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数字资产执行的实务问题探讨(上)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12-24 22:48:57  作者: 王勇、李颖

保全和执行作为最终实现债权的有效手段,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和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至关重要。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的分析研究,并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我们现就保全和执行实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系列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稳健的权益实现方案与路径,并激发法律同仁对保全与执行实务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更多思考与探索,共同推动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我们推出的第二个专题是特殊、新型财产的执行实务,拟就目前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不常见但颇有价值的财产的执行实务问题展开分析。本文是第二篇的上篇,将针对数字资产执行中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静态网页为主的Web1.0时代,到更加注重用户参与、社交互动和内容共享的Web2.0时代,再到以基于区块链分布式存储技术而建立的“去中心化”网络为典型,代表着更大程度的开放与共享的Web3.0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促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更加智能、开放、透明的数字化新时代。而数字资产作为新兴经济形态,其种类和规模也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

相较于传统财产,如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等在执行程序中的易查封、易冻结和易处置特性,数字资产基于去中心化、隐匿性和全球流通等特点,往往难以被发现和有效管理,也因此,其正逐渐成为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新阵地”。在当前我国法律对数字资产的相关规定付之阙如,法院执行常陷入“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这一背景下,数字资产的执行主要面临三大实务问题:一是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问题,即其能否被执行;二是数字资产执行线索的查找问题,即如何有效获取债务人的数字资产信息;三是数字资产的具体执行措施问题,即如何对债务人的数字资产采取合法有效的执行措施。本篇文章将从实践出发,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数字资产能否被执行?

(一)何谓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是相较于传统资产而言的一种新型虚拟资产形式,指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特定的技术处理手段将各类权利或收益进行数字化描述、存证和流转而形成的数字资源。

狭义上的数字资产是指运用区块链相关技术去中心化的金融产品,与包括比特币和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加密资产概念较为接近;而广义上的数字资产,则是泛指所有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且有价值的内容、记录或资源,包括网络平台账号、网站域名、加密货币、NFT、数字藏品等等。本文基于广义上的数字资产概念进行探讨。

(二)数字资产的特征

相较于传统资产及“传统性”的数字资产,大部分数字资产表现出如下重要特征:

1.数字化:传统资产存在于实际物理空间,而数字资产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不具备物质载体,所有的技术处理和业务活动都在数字空间中进行。

2.区块链技术特性:基于“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数字资产具有去中心化、难以篡改等技术特征,且依托于网络技术架构,其可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转和交易。故基于此技术特性,数字资产交易:(1)更具安全性;(2)流通性更强,且更为高效、便捷;(3)公开可查,更具透明性。

3.匿名性:数字资产网络下的参与主体大都使用随机生成的地址(公钥)作为身份标识,具有匿名性,其使用和流转很难被外界监管和追踪。

(三)数字资产的类型

广义下的数字资产种类繁多,当前数字经济下常见的类型包括:

1.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等,该类虚拟货币产生于计算机加密算法,去中心化特性使其不受任何中央机构的控制,我国目前尚不支持该类数字资产为媒介的流通方式。

2.数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明确,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

3.数字证券:数字票据、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可以通过区块链等技术进行交易和验证,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4.数字藏品:简单理解即是一种电子收藏品。数字藏品是NFT技术应用的最广泛领域,有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电子票证等多种形式。区块链技术的使用为每一个数字藏品生成不同的数字凭证,可实现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具有不可篡改、不可拆分、限量发行的特点。

5.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资产:游戏账号,以及如装备、皮肤、角色等都可以被视为数字资产,这些资产在游戏玩家之间可以进行交易和转让。

6.社交媒体账户:在数字时代已经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极具影响力和市场潜力的数字资产,拥有大量粉丝和活跃用户的社交媒体账号为品牌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高效的宣传和推广渠道,因此具有较大价值。

7.数据资产:个人或企业通过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获得的宝贵资源。这些数据可以用于市场分析、用户画像、产品优化等方面,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8.域名:相当于品牌的新家园,有价值可品牌化域名的稀缺导致了其价值的持续攀升。

此外,广义上的数字资产还囊括数字平台化的现金(“现金无纸化”的形式,典型如微信零钱和支付宝余额等数字平台化的现金),手机号码,忠诚度代币(如航空飞行里程、酒店积分等),数字身份认证信息(如电子身份证、数字护照等)、数字版权等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而随着数字时代的演进,数字资产的种类与形式也必然会不断丰富和多样化。

(四)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

当前,我国还未从立法层面对数字资产的性质予以明确认定。但对于部分数字资产,如数字人民币、数字平台化的现金、手机号码等,在政策层面以及司法实践层面,已然承认了其财产属性,即认可其具有价值性、排他性、可让渡性,可以流通与转让,也可以被执行。但对于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资产,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以司法实践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定为例:

(1)否定意见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分别于2017年及2021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规定,该类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不是财产,也不具有财产属性,不能被执行。

