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合伙型私募基金三个税务稽查风险点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12-12 22:54:50 作者: 魏志标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种形式,在所得税处理上,公司制和其他类型公司无异,信托模式没有实际法律主体,一般认为不构成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限合伙制在所得税处理上,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对基金层面不征收所得税,而是根据合伙人的类型计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近期,围绕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各地出现了一些典型税务检查和稽查案例。
一、从被投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不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基于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加之各地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包括北京、上海、深圳、重庆等地先后出台过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招商引资政策,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出台了免税政策,比如,北京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金融办〔2009〕5号)第五条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虽然2024年6月,京金办〔2024〕25号对该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但是上述第五条依旧有效。
近期,部分地区的税务稽查机关认为,该政策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也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要求有限合伙基金的法人合伙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二、单一投资基金不符合备案要求,被稽查要求按照35%补税
在2018年国家收紧私募基金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口径以后,针对个人合伙人从私募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已经普遍使用5%—35%税率,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8号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3年几部门再次发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将上述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规定,个人合伙人享受转让股权所得适用20%税率的条件包括:一是须是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且进行了备案,也即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前述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上述两个备案缺一不可,否则会面临税务稽查机关按照35%税率查补个人所得税。
三、就合伙基金未分配收益向合伙人追征税款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部分税务机关据此要求合伙基金的合伙人,就合伙基金未分配的收益补缴所得税。
小结
目前有限合伙型基金及投资者面临的诸多税企争议点,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形成于本世纪之初,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运用于个体的生产经营场景,并未考虑到2016年以后被广泛适用到投资领域。同时,财税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也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一些税收稽征行为虽然有财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但是各地执行口径的不一,给相关投资人带来了实质上的不公正感,同时也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公正原则。
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同时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因此,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充分结合私募基金等投资领域的实际情况,就私募基金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作者简介
魏志标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
邮箱:weizhibiao@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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