的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标准第(二)(三)种情形调整为“(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第(二)(三)种情形调整为“超过5000万元”。

增加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具体限额

九、增加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的披露,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股权激励计划延续规定

正式规则在第八章应披露的其他事项中,增加了对“实际控制人”的质押规定,对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以及行权安排和行权价格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延续性规定。

增加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的披露,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股权激励计划延续规定

十、增加停牌事项变更后,股票停牌的相关规定等内容调整

正式规则在第九章第一节第7条增加了上市公司停牌事项变更后,股票停牌安排应当符合变更后停牌事项的相关规定等内容;第十一章第七条将征求意见稿的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时,给予的纪律处分第(三)种情形调整为“暂不受理相关机构或其人员出具的文件”。

增加停牌事项变更后,股票停牌的相关规定等内容调整

结语

《上市规则》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做了上述内容的调整,不仅规则条文设置更加合理,而且增加了披露的事项,加强了审核的力度,也更能体现北交所的《上市规则》与新三板规则之间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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