如在(2021)粤民申3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当事人系因买卖USDT泰达币产生纠纷,“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发行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陈书林起诉时未能证明本案所涉USDT泰达币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货币,故不具有法偿性,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2022)陕民申432号、(2023)宁民申2037号、(2023)桂民申5932号等多个案件中也均以同类的说理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可被执行的财产属性,故相关活动并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肯定意见认为,虚拟货币作为特殊的数字资产类型,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实现不同主体间的买卖、流通和货币兑换,虽然我国当前仍认定虚拟货币相关金融活动系违法活动,但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通过“挖矿”产生,在每个节点通过验证交易和添加区块来获得奖励,即其需要支付一定设备及耗电能源的对价才能获得;同时其总量被限制为2100万个,具备稀缺性;而且其持有者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使其具备可支配性、具有交易价值与使用价值。因此,虚拟货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逐渐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如在2023年,法治日报等多家官媒刊登全国“虚拟货币第一案”告破等新闻报道,该案即湖北省荆门公安侦办的邱某某跨境网络赌博案件。在此案件中,参赌人员交易全部用一种虚拟货币结算,2022年10月,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依法没收。该没收行为实际上认可了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此外,诸如(2024)粤1224民初1649号、(2024)川0183民初2237号、(2019)沪01民终13689号等案件中,法院也都或直接、或间接地认可了将虚拟货币作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实践中对数字藏品等其他去中心化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认定也体现出了不一致性,但亦有持肯定意见的观点,如号称“中国NFT数字藏品版权纠纷第一案”,即奇策公司和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对NFT数字藏品的财产属性也论证到:“NFT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商品,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所有权转移,并呈现一定的投资和收藏价值属性”。同时,“NFT数字藏品持有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排他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

此外,学界虽然对数字资产的讨论亦十分激烈,但无论是“物权说”“债权说”,还是“物权与债权相融合的新型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既有学术研究基本都未否认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

综上,虽然当前司法实践对诸如虚拟货币等去中心化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认定未形成一致性意见及趋势性处理方案,但持肯定说的司法判例不在少数,而近年来,刑事领域中将虚拟货币等数字资产作为涉案财物处置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可见,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将数字资产作为被执行人具有财产属性、可予以管理、转移、处置的财产之一,向执行法院申请处置,是完全具备实操可能性的。

二、数字资产线索的追踪困境

如前所述,我国数字经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数字资产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执行债务人数字资产成为债权人实现自我权益救济的重要方式。前文所述的数字资产财产属性是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数字资产的执行依据问题;而在技术层面,数字资产的查找与追踪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困难。

前面我们提到过,区块链技术特性和匿名性,是去中心化的数字资产的显著特征。这一特征使得仅凭电子数据几乎无法直接识别、追踪并证明数字资产的所有权人身份信息。且该类数字资产依托于区块链等高新技术,其交易记录被分散存储在全球范围内的众多节点上,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分布式账本。这种分布式存储方式虽然增强了资产的安全性与不可篡改性,但同时也意味着任何单一机构或个人都难以全面掌握这些交易记录。这些特性给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线索查找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度。

也正因如此,很多涉及到数字资产处置的执行案件虽然已立案,但却因无法查找到相关具体财产线索而无法执行。如在(2023)沪0112执12526号、(2020)粤1972执1796号等案件中,虽然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初步信息说明被执行人持有虚拟货币,但法院都以无法调查到虚拟货币存放线索等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如在(2021)津0105执2847号、(2021)京0111执305号等案件中,虽然生效判决均确认被执行人应承担返还虚拟货币的义务,但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且法院亦无法调查到相关线索,而不得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见在数字资产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查找有效线索是必要且紧迫的。

三、实务中数字资产线索查找的可行路径

对于执行案件中财产线索的查找,一般有如下两种调查方式。

(一)网络查控系统

该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相关部委签订备忘录所开通的联网系统,目前可对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车辆等16类25项信息进行一网通查,但其查询范围更多集中于传统资产概念下的实物资产,对于数字资产难以查询。

另外,当前学界及实务界也不断有声音呼吁将央行数字人民币纳入网络查控范围,以补足对数字人民币强制执行的规则,未来网络查控范围是否会进一步扩大,我们拭目以待。

(二)传统调查方式

由于数字资产的追踪困境,当前实践中对数字资产线索的调查更多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动报告,或者传统调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发函调查,现场调查等。

1.针对已进行实名认证的数字资产

部分数字资产系我国可合法流通的资产,其并不具备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绝对特性,反之,其系已进行实名认证的网络空间下的资产。如数字人民币、数字平台化的现金(支付宝账户余额与腾讯零钱等),网络游戏账号及账号下的虚拟财产,部分社交媒体账号等。因此,该类数字资产线索的查找较为容易。

在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向特定的提供了数字资产相关功能的运营服务商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以核查财产线索。律师亦可持调查令对此进行调查。

2.针对完全匿名化的数字资产

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完全匿名化的数字资产线索查找极为困难。如针对海外企业设立的比特币等交易平台,其在我国境内没有通讯地址,同时受到国家间司法协助政策、货币监管制度等影响,执行法院很难查找到相关有效线索。故此类数字资产的线索获取更多依赖于被执行人的主动报告,或者其他当事人的信息提供。

综上,在执行实务中,数字资产线索查找的路径十分有限,对在我国可合法流通的、经实名认证的数字资产,尚可尝试通过发送协执、持调查令调查等方式至相关运营机构查找线索,而就匿名化的数字资产而言,其技术特性导致线索查找面临重重挑战。但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合作的加强,我们有理由期待数字资产线索查找路径可得到进一步拓宽,执行效率也可进一步提高。

本文上篇中,我们对数字资产进行了基本介绍,并分析了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数字资产执行实务中所面临的线索追踪困境等问题。在本文下篇中,我们将对数字资产的具体执行处置困境及可行路径作进一步探讨,敬请持续关注。如有疑问或者有需要探讨之处,欢迎与我们联系沟通。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王勇

王勇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

邮箱:wangyong@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律师李颖

李颖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业务

邮箱:liy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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